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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轻院院团委学生会成员考核制度(拟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常州轻院院团委学生会成员考核制度(试行)

为维护和规范院团委学生会的组织形象,完善组织建设,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以期全面提高院团委学生会在广大师生中积极、健康的正面形象。故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以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综合素质为中心,遵循“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三自方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特此制定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团委学生会考评、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应坚定不移的遵循党的指导思想,坚守政治立场,能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有着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为党和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 学生干部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纪法规,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来做为自己的日常行为准则,力争做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青年。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具备良好的精神风貌、道德品质和文明素养,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及生活中应做到衣冠整洁、谈吐文明、勤奋学习、团结友爱、严于律己,客观公正的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完善并提高自我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组织并带领部门与同学开展各项活动,在日常工作与活动中能够做到统筹全局、开拓创新、认真负责,充分并合理的发挥团队优势,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坚决反对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

第二章 考核纲要

第一条 本考核制度仅针对用于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团委学生会制定,考核对象仅限于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及全体成员。

第二条 本考核制度共分为四大项,分别为:出勤考核条例、个人综合素质拓展条例、个人平时表现奖惩条例、部门加减分条例。其中,出勤考核分每月统计一次,学期结束时按每月平均分计算,其余三项一学期统计一次。

第三条 本考核制度满分为100分,总共预置60分基础分用于统一扣除。其中,部门出勤考核条例预置50分基础分,用于扣除;个人综合素质拓展条例无基础分,加分上限为20分;个人平时表现奖惩条例预置10分基础分,加分上限为20分;部门加减分条例无基础分,加分上线为10。

第四条 每学期学期结束前最后两周应停止所有工作,使院团委学生会下属所有成员均能专心复习迎考,故学期结束前最后两周不计算任何出勤考核分数。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一节、出勤考核条例(预置50分,以用于扣除)

第一条 全体学生会干事应按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履行值班义务。由于部门活动、课程安排、考试、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值班者,经所属部门部长批准并通报秘书部后,方可缺勤。迟到或早退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1—2分/次(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的扣除1分/次,迟到或早退30-60分钟以内的扣除1.5分/次,迟到或早退60分钟以上的扣除2分/次);无故未到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3分/次。

第二条 值班实行签到制度。严禁代签或事后补签,一经发现,相应部门和个人(代签和被代签的人)扣除2分/次,负责签到人员发现却并未及时制止的的扣除5分/次。已值班但未签到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1分/次。

第三条 值班时间应主要用于完成工作及学习任务,适当进行个人素质拓展。在工作与学习之余,可适当休息和娱乐。如发现值班期间长时间进行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1分/次。在值班期间,大声喧哗,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工作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1分/次。

第四条 值班人员应注意时刻保持办公室整洁、干净,在值班结束后,所有值班干事将办公室卫生打扫后方可离开。如第二天值班人员发现前一天办公室卫生未经打扫,应及时上报,前一天所有值班人员扣除0.5分/次。值班期间,如发现随地乱扔废纸、果皮等垃圾,或随地吐痰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2分/次。

第五条 院团委学生会下属各部门应按计划每周召开一次例行会议,无故不召开会议的部门扣除5分/次。各部门每周召开的例行会议要求所有部门成员必须准时到场,由于课程、考试、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例会者,经部长批准后,方可缺席。迟到或早退者,相应个人扣除1分/次,无故缺席者,相应个人扣除3分/次。

第六条 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凡通知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全勤。由于上课、考试、生病等原因无法参加活动者,应事先向所属部门部长请假,经批准并通知秘书部后,方可缺勤。迟到或早退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1分/次,无故缺席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3分/次。

第七条 在活动所须经过的策划、准备、执行、结尾等四个环节中,在没有特殊困难的前提下,凡不能按时、按需,并符合最低完成要求的完成团委老师、主席团、活动主要负责人、所属部门部长所加其的任务者,相应个人扣除2分/次。在活动的准备和执行现场,如发现偷奸耍滑、不听指挥者,相应个人扣除4分/次。

第八条 在值班、例会与活动现场等公共活动和公共场所,凡院团委学生会所有成员均应注意衣冠端正、谈吐文明,且佩戴好工作证件。凡发现值班、例会和活动期间有穿戴拖鞋、短裤、背心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1分/次。无故不佩戴证件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0.5分/次。

第九条 在院团委学生会所组织的所有公开活动中,所有团委学生会成员均应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团委学生会在广大师生中的正面形象。凡在各项公开活动中有严重影响院团委学生会正面形象的行为与言辞,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5分/次,情况特别严重者,视情况加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10分/次或开除院团委学生会处分。

第十条 凡个人在每月一号至当月底出现请假超过5次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2分,请假超过当月应出勤次数的半数时,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5分;个人在每月一号至月底出现无故缺勤超过5次者,相应部门和个人扣除5分,无故缺勤超过当月应出勤次数的半数时,相应个人给予开除院团委学生会处分。

第十一条 在院团委学生会所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凡不服从活动主要负责人调遣,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和本部门主义者,相应个人扣除5分/次,其所属部门扣除2分/次;情节特别严重者,视情况给予开除院团委学生会处分。

第二节、个人综合素质拓展条例(每学期其加分上限为20分)

第一条 凡参加我校举办的科技类、文艺类、体育类等竞赛活动,在系部获

一、

二、三等奖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

1、0.5、0.3分/次;在院级比赛获

一、

二、三等奖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

2、1.5、1分/次;集体获

一、

二、三等奖的参加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1.5、

1、0.5分/次,积极参与者,相应个人加0.2分/次。

第二条 凡由学校组织参加市级以上的科技类、文艺类、体育类竞赛,获竞赛

一、

二、三等奖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

4、

3、2分/次,集体获

一、

二、三等奖的参加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

2、1.5、1分/次,积极参与者,相应个人加0.5分/次。

第三条 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的科技类、文艺类、体育类竞赛,获竞赛

一、

二、三等奖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

6、

5、4分/次,集体获

一、

二、三等奖的参加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

4、

3、2分/次,积极参与者,相应个人加1分/次。

第四条 同时获得竞赛类活动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参与不同竞赛项目或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部门不同成员同时获得同一比赛的集体奖者,部门加分不得重复算分。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凡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者,相应个人加0.5分;被评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党课结业者,相应个人加1分;被评定为预备役党员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3分。

第六条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10 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8分;获得班级

一、

二、三等奖学金(1000元、600元、200元)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

5、

3、1分/次;获得其他社会奖助学金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相应个人加5分/次。

第七条 凡在校期间获院三好学生、单项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5分/次;获得系部三好学生、单项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公寓管理干部者,相应部门和个人加2分/次。 第八条 凡拥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能正面体现当代大学生优秀道德素质修养的先进事迹者,为宣扬我校及院团委学生会积极、健康等正面组织形象做出巨大贡献者,可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个人5-10分/次奖励。

第三节、个人平时表现奖惩条例(预置10,加分上限为20分)

第一条 凡向院团委学生会提出具有开创性、合理性、有效性的建议并被采纳者,相应个人加3分/次。

第二条 凡相应个人的出勤总数达到其在相应学期中可出勤次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时,相应个人加2分;相应个人的出勤总数达到其在相应学期中可出勤次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相应个人加3.5分;相应个人的出勤总数达到其在相应学期中可出勤次数的百分之百时,相应个人加5分。

第三条 凡在院团委学生会的公开活动中表现出积极踊跃、吃苦耐劳、团结同学等优秀品质,得到大家广泛认可,并在每月月末总结中,经活动主要负责人点名表扬者,相应个人加0.5分/次。(每次活动最多可表扬3人)

第四条 凡能积极主动、及时高效的配合本部门部长及部门其他成员完成本部门的各项活动安排和日常工作者,由本部门部长提议,经主席团批准,并在月末总结上公开表扬且无人反对的情况下,相应个人加2分/次。(各部门每月最多推荐2人)

第五条 凡在认真完成本部门的各项活动安排和日常工作的前提下,仍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和帮助其它部门的各项活动和日常工作者,由活动的主要组织部门或被参与日常工作的部门部长提议,经主席团批准,并在月末总结上公开发表且无人反对的情况下,相应个人加1分/次。(各部门每月最多推荐1人)

第六条 由活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部长提议的加分项目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反对草率鲁莽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如经发现,立即撤销相应的活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部长的提议加分权,并撤销其所提议的所有加分项目。

第七条 凡院团委学生会成员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论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如经发现存在欺诈、作弊、做伪证、知情不报、欺上瞒下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个人扣除10分/次,或开除院团委学生会处分。

第八条 在校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者,凡被系部通报批评者,相应个人扣除5分/次;凡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者,相应个人给予开除院团委学生会处分。

第九条 凡院团委学生会成员应做好学生榜样,努力学习,故出现期末考试挂科者,挂科一门,相应个人扣除5分;挂科两门,相应个人扣除10分;挂科出现两门以上者,给予开除院团委学生会处分。

第十条 凡院团委学生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如有违法违纪者,一经发现,即刻给予其开除院团委学生会处分。 第四节、部门加分条例

第一条 每个部门每学期预置100分,以用于各项规章的加分或减分。

第二条 每学期部门成员出勤率最高的三个部门,可按出勤率排出第

一、

二、三名,分别给予相应部门加

8、

5、3分的奖励。

第三条 每学期学期结束时,凡个人前三项总分排名第

一、

二、三的成员所在部门,分别给予相应部门加

8、

5、3分的奖励。

第四条 每学期学期结束时,按照部门总分高低给予各部门排名,部门总分获第一名的部门,其相应所有成员加10分;部门总分获第二名的部门,其相应所有成员加9分;并以此类推。

第五条 如出现个人或部门总分相同时,排名并列获前一个名次,并将后一个名次空出。例:如部门A和部门B同时得分101分,按总分应排名第三,则部门A和部门B同时并列第三名,并将第四名位置空出,直接排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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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轻院院团委学生会成员考核制度(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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