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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服务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项目编号:FWS-1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转让登记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转让评估价格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项目需另加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条件:

1、土地出让合同原由市局办理;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申请;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时出示原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钉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说明。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转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

5、转让价格合理;

6、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7、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转让评估价格已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项目直接进入本环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按照受理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转让评估价格尚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先转入转让价格审核环节。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停止审批。地价办公室会负责对转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通知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中心发出完成转让评估价格审核工作的书面文件,解除暂停审批。转让评估价格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0工作日。

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4、准确确定转让金额,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土地利用处审核。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经办人提出终止审批的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出具书面告知书,报利用处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处处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土地利用处经办人进行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转让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不同意者须写明理由),然后报主管副处长进行复审。

处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转让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转让登记表上填写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主办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转让登记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批准复审意见。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转让登记表上填写同意审定意见,转局办公室盖章。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主办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转让登记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件。

准予办理的,接到局办公室盖章后转来的文件后,按流水号确定转让登记号,并在转让登记表上补充转让登记号,在0.5个工作日内,将3份转让登记表转业务受理中心。 15个工作日完成转让登记表的扫描及全部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局档案馆。

不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接到利用中心转来的文件后,要求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另1份转让登记表转用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契税缴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范本)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3.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时间:上午 9:00至12:00下午 13:30至17:30

办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电话:839782

45、839782

43、839781

25、8397824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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