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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1: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文件

黄教人〔2006〕81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名师名校长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教育直属单位:

现将《黄岩区名师名校长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

黄岩区名师名校长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

为了加强名教师名校长的管理,充分发挥名教师名校长在教育教学管理、教书育人、教学科研、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示范骨干作用,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岩区中小学名教师名校长工程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01]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名教师名校长是师德优良、业务精湛、业绩卓著、社会公认的具有荣誉性和专业性的称号。

第二条 名教师名校长的职责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掌握有关教育法规,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敢于改革,勇于创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名校长还应严谨治学,严格治校,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二)加强理论学习,主动参加业务进修培训,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促进自我完善和可持续发展。每学期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专著,并有读书笔记和摘录卡片。

(三)努力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1、名教师要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所任教班级学科教学质量高,在教学中起带头示范作用。因工作需要,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兼职授课。每学年在乡镇(街道)及以上范围积极承担1-2次质量较高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每学年至少带徒2 人以上,要有具体的培养计划,并抓好落实,成效明显。积极承担支教任务,引领广大教师提高自身素质。

2、名校长要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有新的建树,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所任职学校具有良好的办学风格和明显的教育教学特色,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指导和扶持1至2所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并取得明显成效。

3、名教师名校长承担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及时将活动信息上传至黄岩教育信息网,并向校内外教师、校长充分开放。

4、主动承担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在实践中及时反思总结,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在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学术研究会上交流或上传至黄岩教育信息网上交流。 第三条 名教师名校长的权利

(一)申请获得立项课题资助经费,优先获得教师职务聘任、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和特殊津贴的推荐评选。

(二)优先参加相关学科学术活动。

(三)每两年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经费由所在单位和区教育局各负担二分之一。

(四)区级名教师名校长自区政府批准的下月起,享受每月160元的岗位津贴(省特级教师享受每月800元的岗位津贴;省名教师名校长培养人选享受每月420元的岗位津贴;市级名教师名校长享受每月260元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各负担二分之一。同时获得省特级教师、省、市、区级名教师名校长的只享受最高档次的津贴。

(五)省特级教师、省名教师名校长培养人选和市名教师名校长每月补贴电话费60元,区级名教师名校长每月补贴电话费40元,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已享受其他电话费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第四条 名教师名校长的管理

(一)积极为名教师名校长各项活动创造条件。区教育局在黄岩教育信息网上开设名教师名校长专栏,为名教师名校长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并与全区广大校长、教师共同探讨解决教育教学问题,充分发挥名教师名校长的群体作用。学校和单位要为名教师名校长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条件,并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二)科学合理地发挥名教师的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给名教师留出充裕的学习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宜兼过多的行政职务,以便他们进行教改和培养教师;对年龄较大,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名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青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三)建立名教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制度。每年8月上旬先由名教师名校长个人填写《黄岩区名教师名校长考核表》,再由所在学校根据名教师名校长的职责,对名教师名校长进行量化考核,写出考核意见后在8月31日前报局人事科。区教育局在各单位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四)切实做好名教师名校长的服务工作。各单位要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名教师名校长,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名教师名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教育局调查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取销称号和有关待遇。

1、免去校长职务的;

2、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

3、经考核连续两年没有认真履行名教师、名校长职责或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已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

4、不安心工作,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原工作岗位的;

5、违法乱纪,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其他应予以取销称号的。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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