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办公室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0]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黔水普办[2010]42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好水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
是水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县普查领导小组和水利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县普查办主要承担县普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水
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县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
业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普查办由主任和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水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负责普查工作的部门沟通
和协调,组织培训和宣传工作,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县普查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主持协调省普查办工作。普
查办成员受主任,负责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普查办设在县水利厅,普查办下设1个业务组,2个专业普查组
和1个专家咨询组,各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业务组是县普查办的技术支撑,具体承担本次水利普查工作,负责
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专项普查组
1、河湖专项普查工作组设在县水普办。负责组织开展河湖基本情况的普
查工作,具体负责普查流域50km2以上的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以上的湖泊。
2、水土保持专项组设在县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普查
工作,具体包括土壤侵蚀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三)专家咨询组是县水利普查办的技术咨询单位,设在县水利水电规划
设计中心。负责对普查实施方案和重点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咨询和专家审查,组织对乡级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与验收。在普查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巡视工作,在普查成果上报公布阶段,对水利普查最终成果进行技术咨询、质量把关和专家审查。
第八条县水利普查办财务管理机构设在县水利局,其财务开支须经普查
办主任、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开支。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县普查办实行专题办公会议、全体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专职副主任参加,根
据具体情况由召集人通知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主要研究决定水利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专题办公会议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
议主要内容是研究水利普查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专项工作组负责人及业务组全体成
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审议重大事项,部署有关工作。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业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需向主
任汇报。
第十四条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的时间。各会议均需指
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记录为准。
第十五条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将会议文件提交与会人员。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研究、决定重大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办公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一) 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 主要人员调整与变动;
(三) 年度计划、总结报告审定;
(四) 经费预算安排、大额支出及大型、批量设备采购;
(五) 重要项目立项、协作、招投标工作;
(六) 普查成果上报、发布;
(七) 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业务组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按规
定的程序提请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讨论研究后决定。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应经专家咨询组充分论证后决定。
第五章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
第十九条县普查办要根据水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提出年度
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报送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并定期向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业务组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分月工作计划,由主任主持办
公室会议研究讨论后批准实施。业务组的工作安排要明确目标、责任、要求。
专项工作组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分月工作计划,报县普查办备案。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全体工作人员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
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违反原则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勤政廉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自律的各项
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招投标等工作程序,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普查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
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违背县水利普查办作出的决定;以县普查办名义公开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水利普查办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普查办同意。
第二十四条未公开发布的水利普查数据,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应用或
发表。
第二十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水利部的各项保密规定,严禁
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赴地方检查、指导工作时,要谦虚谨慎,深入基层查
实情、摸实底,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遵守有关规定,检查指导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出差期间的食宿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外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人员,事前需向主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
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水利普查办的各项工作要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不当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文审批处理工作按照《水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资料归档按照《水城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档
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县水利普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