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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6: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前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保外就医,是监狱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管改造场所羁押,回到社会上就医看病,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准予其暂时监外就医的行为。它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该制度自实行以来,对于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的精神,同时,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保外就医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保外就医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否则,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将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为此,笔者就当前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这一课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当前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由犯罪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管理,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罪犯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取保人没有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247号文件《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根据此规定,监狱机关细化取保人必须必履行以下法定责任:⑴保证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治疗疾病;⑵帮助、督促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⑶督促保外就医罪犯每月向公安机关汇报一次病情治疗和表现情况,每半年书面向监狱汇报一次;⑷发现保外就医罪犯有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⑸不允许保外就医罪犯离开所在地或外出经商;⑹原有配偶的,督促做好计划生育;无配偶的,在保外期间保证不结婚;⑺病已痊愈,负责将保外就医罪犯送回监狱;保外期限已到,病未治愈需继续保外的,负责遵照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⑻如保外就医罪犯外出经商或违法犯罪逃跑的,除报告外,要积极查找。然而,在实际中,取保人却没有很好履行以上的法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取保人外出打工或做生意,没有与保外就医的罪犯居住在一起,无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二是有的取保人家庭贫穷,经济困难,不愿到监狱办理续保手续,不愿承担续保责任。三是有的保外就医罪犯年龄偏大,居住偏避,交通不便,取保人也不愿意为其办理续保手续。四是有的取保人与保外就医罪犯关系发生了变化,如,原是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罪犯保外就医以后,发生了矛盾,随着生活的困难、性格的不和等原因,取保人不愿履行职责,失去了担保作用。

(二)现在的监督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导致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取得成效,工作措施难以落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从现在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实际工作来看,现行保外就医罪犯的日常工作一般是由罪犯居住地基层派出所承担。可当前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紧缺、事务繁杂等问题,造成有的基层派出所既没有建立保外就医罪犯的档案,也没有落实专门的警力来从事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漏管、失踪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监狱在考察保外就医罪犯时,发现有的罪犯死亡了很久,派出所也没有取消户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不是医疗机构,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疾病状况,也无法较好地进行监督管理,保外就医罪犯治疗疾病的目的也不能较好地实现。在实际工作中,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只是负责

一些日常性、表面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大部分的实质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监狱等其他部门来完成,并且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而少数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履职意识不强,对监狱等其他部门来开展工作,缺乏支持、配合。如,一次监狱考察到某名保外就医罪犯死亡,需要出具证明时,某基层派出所连盖章都不太情愿。

(三)保外就医执行主体存有缺陷,监督管理不力。《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监狱每年应当派干警或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从这一规定分析,监狱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多种: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发函向当地派出所了解。从实际执行中看,由于监狱的警力、物力、经费等有限,做到每年派干警实地考察一次所有在保外就医的罪犯存在一定的难度。且监狱派干警考察时,一些取保人经常外出打工或做生意,很难与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有的公安机关本身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监狱的发函考察就难以回复。

(四)驻监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根据检察机关的业务分工,驻监检察室反馈对罪犯保外就医的监督。但是,目前驻监检察室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监督职能难以较好地发挥,加上受人力、物力条件所限,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全面监督难度大。由于对保外就医罪犯的情况不清,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

(五)保外就医罪犯本身采取欺骗、藏匿或拉笼等手段,监督管理难度大,导致保外就医罪犯超期不归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保外就医的罪犯经治疗病情已经痊愈或好转,为了达到继续留在监狱外的目的,拉关系、走后门,开具虚假的病情证明,骗取监狱延长保外期限;二是有的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证明,以原地藏匿或外出打工的方法,逃避监狱的收监;三是少数保外就医罪犯采取拉笼、腐蚀执法机关一些意志薄弱的干警,以达到长期保外的目的;四是少数保外就医的罪犯,以自伤、自残等方式故意扩大病情,人为地延长治疗时间,达到拖延保外就医的目的。

二、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构建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主体包括:公安机关、监狱、检察院、当地政府和部门、家庭、保证人等,其各司职责比较含糊,操作起来尚缺乏科学性。笔者认为,科学的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体系,应由司法行政机构为主体,由保外就医罪犯原居住地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起辅助作用。其中,罪犯原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保外就医罪犯法律性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接收获准保外就医罪犯、定期或不定考察罪犯、接受罪犯外出申请、督促罪犯执行有关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制度的认定、期满收监执行、续保申请的审查等等,并就上述有关问题与法院或派遣监狱、原服刑监狱联系、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外就医罪犯疾病的诊断、病情的监督,并及时将情况报送监狱。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日常的管理实行监督,监督罪犯是否有发生违反保外就医条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要实现制度化、规范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文书档案,严格保外就医罪犯的申报缺席;二是要在防止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漏管上下功夫。重点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对保外就医罪犯实行群防群治;另一方面,要把保外就医罪犯列为重点人口,落实到具体的管片民警身上,严密监控。三是离开居住地看病的保外就医罪犯,必须到指定地点的公安机关报到,并当地公安机

关代为管理监督。

(三)监狱机关要加强考察,保持联系,多方做好监督管理。监狱机关要成立保外就医考察组,由刑罚执行科牵头,监狱医院和纪检监察室组成人员,每年做到对全部保外就医罪犯的考察,尽量减少采取信件或电话了解考察的方式。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的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和取保人的沟通联系,了解他们的教育管理,并动员其家属、取保人共同协助做好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

(四)驻监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并强化执法监督,确保部门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实处。一是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对保外就医罪犯严格监督管理的检查力度。二是要加强对监狱机关是否定期考察保外就医罪犯和执法工作的检查力度。三是建立保外就医罪犯的台账,严把保外就医监管考察和收监执行的监督关。四是加强对法院裁定保外就医罪犯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监督,监督监狱机关依法收监。五是加强对医院出具有关保外就医罪犯鉴定证明的监督力度,保证正确执行保外就医。

(五)以“五要求”的标准,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纪律要求。执法机关通过严格监督管理,对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严格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严格国家法律和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执行机关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公安机关、监狱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保外就医期限到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收监工作;需要续保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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