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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养成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培养高素质法官的思路

法官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辩,慎重超过自信。尤其是,诚实廉政乃是法官应有的德行。

—弗朗西丝•培根

法院审判权通过法官审判行为而实现,审判行为直接制约着诉讼价值目标—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作为审判程序的直接管理者和司法公正使命的现实执行人,其基本条件是具备公正品格,关键是适法能力的培养,而特殊的思维方式使其在裁判过程中能始终与公理规则的解释同步。

一、公正品格:培养高素质法官的基石

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司法程序中。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法官的选拔要“品德优良”,“心地纯洁”,进而才能够对诉讼作出公正审判。公正品格主要体现为良好的品性和德行,这一品行的养成则是良善与美德的修养、慎独与寂寞的品质的体现,进而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则是廉洁与礼仪的操守、执行公理规则的理念,公正品格正是这普遍人性品格与特殊职业要求的综合作用结果。

1、良善与美德的修养

我们应当看到,法官作为人首先应具备善良本性的一面,而这方面的内容正是具备职业法官的基础条件。善良本性体现为人格魅力,而人格魅力是因美德产生。当好法官首先要从人的品性入手,具有智

1 慧、善良、忍耐、诚实和同情心等基本素质,进而要拥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等司法理念,从而使自己独立于矛盾双方,更客观地把握冲突双方症结,更有效地处理纷争。美国著名法官恩格尔就将“为人是诚实的”写入了他的就职誓词中。

诚然,一个人成长过程不象天性问题一般简单,善良与美德的修养也非一蹴而就。家庭的培养、教育,亲属们和长辈们的关怀,孩提时代所处环境的生活内容对事物的认知,这些人生初始阶段的经验都潜移默化地影响个人成年后对一事物的判断力。然而,从哲学观点看,任何事物又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具有相对性。人的天然本性及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不良习惯,可以随后天的精进学习逐渐消磨淡化,使之改变。在司法活动中,我们可姑且将其称之为“炼心”,良善的品格即使具有,但却并非能够向母亲对待孩子一般天然的就能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展现出来,这就需要法官在每天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在出现当事人态度强硬、语言过激的情况时,用一种换位的方式去思考,用一种平和的心态去面对,进而用一种包容的胸怀去体会,用一种关怀的言语去感化,用一种平和、平静和平常之心态应对纷繁复杂的审判活动,炼就一种对各种意外情况应付自如而我自岿然不动的良好心态。在这种心境下培养和展现法官的良善品性,进而不断锻炼自己的心理承受力,提高自己在处理案件中的水平,实现情、理、法的完美交融。

2.具备慎独和寂寞的品质

2 古人云:“天地间真滋味,惟静者能尝得出;天地间真机括,惟静者能看得透。”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作为法官,必须在面对眼前多姿多彩、纷繁复杂的“人情”社会时,学会恪守孤独与寂寞的职业性格,将心灵与精神归于平静。法律判断不同于道德评判和舆论评判,法官过于积极主动的活动将导致法律逻辑和社会生活逻辑的混同,失去法律运行的稳定性。

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学会“炼行”。首先,生活“不妄行”,即要求法官日常生活应当是保持着一种低调而检点的行为方式,要严格遵照社会的道德规范行事——即便他不是一个道德的卫道士,也不能允许他成为一个引导时代的潮人。正是因为如此,美国的联邦法官的续职条件仅仅是“品行端正”。作为一名法官,不应当抛头露面对一些政治事件和焦点的社会问题随意发表他的观点,作为一个纠纷的中断者,在评判他人的问题的时候还要切记不得让自己的行为成为大众的笑柄。生活中的另一个谨慎就是表现在法官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应该说,社交场合的取舍是一个公民个人的兴趣爱好和价值取向的问题,旁人不得干涉。但是对法官的要求却是相当苛刻的,这是为了保持法官职业超然于社会的“出世”而非“入世”的地位,与社会相对隔离有利于法官不为社会所干扰,也有利于提升司法品位与树立公正形象。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

3 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因为法官的尊敬不是通过案外的公众或媒体获得的,而是通过司法程序及判决结论得以树立的。判决的公正做出却要求他极力的回避社交。而在好多时候,法官频繁的与外界的接触,会对他的判决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在法官和社会生活中要有必要的阻隔,不让他们的观点受到程序外的社会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其次,工作上“不妄为”,即要求法官工作中要小心谨慎,加强自律意识。曾子说:“十目所视,十指所指,其严乎。”所说正是这个道理。法官要谨慎的对待手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慎重对待手中的每一个案件,即便是判决书上的一个标点符号也不能疏漏,恪守自己的职业守则,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实际上各个国家对于法官的活动都有着各种各样的限制,如美国律师协会所制定的《美国司法官伦理典范》的第三条规定,“法官其个人行为不仅于审判席或于执行审判事务时,即使是日常生活亦不得有受非议之处。”

3.廉洁与礼仪的道德操守

恩格斯说:“每一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法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更应该具备法官这一职业所要求的特殊道德操守。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等六个方面规范法官言行。

4 这就要求我们“炼性”。一方面,要坚持廉洁自律,即要谨慎对待权力、金钱、物欲、美色的诱惑,经受得住考验,做到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法官只有清正廉洁,才能保证手中执法权力的干净运行,才能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坚持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别吃;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别拿;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别想。只有正确处理好法与权、法与利、法与情的关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纪律规定,才能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保持清正廉洁。另一方面,要固守法官礼仪。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具体表现为着装得体、端庄严肃、简单大方;用语规范、行为文明、进退得宜。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法官以及其司法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法官的尊严。。

4、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律是规则,自图腾崇拜、原始习惯发展而来,宗教的、道德的力量是不能忽视的。受上述意识的传统影响,植根于人们观念中的价值判断所形成的公理规则,被司法机关所接受,从而形成了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基本司法理念。当这种司法理念被法律家接受时,即被法律家奉为法律的帝王条款和精髓,反映在诉讼中就是秉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法官作为执法者,就应经常不

5 断地对这一具有公理属性的法律思想进行培养、判断和思考,使之成为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在日常工作中,将这一思维方式不断反复验证,并不断完善而成为习惯。

《淮南子·修训务》中说:“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官只有这一观念落到审判实践中去,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要“炼思”,即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三个统一:一是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更是法官审判的依据,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法官必须要以非常严肃而认真的态度对待国家的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二是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固然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程序公正则更深层次的制约着当事人实体公正的实现。因此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而使实体公正更具正当性。三是思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英国著名言语“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深刻揭示了公正与效率的同一性。公正与效率的互动与平衡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途径。

二、适法能力—培养高素质法官的关键

法官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展现自己的业务能力,从而履行法官这一职责的,其过程不仅仅是一种审判的过程,而是一种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解决社会矛盾的适法活动。

1、夯实法律功底

6 法律的功底是法官的基本功。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扎实系统的法律知识,、丰富成熟的实践经验、正确规范的司法行为。要夯实法律基础,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法官必须熟练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如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以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解释、制度、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等。通过自学、培训与交流等方式,不断更新和丰富法律知识库,增强司法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当然,法律知识的学习并非简单的阅读、背诵或熟悉法律条文,而是要更加注重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认识和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二是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通过执法和适用法律,向社会生动的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将法治的精神与人民群众的认识、理解、愿望、要求统一起来,善于运用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作出正确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及时填补法律的漏洞,使抽象的法律在具体应用时更加准确。三是密切联系工作实际。学习知识主要就是为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充分认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提高学习的热情和自觉性。要善于把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促进学习成果的及时转化。

2、培养法律语言能力

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法律职业也不例外。法律语言本身就蕴含和承载了一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决定着法律思维、法律伦理、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的逻辑性、确定

7 性、精准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娴熟的运用法律语言。法官职业是做人的工作,语言交流每天都需要,书写裁判文书也不可少做。然而,语言交流应有很强的思想穿透力和说服力,才能做到以理服人。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提出要推动裁判文书的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载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对法律语言的掌握,意味着法官在司法时,必须法律思维敏捷,法律技术娴熟。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论辩技能,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理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证、辩驳,这是一个法官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辨能力的综合体现。另一方面,法官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写作能力,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用严谨的说理、通俗的语言文字将一个复杂的案件事实陈述清楚。通过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体现法官的学识和素养,把呆板的法律条文以极具说服力的言辞严密的推理过程把一个活生生的案情解释得入情入理,丝丝入扣,使人们在阅后对法律的感知和理解从感性化到理性化,从而达到制约、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当然,这些目标是我们期望达到的,在期望到达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官应不断地学习和积累文学、语言知识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法官高素质的要求。

3、锻炼法律技能

这里的法律技能并不是一个宽泛的含义,在这里它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官的组织庭审能力,也就是庭审驾驭能力;二是法官的平息矛盾能力。

(1)组织庭审能力。在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中,庭审时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庭审的功能在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因此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应有的基本功。诉讼法对庭审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目的是通过审判程序的公正,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休尼特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1公正、透明、规范的庭审是树立法官公正司法形象,提高法院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提高庭审能力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熟练掌握庭审程序规则。法官只有加强审判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各项诉讼规则,才能提高庭审能力,确保庭审有序、高效地进行。二是熟练掌握证据规则。庭审中,法官运用证据规则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而做出对证据的认定,查明案件事实。三是善于组织协调。庭审中的法官,尤其是审判长,要善于组织协调诉讼主体进行诉讼,引导诉讼参加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四是善于积累庭审经验。审判时一门非常注重经验的职业,尤其是作为中级法院,对法官的经验积累要求更高。五是注意提高语言表达能力。上文 1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9 已述,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至关重要,尤其是案件正争议焦点的归纳、有关法律的阐明、裁判理由的论述等。语言既要法言法语,又要通俗易懂,保证诉讼各方都能看懂。六是遵守司法礼仪。庭审中,法官要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证,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

(2)平息纠纷能力。平息纠纷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功能之一,公正高效的裁判能够使当事人和社会接受,充分体现审判的价值。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针对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从审判实践中看,提高平息纠纷的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强调解意识。工作中,要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时的作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的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及时调处纠纷,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做好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围绕裁判结果,对败诉方提出的质疑,耐心做好法律解释、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其息诉服判。四是文明接待来访人员。特别是对待情绪激烈的当事人和群体性来访,要注意稳定来访者的情绪,采取妥善的方法防止矛盾激化。

三、法律思维—培养高素质法官的核心

10 法律思维是职业法官在司法决策国中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精神和法律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和思维习惯。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判断时,通常会遵照相应的程序,借助法律术语进行分析和思考,表现出理性、谨慎和注意逻辑的特性,正是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思维方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规则性特点。对于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执行和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因此法律规则及运行规则严谨逻辑就成为法官思维模式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二是程序性特点。法律思维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思维过度自由而导致司法权利的滥用。三是确定性特点。法官主要职责就在于准确对矛盾与纷争作出法律判断,进而准确的适用法律。四是平衡性特点。平衡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将各种关系置于法律秩序的框架内调处,保障安全、维护稳定是法官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之一。

法官的法律思维是其法律职业技能得以生存的前提,也是法官素质的核心和必不可少的基本功。养成法律思维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其中法律知识是客观基础,法治观念是主观要素。这需要法官在长期的专业知识积累和实践磨练中才能获得。养成法律思维重点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过程其实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是非常复杂

11 的,有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方法等。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方法,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快速养成。二是参与司法实践。法官的法律思维是在司法工作实践中锻炼、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模式。脱离司法实践是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的。法官应主动参与司法实践,主动接受实践的磨练,在实践中培养具有法官职业特征的法律思维模式,并在实践的检验的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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