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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计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0-03-02 06:3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消防设计问题答疑(1)

针对建筑专业在消防设计中常见的部分问题,笔者根据个人的体会和理解,以答疑的方式提出讨论意见,抛砖引玉以供业内人士参考,望给予批评指正。

1.《建规》和《高规》中均无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界定,如何界定? 答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3条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答2: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3条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公共娱乐场,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多层、高层建筑中的公寓应定性为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 答:(1)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1条规定的“住宅为供家庭使用的建筑”和第3.1.1条规定的“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套型特征时,即便图纸标注为公寓,也应按住宅定性;

(2)不符合上述特征而设有单间、套间,类似酒店的客房、办公楼的办公室等特征时(此情况下往往实际会有多种用途),不论图纸标注为住宅或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均应高层按公共建筑定性、多层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定性;同时,节能设计均按公共建筑定性; (3)上述二者的特征均具备的情况下,如在同一平面单元中以住宅套型平面为主,夹杂少量单间、套间(一室一厅以内)公寓时,可按住宅定性;反之,则不允许在同一平面单元中出现(即 不能在公寓中夹杂住宅,除非住宅的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4)按上述原则定性后,按《建规》第5.4.6条及条文说明规定:住宅(含居住建筑)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即住宅、宿舍应按此规定执行,《高规》中虽无此规定,也应参照执行。

3.高层建筑中,商场+公寓的组合体如何定性?住宅+公寓的组合体如何定性? 答:均按综合楼定性,且公寓、住宅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

4.高层建筑中,办公+住宅的组合体如何定性?办公+公寓的组合体如何定性? 答:(1)办公在裙房内时,办公+住宅按商住楼定性,办公+公寓按综合楼定性;

(2)办公在塔楼内时,办公+住宅、办公+公寓均按综合楼定性。 (3)公寓、住宅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 5.塔式、通廊式住宅如何界定?

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第0342号)规定:最远端户门距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10m的为塔式住宅,距离>10m的为通廊式住宅。

6.当二个及以上高层住宅单元贴临或拼接时,是按一栋单元式住宅还是分别按几栋塔式住宅定性? 答:即便各单元的形状或层数有所不同,当其贴临或拼接时,分下列情况定性:

(1)单元内只设1个安全出口时,应按一栋单元式住宅定性,单元间的屋面应连通,以便形成第二疏散通道(当各单元的层数不同时,应设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连通单元间的屋面)。 (2)单元内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单元应按塔式住宅定性,单元间的屋面可不连通,每层单元平面视为一个防火分区,并按《高规》第5.2.1、5.2.2条的规定在单元间防火墙两侧设置≥4.0m、2.0m的窗间墙。

7.《建规》第5.3.11条规定: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其条文为强条,但用词又为“宜”,如何执行?

答:楼梯间通至屋顶的目的,是为了屋面形成第二疏散通道或临时避难场所,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1)别墅和具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通廊式住宅可不通至屋顶;

(2)单元式住宅(包括独个单元)层数≥5层时,应通至屋顶。

(3)建筑总面积>1000㎡的多层宿舍、公寓(属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至屋顶。

8.《建规》中无公共建筑的楼梯间通至屋顶的要求,是否可不通至屋顶? 答:规范无要求,可不通至屋顶,如属≥3层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议通至屋顶。

9.《建规》第5.3.5条规定:≥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敞开外廊式建筑如何执行?

答:(1)敞开外廊式的中、小学教学楼其建筑总面积≤2500㎡且层数≤5层时,可采用非封闭楼梯间,其建筑总面积>2500㎡或层数>5层时,应按规范执行;

(2)敞开外廊式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规范执行。

10.《高规》第6.1.2条规定:塔式高层建筑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规范对地下室和裙房并无此规定,可否也采用剪刀楼梯? 答:可以,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2)每部剪刀楼梯间只能算作1个安全出口,其疏散宽度可算2个梯段宽度;

(3)剪刀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与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的短距离内(宜≤15m)的疏散通道通向室外;

(4)因规范无此规定,故应通过消防论证后方可采用。

11.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答:(1)按《建规》第2.0.17条规定: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为安全出口;《建规》中的定义较《高规》确切,宜采用《建规》定义,并注意《建规》第2.0.18条“楼梯间”的定义: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阻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如跃层住宅或商铺中一边或两边临空的跃层楼梯的情况不符合“楼梯间”的定义,故不能算安全出口,只能算作带有高差的疏散通道,类似室内有高差处设置的坡道或踏步。 (2)疏散门规范无定义,参照《建规》5.3.13条,可理解为:当房间隔墙砌至梁板底部时,房间内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为疏散门;请注意:如商场中独立铺面的隔墙未砌至梁板底部的情况,从防火分隔的角度来看,独立铺面不能算作房间,只能算作商场大空间内的矮隔断。 (3)安全出口有时也是疏散门,如首层商铺直通室外的门既是安全出口也是疏散门;除住宅户门

外,房间疏散门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

(4)规范中的疏散距离有2个含意:房间内最远点到疏散门的距离、疏散门再到安全出口的距离。

计算疏散距离时,应注意需符合上述(1)、(2)的规定条件。

12.《建规》及《高规》均规定:房间2个疏散门和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5.0m;在底层小商铺和高层建筑交通核内往往难以实现,如何执行?

答:底层小商铺受开间尺寸限制和高层住宅楼交通核较小时,尽可能按规范执行,其他情况下严格按规范执行。

13.《高规》第6.1.17条规定: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上方,应设置宽度≥1.0m的防火挑檐;防火挑檐的定义?

答:设置防火挑檐的目的,是为防止火灾时的被烧掉下来的高空坠落物伤害疏散人员,一般采用钢

筋混凝土雨篷兼作防火挑檐,如采用防火玻璃或钢化玻璃雨篷,其耐撞击性恐不符合要求。

14.《高规》第3.0.1条规定的商住楼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

答:属公共建筑。消防设计和节能设计时,商场和住宅分别按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相关规定执行。

15.住宅6跃7层、11跃12层、18跃19层时如何计算层数?

答:(1)先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中层高超过3.0m的规定进行层数折算;

(2)折算后的6跃7层按6层计、6跃7再跃8层按8层计、11跃12层按12层计、18跃19层按19层计。

16.能够作为准安全区的下沉广场如何界定?

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界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其短边长度应≥13m;

(2)其上空和四周敞开区域的总面积应≥下沉广场面积的70%;

(3)其地面区域内不应布置商业、展示、茶座、花坛等妨碍人员聚集、疏散的障碍物。

17.《建规》第5.3.12.5条规定:≤2层且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0m的地下商店、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汽车库防火规范》第6.0.3条规定:室内疏散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而《建规》第7.4.2条和《高规》第6.2.2条规定:当封闭楼梯间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地下、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到底如何设置?

答:(1)≥3层或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0m的地下商店、娱乐场所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不符合(1)的条件时,首先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3)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设置了隔墙并在±0.00楼梯平台处设置了防火门将楼梯间的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后,其封闭楼梯间即属于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情况,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18.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下裙房内的楼梯间如何设置? 答:(1)属于主楼疏散用的楼梯间时,按《高规》第6.2.1~6.2.4的规定设置;

(2)仅属于裙房疏散用的楼梯间时,按封闭楼梯间的规定设置。

19.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室内商业的疏散宽度如何计算?

答:均按1m/100人计算疏散宽度。商场按《建规》第5.3.17条的规定计算人数;餐厅(饮)按座位

数或《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3.1.2条规定的1.0~1.3㎡/座计算顾客人数,另加约15%的厨师 和服务员人数;影视厅按总座位数计算人数,其售票、休息及等候区按影视厅总座位数的20%和 最大一个影视厅座位数二者中取大值计算人数。

20.《建规》第5.1.15条和《高规》第4.1.5A条均规定:放映厅位于≥4层的楼层时,一个厅、室的面积应≤200㎡;而《高规》第4.1.5条规定:观众厅位于≥4层的楼层时,一个厅、室的面积宜≤400㎡;如何执行?

答:《建规》和《高规》规范标准管理组均有回复:设有固定座位的放映厅位于≥4层的楼层时,厅、室的面积按≤400㎡执行。

21.《建规》和《高规》均规定: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至少应为封闭楼梯间;别墅内和住宅内的下跃层属于地下、半地下室时如何执行?商铺内和办公内的下层属于地下、半地下室时如何执行? 答:(1)别墅内和住宅内的下跃层属于地下、半地下室时,其空间仍属于居住建筑的套内空间,每套实为一个防火隔间,且其人员相对较少,可按跃层楼梯设置;

(2)商铺内和办公内的下层属于地下、半地下室时,下层至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2.多层和高层建筑底部的跃层式小商铺和办公内的楼梯及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针对跃层的小商铺和办公,前提是每套为独立的一个防火分区且底层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

可否执行《建规》5.3.2条规定:层数≤3层且每层面积≤500㎡且第2和第3层人数≤100人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如可执行,即:

(1)符合上述条件时的最低要求:在首层可设1道外门(即室外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套内可设1个跃层楼梯(即敞开楼梯);

(2)如设敞开楼梯,疏散距离应由顶层室内最远点+楼梯各层梯段长度再算至首层外门处(即室外安全出口);

(3)如设楼梯间,疏散距离可算至每层楼梯口(即室内安全出口),当楼梯间不能自然采光通风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4)至室内、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小商铺内均为营业用房时,可按营业厅的疏散距离控制在30内;小商铺内有储存、辅助用房时和跃层的办公用房,其疏散距离应按袋形走道的规定:属多层建筑时控制在22m内、属高层建筑时控制在20m内;

(5)《高规》第6.1.7条规定的房间内疏散距离控制在15m内,指的是至开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的距离,疏散走道不算准安全区,人员疏散还得由走道再至安全出口,与本问题的疏散距离是直接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同,故不适用于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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