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二)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镇安监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举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有关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镇安监办备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人员,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月将检查情况报送镇安监办。
(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镇安监办报告。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报镇安监办备案。
(十二)镇安委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安监办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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