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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1: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二、现场负责人授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和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

三、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工地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五、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事故隐患、危害情况面不采取有效措施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或者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地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误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的以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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