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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为学生增长知识、开拓兴趣爱好、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高校学生活动的主要阵地,也是学校实施素质拓展计划的有效载体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社团及社团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规范滁州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经滁州学院批准成立的,由滁州学院在籍本、专科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授权社团联合会作为社团管理机构对我校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滁州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服务于大学生素质拓展;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及招新

第五条 社团的发起及成立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报社团联合会审批,再经校团委批准方可登记成立,并应在社团名称前冠以“滁州学院大学生”。社团发起人必须自愿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社团联合会的管理,遵守社团联合会的章程,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单位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我校机构,例如系、部、处、专业研究室等。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中就擅自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联合会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二周领取并填写《滁州学院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其中年度注册等表格须复印交至社团联合会存档;学年度结束工作手册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注册后方可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招收新会员及开展活动。社团在完成招新工作后,须在两周内将会员名单及会费等交至社团联合会,并在社团联合会网站上登记新招收社团会员名单。社团会员注册表严格实行编号制度。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滁州学院学生有权利按照校内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内部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章程享有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拥有对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的表决权力。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机构、财务状况,并可向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意见和质询。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权利向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配合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担任社团中任何职务的权利,并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修改社团章程;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各社团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及时通知社团联合会,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的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的议程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罢免负责人,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

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得超过两名)。任期原则上为一年,鼓励优秀的社团负责人连任。

社团主要负责人以下最多设置六个部门,可设正、副部长各一名,原则上各部门干事至多不超过三人,学期中须增设部门的,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社团联审核,批准后方可增设。

为避免社团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会员数500人以下的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组织部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只能由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院团委与社团联合会公选任命产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该社团拟定选举方案,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报社团联合会通过后,方能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改选,未经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不予认可。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道德素养; 学习成绩较好;

入学时间满一年,曾任该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 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曾应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社团名称

(一) 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 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社团印章

(一) 社团不得刻制及拥有印章,社团印章为无效印章,没有任何法理效力。对私刻印章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二) 社团联合会印章为全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唯一有效印章。

(三) 社团开展活动、颁发奖状、签定合同、对外联系等需要印章时,统一到社团联合会办理盖章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外宣传

(一) 经批准,学生社团方可制作工作证等物品,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二) 社团接受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对外联络

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必须到社团联合会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签定合同或协议,必须上报社团联和会。

第三十条 违反〈关于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场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社团的内部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学生社团举办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经费立项申请。

第三十二条 社团经费来源:

1、收缴会费;

2、社会赞助;

3、学生活动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应建立财务收支帐目,并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在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帐本交至社团

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会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严格执行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制度,严禁使用社团经费购买私人物品。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应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三十六条 社团使用活动场所和教学场所必须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开展活动且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所造成后果由社团自负。

第三十八条 办理使用活动场所手续如下

(一) 若申请大学生活动中心等活动场地,申请社团必须由社团联合会验证后,填写借用场地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详实、准确。

(二) 若申请水上报告厅、电教室等教学场地,申请社团必须由社团联合会验证后,填写水上报告厅、电教室使用申请表,并有团委老师签字,有相关教辅单位具体安排。若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外人士,则必须另附其个人简历一份。

第三十九条 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社团须服从教务处、教务技术中心等教辅单位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保持场所的环境卫生,因社团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化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项目化管理制度是我校对学生社团加强扶持和帮助的一项规定,主要为经费上的支持。各学生社团可针对自己较为成熟但因经费问题难以开展的全校性活动,向校团委提出项目支持申请,经审批后进行专项拨款。

第四十一条 社团申请专项拨款须经以下程序:

(一)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举办前必须上报项目申报书(包括活动计划书和活动预算书);

(二)由团委主管老师对该活动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签字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批准额度内先借支活动经费;

(三)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活动总结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图片资料)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凭发票进行冲账。发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八章 学生社团刊物、网络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

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四十三条 社团刊物由团委进行统一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社团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审查,审批同意后,报校团委同意后,到党委宣传部注册登记。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前款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说明刊

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的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式等,经院团委批准,党委宣传部注册登记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主审老师的书面意见,交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四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视情节轻重,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予以责令停刊整顿、没收、直接取缔,并对社团及主要负责人给与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链接到社团网站群。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抓好本社团网络安全建设,并对经由社团网站或相关网页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 惩罚措施;

1、警告

2、限期整改

3、强制解散(取缔) 第五十条 连续警告两次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被强制解散的社团,社团负责人承担善后责任。

第五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警告等处理。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考核评定一次,成立满一学期的学生社团

均需参评。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表彰奖励一次,成立满半年的学生社团均有参评资格。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第十章 社团干部管理

第五十四条 社团学生干部指社团副部长级以上社团成员。社团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职务。

第五十五条 社团会长每学期工作由社团联合会组织考核,并评定优秀会长。其他社团干部由各学生社团会长负责组织民主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提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学生干部的工作考核成绩“优(85分以上)、良(70—84分)、中(60—69分)、差(60分一下)”四个等级

第五十六条 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有权罢免。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社团成员,社团负责人有权取消其社团成员资格。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奖励分为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会员,参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表彰。 第十一章 指导(挂靠)单位与指导教师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挂靠)单位主要是团委、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根据各系、部的学科专业优势或工作业务实际与学生社团的性质、活动范围等,由学生社团和相关单位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学生社团与挂靠单位关系一经确立,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上报团委批准。

第五十九条 指导(挂靠)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领导,组织社团定期开展理论知识和业务学习,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及对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六十条 指导(挂靠)单位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活动的指导、活动进程的监管、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其它咨询服务工作,同时,负责对学生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合法性的论证,和团委共同一道,共同对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开展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六十一条 指导(挂靠)单位应与所指导(挂靠)的学生社团协商,在本单位专业教师中直接委派或经学生社团提名委派一名指导教师,委托其具体负责指导该社团的活动,并及时报团委批准。 第六十二条 指导老师的职责

1、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加强与社团干部、成员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理论指导;

2、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每学期定期参加全体社团成员会议会议;

3、检查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社团活动,对学生社团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

4、各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每学期至少主讲一次与学生社团相关的学术讲座,参加两次社团活动;

5、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六十三条 指导老师的聘任

1、指导老师的聘任

(1)指导老师应该为学校正式教师,其他人员,如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经指导(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同意,可协助指导;

(2)聘请教师作为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

(3)学生社团在聘请指导老师时,须向团委上交指导老师名单,该名单应由该学生社团指导(挂靠)单位所在党、团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团委批准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

(4)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团委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2、一个学生社团应当配备一名指导教师,且每个指导老师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指导工作,每届任期一年(学年),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团委颁发相应的聘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计算工作量,由学生社团、团委共同商议,适当支付酬金。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学生社团,其指导(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由相关部门授予“学生社团优秀指导单位”、“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对不称职的指导教师,学生社团提出意见,指导(挂靠)单位应及时解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滁州学院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各学生社团的章程不得与

本条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共青团滁州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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