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申 请 书
项目名称:申请项目类型: 申请单位: (公章) 推荐部门: (公章) 申 请 人:电 话:电子邮箱: 联 系 人:电 话: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 编: 起止时间: 至 年 月 申请日期:
填 写 说 明
一、《项目申请书》编写要求
本申请书为自治区科技攻关(含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计划、自治区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统一的申请书,请严格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总体目标集中、明确;研究任务和内容重点突出;所选的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根据充分;相关证明文件等附件齐全。
2.内容详实,文字精炼,数据可靠。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出全称。
3.在申请书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必须以脚注或其他方式注明出处。对于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
施。
4.填写中篇幅不够的栏目可自行加页。采用a4幅面复印纸双面印刷,封面纸质同内页,一式三份。
二、相关指标填写要求
申请人:指项目组组长或项目主持人。
申请项目类型: 01.重大专项;02.科技攻关项目;03.国际科技合作项目;04.软科学研究项目;05.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 06.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推荐部门:指项目申请单位所属行业部门或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等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单位性质:01.事业型研究院所;02.大专院校;03.政府机关;04.群众团体;05.其他事业单位;06.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07.国有企业;08.集体企业;09.私营企业;10.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 11.其他内资企业。
技术来源:01.国外技术;02.中科院及国家部委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03.区外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04.区内属科研院所和高等
学校;05.区外企业及所属科技机构;06.区内企业及所属科技机构;07.引进技术本单位消化创新;08.自有技术;09.其他。
技术领域:01.人口与健康;02.资源;03.环境;04.农业;05.能源;06.材料;07.制造业;08.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09.交通运输;10.城镇化与城市发展;11.公共安全与其他社会事业;12.决策与咨询;13.其他。
预期成果形式:01.论文论著;02.研究(咨询)报告;03.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04.新装置(装备);05.新材料;06.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07.计算机软件;08.人才培养;09.技术标准;10.基地建设;11.专利;12.商标;13.其他。
三、不同项目的填写要求
在填写本申请书的同时,应根据申请项目的特点有侧重的填写项目内容,并按照申报不同计划项目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1.申报重大专项、科技攻关、国际科技合作、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应侧重研究开发的内容,突出技术创新,预期成果主要体现在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人才培养、技术标准、专利等方面。 2.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应侧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以及示范点、中试线、生产线等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更好地体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预期成果主要体现在论文论著、研究(咨询)报告等方面。
一、基本信息
二、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申请人)
4篇2:2009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1) 2009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目 录
01 基础研究计划
02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 03 技术研究开发计划 04 科技创新平台计划
001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 002 重点实验室 003 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004 科技企业孵化器 05 科技创业计划 005 创业大赛项目 006 留学人员创业项目 06 创新资源集聚计划 007 国际科技合作
008 深港创新圈(另行发布) 009 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010 研发机构引进 07 软科学研究计划 08 无息借款计划 01 基础研究计划
一、审批内容
以需求为导向,对我市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主要以论文、著作、专利为主。
重点领域:就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等领域的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一般项目单项平均资助1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平均资助5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以下单位:
1、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3、新设立或年审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直接从事申请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并在同一申请年度内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项。
(三)项目申报单位联合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者吸收海外留学人员、市外研究学者共同申报的,深圳市单位应作为项目的责任单位。
(四)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中、青年(45岁以下)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2、研究工作基础好、技术水平高,已形成物化成果或者标准、专利成果的项目;
3、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具有实质原始创新、有可能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的基础研究项目;
4、面向深圳市产业发展需求,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六)以下项目不予资助:
1、医疗卫生科研项目实行委托切块管理,委托市卫生局进行管理,有关项目申报按照市卫生局文件办理,本计划不受理医疗卫生系统单位申报项目。
2、纳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额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由于其科研经费已从部门预算中列支,本计划可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立项,项目所需经费需从单位部门预算中申请列支。
3、已承担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验收但尚未验收、已组织验收但没有通过验收、或者在研项目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由市民政局颁发的科技类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本年度上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验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八)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从2009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16日。请各单位于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材料的提交打印工作。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从2009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18日。
3、联系人:郑文先,电话:83671516。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53-55号市科技和信息局窗口。联系电话:8210709
6、82107097。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九、审批程序篇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操作流程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操作流程
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的有关规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具体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受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至市民中心东区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受理窗口,并领取受理回执;
(三)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定期将受理的验收材料移交规划发展处。
二、项目验收需提交资料
(一)在线填报的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总结;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四)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证书的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
(六)有关项目产品3份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七)项目研发投入台账: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纸质验收材料需附台账;
(八)资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需出具项目经费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需是市财委公布的具有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九)资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应按“项目单位自筹”及“政府资助资金”分别列示,具体格式参考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加盖公章);项目现场验收时提供台账备查,(纸质验收资料可不附列);
(十)项目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应按“企业自筹资金购置”及“政府资助资金购置”分别列示,并列示购置时间、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等,加盖公章(已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可无需再提供);
政府资助资金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发票、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按单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大小提供前10项,不足十项的全部提供);
(十一)有关项目执行期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需附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需加盖公章);
(十二)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十三)技术攻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按照项目验收说明的要求提交其他相关验收材料。
三、专家验收
(一)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方式。
1、现场验收。项目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取现场考察的验收方式;
2、会议验收。项目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其中对于经批准备案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项目,拨款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医疗类项目拨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经我委同意,可先由单位自行组织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验收说明提交项目验收申报书。
(二)验收组成员
验收组成员有:规划发展处在编公务员1名,委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一般计划项目为2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计划项目为4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
(三)选取专家
从我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验收专家。
(四)现场验收(资助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项目)
1、验收正式开始前规划发展处工作人员宣读验收纪律及要求,并推选出一位专家担任此次验收的组长;
2、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项目进行详细汇报,重点介绍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等情况;
3、验收专家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提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答辩;
4、验收专家组到项目研发、生产基地针对项目进行实地核实;
5、专家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并统一打分形成专家验收意见(企业回避)。
(五)会议验收(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
会议验收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由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申报书进行材料审核,充分讨论后,统一打分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六)汇总专家验收意见
专家意见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复议。
四、公布验收结果
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在我委网站公布验收结果,根据验收结果分类进行处理。
(一)验收通过的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发放验收合格证书,承担单位凭申报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二)复议的项目。根据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进行复议,待承担单位补充材料完毕后,专家根据企业提供的补充材料进行再次书面复核(复议时必须有一位专家是曾经参加过该复议项目现场验收过的专家)。
(三)验收不通过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不通过通知书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或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