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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0:5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超源化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为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安全管理。

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设计审查、安装、改造、维修、运行与维护、检查与检验、安全附件进行控制。 2 职责

2.1设备管理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的管理工作。 2.2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员技术培训、取证管理。

2.3安环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督管理。

2.4 基层单位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使用、日常管理。 3 控制要求

3.1 设计审查、安装、改造、维修

3.1.1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3.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机动部组织设计审查。 3.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向机动部书面告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3.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将施工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1.5 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将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3.1.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大修工程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将改造、维修方案或者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3.2 运行与维护 3.2.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2.2 使用单位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c) 设计、制造、安装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d)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报告;

e) 改造和维修方案、图样、材料和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f) 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状况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g)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h) 有关运行故障、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3.2.3 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介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开停工的升温或降温速度等);

c)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d)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3.2.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3.2.5 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更名时,使用单位要书面报机动部。 3.2.6 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动部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交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3.2.7 报废的压力容器,由安环部监督实施就地解体(在主要受压部位或元件割以30×30cm矩形方口,以作明显标记),然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3.2.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3.2.9 检验、维修人员进入压力容器内作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2.10 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3 检查与检验

23.3.1设备管理部负责编制年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检验。 3.3.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岗位每2小时检查1次,班组每天检查1次,基层单位每月检查1次,公司每季至少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3.4 检验检测单位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检测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由持证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4 安全附件

3.4.1 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压力表、液位计、壁温测试仪表等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其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资质。 3.4.2 使用单位建立安全附件登记台帐,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验(校验)。

3.4.3 严禁基层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

3.4.4 检验(校验)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各级领导、专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运行等情况。在发现违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或进行不正常作业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处理或对其进行处罚。

4.2 发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责任追究和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安全环保管理绩效考核细则》进行处理。 5 附件 5.1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6001-200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6001-20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 R6003-200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Y 6186-2007《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T 6552-2011《石油工业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NB/T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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