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2007‟66号
关于台州市黄岩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9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冠军、余智灵代表:
你们在台州市黄岩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区卫生局、区妇幼保健院对女婴失聪负相关责任》(第193号)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孕妇马洁瑜,女,24岁,新前街道屿新村人,因孕3个月,咳嗽、头痛3天于2006年2月24日至黄岩区妇幼保健院就诊,区妇幼保健院医生予以“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剂”等治疗。此后,孕期在区妇幼保健院监测下继续妊娠,于2006年8月14日在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剖宫术产下一足月女婴,女婴在产后未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经治疗后仍无好转。从而引发马洁瑜与区妇幼保健院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在区卫生局的主持下,医患
双方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协议。经2007年1月18日台州市医学会鉴定(台州医鉴„2006‟0109号):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2007年5月12日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浙江医鉴„2007‟45号):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为此,区卫生局又于2007年6月7日召集医患双方对该起医疗纠纷再次协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目前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马洁瑜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此起医疗事故争议。第
一、在医患双方均同意协商的前提下,双方自行进行协商,如有需要,我局可以牵头再组织协商;第
二、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区卫生局
联系人:陈奎
联系电话:84120500
邮编:318020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建议答复函
抄送:区府办,区政府督查室,区人大代表工委,新前街道
办事处,人大新前街道工委。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办公室2007年6月8日印发
《黄卫〔〕66号 黄岩区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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