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一、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比例和返还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二、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收入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国税发〔199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把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的相关人员,其取得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分到的手续费应并入个人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营业税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及其附加。
3.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手续费应该一律并入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扣缴义务人)可将上述手续费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节余部分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