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环境育人”系列——“助教助管”
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调动我校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和校内实践性、公益性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助推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成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助教助管”项目内涵
第一条 “助教助管”是我校一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内容,是“环境育人”创新系列项目之一。
第二条 “助教助管”是指学生课业之余在学校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适合自己并有助于自己成长发展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助教助管岗位,岗位类别主要有:
1、承担学校管理部门、教学系的辅助性管理、服务工作;
2、担任新生学长辅导员;
3、服务任课教师,完成教师安排的各种教辅工作;
4、协助导师在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工作;
5、发挥自身特长,在学生社团活动及业务性较强的学生团体中长期承担指导、辅导任务。
第四条 学生参加助教助管活动一般以团队方式进行,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五条 学生参加助教助管情况纳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进行考评,是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评优、评奖、入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参照条件之一。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原则上均有提供学生助教助管岗位的义务。学校具备相应条件的所有在岗干部教师原则上均需承担助教助管指导教师的任务。
二、“助教助管”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各管理部门、教学系应于每学期末提出下学期岗位设置的需求说明,说明拟聘用数量、工作内容和要求等,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批,由学生工作部(处)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全校发布岗位信息。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岗位信息自愿申请岗位。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助管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全校发布招募信息,用人部门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助教助研和学长辅导员类岗位,由任课教师(导师)和教学系在本系学生中择优聘用;社团指导辅导类岗位,由学校相关部门、社团根据实际临时发布招募信息并聘用。所有岗位在正式聘用后均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条
“助教助管”岗位实行“学期聘任制”,每位学生每学期只可受聘担任一项助教或助管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助教助管工作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教学系与指导老师要科学安排学生助教助管工作,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课程学习。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教学系与指导老师要对助教助管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指点与帮助,悉心传授工作经验与技能,使学生确实在岗位实践中磨砺品格、增长才干。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印制吕梁学院“环境育人系列——助教助管”登记卡,用于记载和考核学生参加助教助管情况。
第十五条
对“助教助管”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导教师)负责管理、考核。校内用人单位(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依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本着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目标,本着为学生提供成长成才成人的实践锻炼机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培训、管理、考核办法,校内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第十六条
“助教助管”人员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用人单位(指导教师)将考核结果反馈到学生所在系,作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优评奖、入党、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参照依据。在助教助管期间违反工作纪律、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教助管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
三、“助教助管”项目分工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全面负责助教助管工作的统筹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助教助管单位选派专人负责助教助管学生的招募、聘用、培训、考核、监督、解聘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负责对学生进行项目宣传、教育、发动与组织管理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宣传部负责项目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为进一步营造教育氛围、深化教育内涵、确保教育效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