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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2: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大校办发[200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启动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管”工作专项基金,用于保障研究生“助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明确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目前暂定在各教学单位和校机关试行,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设置。重点考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和机关业务部门岗位。直属单位原则上暂不设置助管岗位,确因学校中心工作需要使该单位短期内工作量增大的,可短期聘用助管。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有助管设岗需求的单位须向人事处提交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量及任职条件),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对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后将计划反馈到各申报单位,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协助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建设、信息化建设及其它工作;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各助管岗位的具体职责由设岗单位在岗位设置申请表及聘任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得因此延长学习年限或降低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兼任机关助理与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的工作量一般不超过专职人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经学校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各设岗单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凡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能够为人师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的统招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在职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兼任助管工作。

第九条 经导师同意,研究生以书面形式直接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设岗单位会同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进行考察、考核并公示,设岗单位与研究生签署聘任协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聘期(一个聘期为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期末,设岗单位需对助管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和工作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研究生,各设岗单位可随时终止合同。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应认真填写《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考核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需加强对研究生助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二条 每学年学校将对本学期的助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聘用期间表现优秀的助管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500元/月, 机关助管岗位津贴一般为400元/月,按月发放70%,余下的30%根据聘期期末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学工系列与校机关聘任的助管岗位的岗位津贴从学校单列的“助管”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他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各单位从日常运转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经申请并获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计造册,经人事处盖章后交计划财务处。须在日常运转经费中支付津贴的单位,学校需将岗位津贴从设岗单位如期划拨到专门账户上。岗位津贴原则上按月在计划财务处签名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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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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