例:某软件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68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346元;支付运费300元,取得的国有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列示运输费用200元,保管费60元,押运费40元。假设上月无留抵税额,本月无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应纳税额为68000×17%-1346-200×7%=10200(元)。
实际税负为10200÷68000=15%,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68000×3%=2040(元)。
应退税额为10200-2040=8160(元),即企业上述业务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为2040元。
会计处理:
购进原材料的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原材料
7917.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46
贷:银行存款等
9263.64
支付运费的处理:
借:原材料
2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00
销售软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79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60
即征即退应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160
贷: 营业外收入
8160
结转本月应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
2040(11560-1346-14-81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40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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