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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各级建设行政(含规划、城管、村镇、建管、勘察设计、房地产、市政、园林等,下同)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全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省建设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部门及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建设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情况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二)“四五”普法和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情况;

(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以及行政过错追究的情况。

第五条 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实行百分制: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20分;“四五”普法和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情况20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30分;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的情况15分;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以及行政过错追究的情况15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建设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考核评议,按下列情形扣分:

(一)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无领导分管、主要领导不重视扣3分;行政执法组织不健全的,扣3分;

(二)建设行政部门无内设法制机构或无具体负责人员的,扣3分;

(三)法制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

(四)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第七条 “四五”普法和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情况考核评议,按下列情形扣分:

(一)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纳入单位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内容的,扣5分;

(二)“四五”普法规划及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抓的不力,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淡薄的,扣4分;

(三)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培训及考试考核未落实或落实不够的,扣3分;

第八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考核评议,按下列情形扣分:

(一)不依法办理立案手续或立案手续不全的,每件扣2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和超出法定期限的,每件扣3分;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每件扣3分;

(四)无结案报告或案卷整理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

(五)不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分。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考核评议,按下列情形扣分:

(一)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的,每件扣2分;

(二)超出行政复议期限或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每件扣2分;

(三)行政诉讼案件不应诉,不出庭的,每件扣4分;

(四)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每件扣4分;

(五)对群众控告、申诉的问题不查证核实或查证属实又不依法处理、纠正的,每件扣3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以及行政过错追究情况考核评议,按下列情形扣分:

(一)非行政执法主体办案或越级执法的,扣5分;

(二)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考评、执法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够的,每项扣2分;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每人次扣3分;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四)因行政过错被上级建设机关或有关法律监督部门查证属实下发整改通知的,每起扣2分;不执行、不纠正的加扣2分;

(五)因重大执法问题被省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被市级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

第十一条 考核评议扣分,如有交叉扣分的,以最高分值(基础分)为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情况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自查自评。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部门及所属执法部门,每年应按本办法组织一次全面考核评议或复查、抽查。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省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规划、建管、设科、城建、村镇、房地产、监察、人事、政策法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法规部门负责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对某一行业进行执法检查的考核评议,由法规部门会同、配合其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处室)做好组织、协调和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另行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市、州、林区及县(市)建设行政部门也应成立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与年终总结、公务员考核及“楚天杯”创建等相结合。

第十四条 考核评议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议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89—76分的为良好;得分75—60分的为合格;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评议工作结束后,考核评议小组应当将考核评议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等,向被考核评议单位反馈,并于考核评议工作结束15日内,向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反馈考核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建设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建设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诉的7日内重新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建设行政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应建立建设行政执法档案,如实记载日常行政执法宣传教育、案件审理、执法检查、执法监督等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及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上级建设部门应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在“楚天杯”创建考核中适当加分。对不合格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外,单位不能评优,公务员考核或参照公务员考核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在“楚天杯”创建考核中适当扣分;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不能参加“楚天杯”创建活动考核。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不合格的单位的有关领导,法制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要重新组织学习法律知识,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经上级建设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执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发现已办结案件或行政执法活动不当或行政行为违法乱纪的现象,应及时纠正。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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