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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党外干部挂职实践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党外干部挂职实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全市党外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外干部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保证统一战线可持续发展,根据《2008-2012年重庆市党外代表人士建设规划》(渝委办发〔2008〕3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选派20名左右党外干部到重庆市党外干部挂职实践基地挂职锻炼,五年共选派100名。

第三条 挂职对象

挂职锻炼对象主要为各区县及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优秀年轻党外干部,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四条 挂职时间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最短不少于半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市委统战部干部处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挂职任务

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助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提高政治把握、组织协调、参政议政、合作共事、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 任职安排

接收单位根据党外干部特点和挂职意向,结合工作需要提出任职建议,商市委统战部研究决定。 第七条 选派程序

每年4月,有选派党外干部挂职意向的单位党委将推荐材料报送市委统战部干部处,市委统战部干部处汇总起草挂职锻炼方案提交部长办公会审定。确定选派对象后,由市委统战部干部处送往接收单位。

第八条 挂职干部管理

挂职期间,由市委统战部、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

严格请假制度。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安排参加培训或出国(境)学习、考察;因事离开接收单位必须请假,5天以下由接收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经市委统战部分管干部工作的部领导审批。

干部挂职期间只转临时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不变,原职务保留,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发放,生活补助按照渝财行〔200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由原单位支付。接收单位解决挂职干部的住宿,生活费自理。挂职干部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负担。

挂职期满,挂职干部进行思想和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委统战部干部处、派出单位和党派市委;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作出鉴定;市委统战部干部处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相关材料进入本人档案。挂职锻炼期间表现情况作为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挂职干部考核

挂职干部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条

组织实施

党外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市委统战部的领导下进行,市委统战部干部处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干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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