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一个行业普遍的行业惯例是一个融资租赁事项中,包括两个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
2、手续费服务合同
财税[2011]111号没有所谓的混合销售的概念,只有兼营的概念,这是从服务合同缴纳营业税来讲的,但倾向于这是一种咨询服务,作为一种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事项,理论上可以归类于6%应税服务。
手续费服务合同如果按6%,低于17%是不是很合算呢,未必然,在税务机关的操作中,有的企业已按融资租赁服务费进行处理,即认为这是形式上的操作,不改变融资租赁的本体构成,因此按17%适用融资租赁收入,但按现政策,实施的是超3%即征即退,因此6%适用缴纳了,并不能得到此优惠对待。
这种手续费的合同或许是为了避免银行收费的组成,但是却仍有可能带来争议。还有一个问题是对于售后回租的合同,通常融资租赁公司是按两份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这也是一个充满探讨空间的问题,据我们的了解,有不同的操作实例存在。
《融资租赁手续费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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