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暂行条例(试行)
(一)总 则
一、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建立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顺利发展,保护学生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提倡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困难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在活动场地和开辟岗位等方面配合管理部门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勤工助学工作逐步朝着基地化、实体化的方向发展。
三、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原则上一年级同学不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四、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能完成正常的学习,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五、为了帮助和提高同学的服务能力,学校勤助助学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基金,负责管理与指导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定的有关协议、义务。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有四种形式:
1、科技、智能服务型—开展助教、助研、助管、教辅活动;
2、生活服务型—由学生学生承包一定的生活区,帮助图书馆、实验室等单位从事辅助性工作;
3、校园管理型—校园文明值勤、卫生维护;
4、社区服务型—社区小型服务社团、家教服务、家电维修等。
四、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为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2、校外用人单位、个人招录学生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证件等到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方可进行。
3、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把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学生本人申请,经院上同意到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填写报名申请表,办公室存档,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推荐。同等条件下,困难学生优先。被录用学生经培训后办理勤工助学上岗证,持证上岗。被录用后因个人原 1
因违约的学生缴纳违约金。
4、学生上岗因违规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5、勤工助学岗位严禁学生私自调换。
6、外单位、个人录用学生报酬按协议确定,由录用单位、个人按时支付。
7、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依法处理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与校外用人单位、个人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勤工助学办公室协助当事人追究有人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8、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思想道德品质、经济手续不清等问题,学校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不可预知的危险因素由学生自己承担。
五、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1、用人单位每学期未将下一学期需设固定岗位数、岗位职责、岗位监督以及月支付报酬金额表送到学生勤工助学心,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2、用人单位向学生公开岗位信息、岗位职责及月报酬金金额,由贫困生申请,各院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签定意见提供给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实确定录用后,材料归档存查。
3、录用的贫困生到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手续,持证上岗,接受监督。
4、用人单位需临时聘用学生作短时(短期)的勤工助学工作,由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办公室临时商定用工人数及报酬金额,经批准后执行。
5、校内单位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录用的,用工单位根
据学生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书面意见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从勤工助学基金支付酬金。公共事务性岗位从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开支。
六、勤工助学办公室的管理:
1、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严格考勤管理制度;
2、根据岗位的设置在全校学生中公开召聘学生参与管理;
3、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学生协助老师管理。
七、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间每月不超过60小时,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停止其活动。
八、勤工助学人员原则上聘用期以一学期为限,聘用期满岗位重新竞聘,未经同意继续上岗的,一切责任自负。
九、受校纪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予推荐聘用,确有改正的,半年以后可以推荐聘用。
勤工助学活动结束,上岗证必须及时交回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
(三)基金来源、管理、使用
一、勤工助学基金来源:由从学杂费收入中按规定提取
二、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应按用工实际情况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它违
规行为,学校将停止用工单位所有勤工助学助学岗位,并追回所有虚报金额。
三、需用勤工助学基金支付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出具《学生勤工助学酬金通知单》,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
(四)其 它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对不诚信的学生不批准参加贷款和获得各种社会资助。
二、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