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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7: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双方签订合同--买方开信用证----卖方审核信用证-----卖方备货-----卖方保险-----卖方办理运输-------卖方发货------卖方到议付行议付-----买方收货---------买方到银行支付货款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根据我国对外贸易长期实践的经验表明,在履行出口合同时,一肌应做好下列各环节的工作: 备货与报验

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备货

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巍峨生产加工或仓储部门组织货源和催交货物,核实货物的加工,整理,包装和刷唛情况,对应交的货物进行验收和清点,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发运货物的时间。为了保证按时交货,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对装运期的规定,并结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货工作,使船货衔接好,以防止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货物的品质,规格。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符合约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应进行筛选和加工,整理直至达到要求为准。

货物的数量。必须按约定数量备货,而且应留有余地,以备必要时作为调换之用,如约定可以溢短装百分之若干时,则应考虑满足溢装部分的需要。

货物的包装。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核实包装是否适应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有破损,应及时修整或调换。

在包装的明显部位,应按约不定期的唛头式样刷制唛头,对包装上的其它各种标志是否符合要求,也应注意。

报验

凡按约定条件和国家规定必须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在备妥货物后,应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经检验出具商检局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海关才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时,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该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在提交申请单时,应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文件,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作参考。

当货物经检验合格,商检局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外贸公司应在检验证规定的有铲期内将货物装运出口,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口,

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出口合同时,应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催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时,买方按约定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 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必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能按时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结合备货情况做好催证工作,及时提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办理开证手续,以利合同的履行。审证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应对国外来证,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在审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政治性,政策性审查。在我国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来证从政治上,政策上进行审查,如来证国家同我国有无经济贸易往来关系,来证内容是否符合政府间的支付协定,证中有无歧视性内容等。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为了确保安全收汇,对开证行和保竞任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资信及其经营作风等,都应注意审查,如发现有总是侧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施。

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对付款的责任,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是否生效,在证内,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一笔勾销了“限制性”条款或其它“保留”条件。

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

有关货物的记载。来证中对有关品名,数量或重量,规格,包装和单价等项内容的记载,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应酌情作出是否接受或修改的决策。

有关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规定,按惯例,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证中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迟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规定在国外交单到期日,由于寄单费时,且有延误的风险,一般应提请修改,否则,就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来证太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申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的,称为“双到期”应当指出,“双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装运单据,对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仔细审查,如发现有不适当的规定和要求,应酌情作出适当处理。

其它特殊条款。审查来证中有无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其它特殊条款,如发现有对我不种的附加特殊条款,一般不宜接受,如对我无不利之处,而且也能办到也可酌情灵活掌握。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妥善的处理,一般地说,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还必须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收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租船订舱、报关、投估和装运

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

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装货单的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已配妥××船舶、航次,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扰,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如收货单上有大副经注,换取提单时应将大副批注在提单上。

后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投保

凡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货物装船前,卖方应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估手续,出口货物投保都是逐笔办量,投保人应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为了简化投保手续,也可利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来代替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制单结汇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时,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之后,外贸公司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及时备妥缮制的各种单证,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交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手续。在制单工作中,必须高度认真和十分细致勤勤恳恳实做到“单证(信用证)相符”和“单单一致以利及时,安全收汇,

在办理议付结汇时,通常提交的单据有下列几种:

汇票

汇标一般都是开具一式两份,只要其中一份讨讫,则另一份即自动失效。

发票

商业发票简称发票,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是买卖双方凭以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办理进出口后关,纳税所不可缺少的单证之一。

在托收方式下,发票内容应按合同规定并结合实际装货情况填制,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发票内容应与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相符,如信用证仙规定由买方负担的选港费或港口拥挤费等费用,可加在发票总额内,并允许凭本证一并向开证行收款,卖方可照此办理,但应注意,发票总金额不得直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因按银行惯例,开证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海关发票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进口国家要求国外出口商按进口国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海关发票,以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也可供编制统计资料之乒。

进口流程——履行进口合同

准备履约

1、合同生效手续。

除一般进口合同外,技术引进和重大设备进口合同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批准的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合同才能生效。

2、减免税手续。

合同签署后由进口单位填写“进口货物免税申请表”,并附合同副本和项目审批机关的证明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

开立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1、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生效后,应按约定期限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外贸公司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填写信用证申请书,连同所需附件交银行。填写时要写明对信用证的要求,内容要完整、明确、无误。

2、凭保证函预付货款。

保函是由一方银行向另一方银行保证,在收到预付货款后,保证卖方交货或完成银行担保中应执行的义务。

装运和催装

1、在进口业务中,凡fob合同,均由我方安排装运。其作法如下: (1)订舱。

(2)配船。

a.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接到进口公司的订舱单后,根据订舱单的要求进行配船,安排货物的装运。

b.对cfr和cif条款的合同,由卖方负责订舱配船,安排装运。 2、催装。

进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不一定都能按期交货,为此必须督促对方按期或提前装运。

保险

对于fob和cfr条款的进口货物由进口的外贸公司负责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方式有两种:

1、预约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便,对承保内容规定明确。

2、逐笔保险。

在没有和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逐笔保险。审单和付汇

国外发货人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即将装运单据寄送我方收取货款,我方应对单据进行认真的审核,以防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报关和检验

1、报关。

进口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外贸公司或其代理人于海关规定申报进口的限期内,向海关申报。

(1)报关证件:

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提货单据;

发票及其副本;

包装清单;

许可证及审批文件;

进口合同、产地证和所需的其他证件。

(2)报关单按单填写清楚。

(3)审单。篇2: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3-08-14 15:23:28) 案例:某建筑公司设立分公司——飞鹏建设,并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水电安装,经营方式为对外承包。该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有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防腐、装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资质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二级资质。2007年11月20日,总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飞鹏建设对外签订合同,承认其合同效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007年12月22日,盛兴公司与飞鹏建设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飞鹏建设承建盛兴学校。2008年8月26日工程交工验收。9月1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9月21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决算审结协议书》,确认飞鹏建设应得工程款1049万元。之后飞鹏建设多次向盛兴公司催讨工程款,但盛兴公司以飞鹏建设没有相关资质,不具有取费资格,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结算书无效为由拒不支付,同时请求重新确定取费标准,再进行价款决算。飞鹏建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和决算协议有效,盛兴公司应按照决算协议支付工程款。

案件分析: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 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验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

最后,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院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见,只要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在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有效。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

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首先要考察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是与一个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则一定要对方出具其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验证对方的经营权利范围,同时为了避免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可能的纠纷,最好是直接与对方总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篇3:夫妻双方以一方如提出离婚为前提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双方以一方如提出离婚为前提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李某某(女)与夏某某(男)于2006年元月1日,婚后生育一女,后因两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作吵打,李某某于2007年10月16向夏某某提出,次日,李某某在亲朋的劝说下,表明今后不再提出与夏某某离婚,并与夏某某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好:如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其婚后一切共同产业均归夏某某一切,婚生女由夏某某,李某某不得有任何贰言。协议签定后,因为两边的联系一向没有可以改善,故李某某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抚育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则切割产业。在诉讼中,夏某某虽表明同意离婚,但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好断定产业归属及婚生女的。[]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尽管可以对及存续时期的共同产业作出约好,但这种约好不得以违法条件为条件。本案原、被告以原告如提出离婚为所附条件签定的协议,违反了中国对于的基本原则,因而该协议属无效协议。据此,法院按照婚姻法的规则对原、被告的后代抚育和从头作出了判定。判定后,原、被告两边均未上诉。[分析]本案原、被告两边在将来李某某是不是提出离婚尚不断定,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按照假定的条件,对离婚后的产业权属及婚生女抚育权作出约好,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有用,要害看所附条件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则。按照通则的相关规则,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则,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反之,则有用。就本案而言,两边以将来李某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要满意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的条件,其婚后一切共同产业均归夏某某一切,婚生女由夏某某抚育,李某某不得有任何贰言。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两边自愿,以将来发作李某某提出离婚的条件,用产业和归属于夏某某来约束李某某,对李某某提出离婚加以约束,实质上是干涉了李某某离婚的自由。该协议违反了中国法律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两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经过对别人人身或产业的约束来干涉别人的婚姻自由。因而,应确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签定的产业切割及后代抚育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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