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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局)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壮大科研人才队伍,提高城市管理的科技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办(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应范围为市城管办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含软课题项目)。

第三条 市城管办每年按城市维护费总额1%至2%的比例编制科技项目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资金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经费使用,80%用于科研项目立项(其中15%作为当年机动项目立项),20%用于科研专著出版、成果推广转化和成果奖励。

设立科研基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当年未安排使用的经费纳入科研基金结转使用。

鼓励各单位多渠道自筹资金开展科技项目研究。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市城管办、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是经市编办批准具有科研管理职能的单位,是市城管办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指南的发布,编制全办(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协调和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成果奖励、推广应用。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项目的申报,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保障。

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承担其他来源的科技项目,应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成立市城管办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办(局)系统的科技工作。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单位(部门)领导负责科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办(局)专家学术委员会,邀请办(局)系统各行业、专业、学科的专家和外聘专家担任成员,专家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主要任务是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成果评奖工作。每次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下同)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八条 鼓励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攻关,实行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办(局)系统的科研资源,节约科研资金。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城管工作的需要,向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和要求向科技人员公布,积极组织本单位(部门)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并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各单位(部门)还可根据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申报项目,并将申报情况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对已获本市及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如有需要,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配套研发经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选题,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项目选题应切合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出技术或管理创新,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适当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对项目的负责人资格和研究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报送申请书及附件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项目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 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部门)的信誉。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科研经费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后,报办(局)领导审批立项。

对于确有需要但因经费不足而未能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的申报项目,列入后备项目名单,如有新增经费来源,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从中择优立项,报办(局)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 无本办(局)系统正式编制的人员;

(二) 从未参加过科技项目研究的人员;

(三) 被暂停申报资格的人员;

(四) 其他不适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采用规定格式的合同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部门)承担研究任务。如无合适承担单位(部门),则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向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并将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列入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部门)科技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多个单位(部门)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负责单位(部门)牵头组织落实计划,以合同形式明确分工及要求,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等。

第十七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办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所在单位(部门)及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延期。同一项目的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终止。对有下列科研计划执行不力行为的,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从立项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按计划已到期或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结题验收且无特殊原因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科研财产损失的;

(四)因项计划执行不力导致该项目被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终止的;

(五)有其他明显执行不力行为的。

以上行为如有造成科研财产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按财产损失总额的10%承担经济责任。因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报请市城管办(局)追究该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监督、检查各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一)经费不足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60%,结题验收后拨付40%;

(二)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5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20%;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

设备购置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转、维修费,样品、样机购置费,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包括引进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

能源材料费:水、电、燃料、主材料、辅助材料、易耗品、化学试剂等,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

试验外协费: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费用。

资料、版面、印刷费: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邮电、论文版面等费用。

租赁费: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费用。

差旅费:调研、培训和专题学术会议费用。

鉴定、验收费:结题验收、评审、鉴定费用。

合同专利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专利申请及维持费。

管理费: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实施管理费用。

劳务酬金: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劳务支出。

其他费用: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支出,包括技术顾问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科研经费到位后,按到款额提取5%用于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科研管理费,1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其余金额记入项目负责人专门账户。

劳务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掌握,用于项目工作人员补助、加班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总额记入项目负责人结余账户,用于该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科技项目研究。两年内没有申请后续项目的,其结余经费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支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责成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终止项目,并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已划拨但尚未使用的经费,予以收回或转入其他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规定结题时间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认定后,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评审或鉴定。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项目以评审或鉴定方式为主。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项目成果,在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项目结题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不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成果,项目结题后应向社会公开,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在结题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结题报告、论文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报送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 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成果,项目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奖项。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奖励分为科技进步奖、科技论文奖、学术专著奖、专利奖和成果推广应用奖五大类。

科技进步奖: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与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组,按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附件2)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对获得其他奖励的科研项目,采取个案审查,参照相应标准奖励。

学术著作(软课题报告)奖:学术著作包括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和科普作品,必须有国家标准书号(CN号);被办(局)机关、市级及以上机构采用的软课题调研报告,按学术著作(软课题报告)奖奖励标准(附件3)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科技论文奖:科技人员署名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按科技论文奖奖励标准(附件4)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专利奖:以“深圳市城管办(城管行政执法局)”或办(局)属单位(部门)名义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专利奖奖励标准(附件5)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成果推广应用奖: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经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学术委员会确认,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可从该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前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税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项目组成员,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门)各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另提取30%作为科研基金。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15日前,办(局)属各单位(部门)向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上报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提出奖励申请,同时附上各类奖项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与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对奖励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方案,报办(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作项目的科研成果,办(局)属单位(部门)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标准的100%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为80%,第三完成单位为60%,其他为30%。同一成果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八条 获奖项目组负责人(作者)应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个人奖金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办(局)科技成果奖励的,由市城管办对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奖励,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证书,并自处罚之日起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市城管办、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和项目组成员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办(局)属单位(部门)承担其它经费来源的科技项目,如经费提供方有管理规定,则从其规定,否则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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