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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1: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地测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遵义东阳光松南煤矿有限公司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遵义东阳光松南煤矿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公司、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所属各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制订的矿井防治水三项制度和相关部门的防治水职责;煤矿要设置防治水机构,配备1-3名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和各项防治水制度、措施和方案的落实执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以及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矿、要建立防治水专用账户,设立防治水专用资金;防治水专用资金主要用于防治水设备的购置、维护,防治水工程,探放水施工,防治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引进,以及对防治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矿井防治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未使用的部分,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四条 煤矿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五条 各矿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配备有关规定要求的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以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复杂、极复杂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

(一)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备案。

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2次,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开头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审查。

(三)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有计划地开展以井下为主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充水因素。

(四)对老塘、老巷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放水方案。

(五)编制及修改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

(六)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为探索防治水新途径积累资料和经验。

第七条 中等及简单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

(一)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观测制度,正常情况下,钻孔水位每月观测1次,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特殊情况加密,观测资料每月初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备案。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季度底对下季度采掘开头面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本季度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三)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生产安排,做好水文地质观测预报工作,分析研究开采煤层顶底板砂岩裂隙水的富(赋)水规律。

(四)对老空积水及存在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查探放水措施。

(五)按规定编制必备的下列防治水图件资料: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注: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进行编绘。

第八条 相邻开采的矿井,每季度应交换一次图纸,每年应调查、收集和核对邻矿开采资料,并在本矿矿图上标出,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的水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矿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地测防治水工作检查,每年度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特别要加强雨季“三防”前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每年组织1~2次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十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 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 第十一条 各矿要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业广场排水系统、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十二条 各矿要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对各矿进行一次防汛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第十四条 使用中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存,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水沿钻孔灌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三章 井下防治水

第一节 松散层孔隙裂隙水防治

第十五条 当可采煤层露头被松散层特别是被厚松散层覆盖时,对影响开采范围内的松散层厚度、结构、含隔水层特征、水位、水量和水质以及基岩面起伏变化等情况都要查清,否则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十六条 松散层防水煤柱合理留设的规定

(一)当松散层底部为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且厚度大于采厚的5倍以上时,可留设防塌煤(岩)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冒落带顶点接近该层底界面。

(二)当松散层底部为弱含水层、可疏干的含水层,或有稳定粘性隔水层,且厚度为采厚的3-5倍时,可留设防砂煤(岩)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点波及松散层,但不允许冒落带接近该层底部。设计时应考虑基岩风化带的含水、隔水及导水性。

(三)当松散层底部无稳定的粘土隔水层,且松散层为中等以上富水性的含水层或无疏降条件的各类含水层时,应留设防水煤(岩)柱进行开采,即不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界波及水体。设计时应将基岩风化带的含水、隔水及导水性一并考虑进去。

(四)水体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留设及计算依据应按《建筑、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简称“三下开采规程”)附录六的规定留设。

(五)在松散层下开采且需进一步确定防水煤(岩)柱合理留设的矿井,安全煤(岩)柱留设必须进行试验研究,经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松散层安全煤(岩)柱,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前仍按原设计安全煤(岩)柱的留设执行。

第十七条 临近防水煤(岩)柱开采所进行的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回采前,必须查明在采区范围内有无高角度断层,以防止断层导水或沿断层带抽冒;必须查明开采范围顶板岩性结构及基岩风化带风化程度、深度、富水性、隔水性等。采煤方法必须有效控制采高和防止抽冒的措施,以防止“两带”值增大,造成基岩风化带导水。

(二)开采缓倾斜煤层时,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6个月,坚硬岩性顶板则间隔时间应适应延长。

(三)坚持做好井上、井下的水文地质观测,随时核查防水煤柱的实际尺寸,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四)关于松散层下开采的技术和安全措施除按本《细则》执行外,未尽事宜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系地层砂岩裂隙水防治

第十八条 凡具有煤层顶底板砂岩(岩浆岩)裂隙水害的矿井,都要认真开展水害防治工作。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相邻矿井或采、掘、开工作面砂岩裂隙水赋水特征及突水资料,指导采掘开生产。

第十九条 凡开采有顶、底板砂岩裂隙水害的煤层,在采区设计时应考虑布设轨道巷,联络眼应布设在机巷低洼处。未布置轨道巷的工作面,应完善排水系统。对井田范围内可能积水的老空区、报废巷道和小煤窑及边界防水煤柱被破坏的相邻矿井每月进行逐一的排査,分析积水范围并估算积水量。同时将积水区范围和积水量、探水警戒线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以便指导探放水工作。

采掘开工作面在接近探水警戒线时必须探放老空水。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钻孔设计,制订相应的探放水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执行。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对预计落差大于5m的断层要提前绘出超前探测线,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明断层破碎带的富水性和导水性,并依据探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所有上部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物探工作,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因接替紧张而采取巷道边掘进边注浆改造措施的工作面,必须分段进行物探工作。

当回采工作面顶板上30~40米或底板下15米范围内分布有砂岩含水层,采前必须采取超前探查或疏放措施。工作面注浆改造工程结束后要再次利用物探手段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与改造前的物探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可靠区域进行打孔检验。经检验达到标准后,必须按要求提交底板含水层注浆改造竣工总结并上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开采。 第三节 一般井下防治水

第二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第二十二条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三)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四)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五)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六)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第二十四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煤矿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防治水专项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它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已失去建水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主要排水泵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五)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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