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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务府告〔2011〕4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全力促进“城区倍增”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务川经济社会持续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控制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域内2009年11月21日以后抢建的所有违法建筑属于集中清理拆除对象(2009年11月20日以前的违法建筑按《中共务川自治县委办公室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集中清理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具体范围(县城规划2003版总规)为东至大坪车队;南至鞭炮厂仓库;西至一中自来水厂;北至龙塘河南岸,邹家庄至鸭子洞。

二、本通告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高度、面积、位置等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安全、消防设施等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的。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在2011年7月12日以前,主动将违法建筑拆除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简易棚每平方米3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5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00元。从2011年7月13日起,县人民政府对未主动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务单位)工作人员涉及违法建设行为、不主动拆除或干扰阻碍拆违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停职、免职处理,再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六、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组织、策划、鼓动、唆使实施暴力或采取其他行为抗拒拆违工作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大力支持配合拆违工作,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县监察局:0852—5625203;县国土资源局:0852—562381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0852—5624987。

九、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由县拆违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2010年4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并同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只有取得“三证”才能进行建设,否则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目前,我市违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现象十分突出,一些违法分子与部分村民互相勾结,大量非法买卖土地,骗取群众钱财,组织进行所谓“民间房地产开发”,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市的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并给不明真相、私下购买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群众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此种情况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将坚定不移地坚决打击这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当前,我市已组织开展大规模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行动,部分群众因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更有港南区蒙某、港北区覃某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人员因为阻挠、妨碍执法被依法拘留,港北区白某等人因为非法买卖土地被依法判刑,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10年4月1日以后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更严重的后果。对拒不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及自行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及各辖区人民政府将继续组织联合执法队伍,依法予以拆除;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继续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私自出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买卖土地的所谓“开发商”、“中间商”以及阻挠妨碍执法的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予以全面查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希望上述有关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交代有关违法事实;对投案自首的,将从宽处理。否则,将依法严惩。

五、此次行动重点是打击自2010年4月1日以后制而不止、顶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对2010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将根据建筑物的年限等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尽量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六、贵港是我们的美丽家园,建设一个美好的家园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自觉遵守和维护《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仅使我们美丽的家园遭到极大的破坏,阻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还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投入越大,损失越大,对个人、家庭、社会都将造成重大的损失。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行动,不要听信谣言,不要听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造谣生事,更不要从那些无任何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人员中购买土地、违法建设,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城市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贵政通〔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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