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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祖平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3: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请执行人李祖平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永执字第40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祖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09)永执字第40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斌

审判员 黄志坚

审判员 梁生利

二 ○○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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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祖平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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