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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能力的提高

发布时间:2020-03-02 07:0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能力是人们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而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司法道德、司法品格、司法方法、司法环境、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司法效果等均属这一范畴。①这里,笔者仅就提出提高司法能力的必然性、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要求以及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与方法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提高司法能力这一命题提出的必然性

㈠、诉讼的增多,使司法机构面临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活动日趋活跃,经济纠纷和诉讼也大量增加。同时,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过去那种厌讼、非讼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一元钱的官司”也时有发生。据统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纠纷每年只有1万多件,而现在则超过了100万件,民商事案件由20多年前的年均50多万件,上升到现在的年均500多万件。②诚然 ,诉讼并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或许,诉讼还是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但是诉讼的增多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社会正在变得更加民主,更加开放,更加自由,也更加法治了。因此,可以说,诉讼的增多,也是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标志。诉讼的大量增加,对司法机构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战。说是机遇,是因为要有效地解决大量的诉讼问题,就必须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树立司法的权威。同时,诉讼增多,对人民法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汹涌而来的诉讼,司法能力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如何保证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是摆在司法机构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面对挑战,司法机关没有退路,只有勇敢面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法院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并通过改革法院体制、机制和制度,不断提升司法的能力和品质。

㈡、十六届四中全会为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是要保证党具有领导广大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本领,始终保持能力上的先进性。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才能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全国法院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将之作为落实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行动,并于2005年4月印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性规范。因为,在司法工作中,只有增强了司法能力 ,提高了司法水平,才能真正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才能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

㈢、法官队伍的现状也使提高司法能力成为必要

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其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经过20多年的建设,我们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司法经验不断丰富。但是,无庸讳言,与发达国家的法官相比,我们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法官队伍过于庞大,已达20多万人,法官的整体素质还难以满足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要。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官主体意识不强,现代司法理念缺乏,职业角色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在司法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形成了“司法不公、久拖不决、形象不好”的印象,极大地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的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为此,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已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于是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并于2002年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六条:一是保障司法公正;二是提高司法效率;三是保持清正廉洁;四是遵守司法礼仪;五是加强自身修养;六是约束业外活动。这是法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

另外司法环境的恶化,也使法院各方面建设和许多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左右为难。同时,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涉法上访愈演愈烈,对司法权威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都使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

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要求

司法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而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又是一个非常周密严谨的法律思维过程。因此,办好一个案件,必须具备高水准的文化素养和知识底蕴。同时,由于审判工作又是一项既有理论性更富有实践性的工作,法官还必须具有多方面的能力,才能胜任审判工作。而提高司法能力的关键是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树立“五种意识”,提高“四种能力”:

㈠、树立五种意识

1、大局意识。发展和稳定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法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必须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妥善调处好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2、宗旨意识。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 ,力量在人民,群众在我们心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③能不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尺。而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落实到法院工作,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司法能力,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宗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要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紧密结合各项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最突出、最强烈的问题,将各项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人民法院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3、公正与效率意识。公正是人类司法活动追求的最高境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将公正赋予了效率的内容。“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和司法改革的基石。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桥梁,法官是公正的实施者。每个法官在履行职责时都要不断强化“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提高办案的效率,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为此,法官要在勤于学习中增长公正司法能力,在审理案件中树立公正司法提高效率的意识,因为“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特征的充分体现,它意味着公平与正义要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以最佳的信息途径和方式得到实现。因此,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必须勇敢地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一光荣使命,要以最有效的办法和最能被接受的方式,为百姓主持公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价值。

4、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同时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人们将法官比喻成公平与正义的化身、社会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怀疑。作为一名法官,你的人生态度应当积极,你的生活方式却又必须保守,因为谨慎是一个法官必须具有的美德。④由于法官手中具有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使其往往成为“糖衣炮弹”侵袭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法官,面对各种诱惑,应当在头脑深处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观念,应注意培养自己坚强的自律意识和较强的抵御能力,因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作为法官,在廉洁问题上,决不可忽视“小”、“少”的危害。中国是礼仪之邦,这个礼仪既有健康的礼,也有不健康的礼,目前更会掺杂一些非法、违法之礼。对于这种违法之礼,即使再少,也要拒之门外。这一“拒”不仅是显示了法官的职业品格,也是对正义的宣传,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⑤所以,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应能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约束自己的言行,尽量减少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薄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清正廉洁、中立的公正形象。

5、程序意识。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的两个标准中,程序公正具有优先于实体公正的价值属性,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这是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可塑性以及法律适用的或然性,都决定了实体公正内涵的不确定性,而程序本身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和安定性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程序公正内涵的确定性。虽然通过公正的程序,未必就能实现绝对的正义(事实上也不存在绝对的正义),但是公正的程序本身却具有吸纳社会不满和正统性的再生产功能,从而使实体公正的不确定性因为程序公正的确定性而得以缩减、吸收乃至化解。相反,不公正的程序则不仅不能产生实体的公正,反而可能会严重侵犯公民人权,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激化、加剧社会原有的不满。“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是实现法治的不二法门。”⑥如“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发生,即是我国刑事程序不够完善的典型表现,亦是刑事诉讼程序被严重违反、破坏乃至践踏而必然结出的“孽果”。所以,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诉讼活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㈡提高四种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高级法官续职资格培训班开学典礼上指出,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必须增强每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即应当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⑦

自如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稳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这要求法官必须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能够将法律知识容入每个案件之中,理清法律关系,弄清法律事实,找准法律依据,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看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要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正确做出判决。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忠于党和人民的坚定的思想信念和严谨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这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础所在。因此,要成为一名适应时代发展的、具有先进司法能力的人民法官,就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大局、把握形势,做一个头脑清醒、思想深刻、博学睿智的人,绝不能“糊涂官判糊涂案”。⑧

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官履行职务的重要平台,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驾驭庭审能力是一个基本功。庭审水平高低、开庭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法官的舞台就是法庭,不是办公室。因此,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中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较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较好地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3、妥善调处、疏导的能力。人民法院工作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维护一方平安,又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纠纷。而中国人素来崇尚“和为贵”,在当前开展的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工作中,法官调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稳定的能力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去查明案情,真正区分清楚当事各方的是非责任,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善于把握时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明理喻法,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艺术,化解矛盾和隔阂,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为常言说得好,失败的调解也胜于成功的判决。另外,由于法官处理案件时面对的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还有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制约。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正确对待,采取灵活方法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从而充分地发挥司法的亲合力和沟通力,以法官自身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调处矛盾,定纷止争。

4、裁判说理的能力。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使得法官的所有的裁判活动需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法官的判决要使双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从而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这种增强说理性的要求,也被誉为“深层次的公开审判”。说理是反映一个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从一篇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法官的法律功底,还可以反映出一个法官是否受到了外界的干扰。如果理由说的遮遮掩掩,不明不白,似是而非,就说明这个法官不是能力不强,水平不高,就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因此,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必须练就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精湛的文字写作能力,同时,要把心放正,做到“辩法”、“析理”,力求“胜败皆服”,因为说理就是判断,而判断是审判的生命和灵魂,合格的判断无价,它是人民的期盼、人民的呼唤,它创造一种价值———社会正义;体现一种精神———法律至上;传递一种文明———司法权威。⑨

三、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与方法

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天生就有的,更不是信手拈来的。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是一个需要经过反复实践、磨练,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深化知识,不断更新观念的过程。一个法官,一个审判组织,一个法院的司法能力都是循序渐进,逐步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认识到其艰巨性和长期性。只有法官个体素质的提高才有法院整体素质的提高,因而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官各方面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㈠、加强学习,培养精良的业务素质

法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职业。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法官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质量与水平,影响着国家审判权作用的正常发挥。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能力十分广泛,一切可以帮助法官有效、正确地实现司法职责的能力都是所需要的素质,如: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法律意识、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职业技能、对社会现实的充分认识等等,而这些素质不是生来俱有的,只有通过学习才能逐步培养出。另外,审判工作所面临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以及日益繁杂的法律制度,也向法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大家知道,改革开放的二十年,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二十年。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起来。以民事法律为例,原来一部仅有156条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曾独立支撑了十余年,而今天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基本齐备,物权法也在起草过程中。对于法官来讲,精通一部法律就可裁判纠纷的历史将永远不复存在。⑩同时,随着世界多极化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家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广泛和频繁,各国参与经济贸易竞争的法律规则需要尽可能地协调与统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将在更多的经济领域与外方开展合作,进行公平竞争,这对我国司法工作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法官判案,不仅要熟悉国内的法律也要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熟悉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现在,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利用高新技术手段违法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所有这些,都使人民法院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和巨大的挑战。面对挑战,我们的法官只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努力做学习型、知识型的法官,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㈡、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培养法官严格自律的良好职业道德,确保司法廉洁性

恩格斯说:“每一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所谓职业道德,是一定的职业通过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及对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所作出的社会性评价,以及通过这种评价来调整人们对社会和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各种观念、规则、原则、标准的总和。法官是一种神圣而又特殊的职业,其作为维护正义和稳定的重要力量,所承担的职责重大,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对法官职业道德显然不可仅采用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如一般公民只需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即可,而法官不仅应守法而且要严格执法。在办案中,法官要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法官以及其司法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法官的尊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提出了比一般公民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的职业道德更多的职业要求,这是由法官特殊职业本身决定的。法的本质在于权利,人类法治的进程,就是一个公民或法人权利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进程。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肩负的神圣而不容有任何玷污的使命。然而,一个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是不可能做到秉公执法的,而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我们的法官必须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严格自律,保持高度的司法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从而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

㈢、完善法官职业培训机制,全面提升法官素质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知识的膨胀,立法数量的剧增,纠纷种类的复杂化、多样化,要使法官始终保持最优的状态,法官自身加强学习是一方面,而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使其适应变化着的世界更为重要。我国《法官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法官的培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这说明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法官职业培训对于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性。为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1、建立系统的培训计划,使法官的培训制度化

我国目前法官职业培训大体上还是一种临时性的缺乏系统性的短期突击式教育,教育大多是单纯的为学习和贯彻某一部新的法律或开展某一项具体工作而进行的岗位培训,没有系统的培训计划,而且,能接受培训的通常都是法院里分管某项工作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文秘知音网站的院长、庭长,广大法官平时是没有什么机会参加培训的,而提高司法能力,是要求提升整个法院,整体法官的司法能力。所以,必须建立系统的培训计划,使每一位法官能够参加培训,并且必须培训,使法官的培训制度化。

2、培训的内容从单纯的文凭教育转向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培训,使法官形成共同的职业道德群体;通过培训,使法官能够对立法的意图、法律条文的实质进行深刻的理解;通过培训,使法官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不仅掌握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能了解许多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一个全才,而不仅仅是专才,从而提高司法能力,实现公正司法。

㈣、注重实践,使法官的司法能力在实践中得以提升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只有应用于实际生活,才能发挥惩恶扬善,规范引导的作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深入实际,勇于探索,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不断地总结积累,才能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在实践中反复磨练,才能增长才干,丰富经验,提高水平,因此,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每一位法官要敢于挑战,勇于实践。

㈤、强化实绩考核,从制度上促使法官提高司法能力

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可以从其所办案件是否达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衡量。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官考核机制,实行奖优罚劣,贤上庸下。这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也会带来动力,促使法官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提高司法能力 增强司法权威

党的领导是提高司法能力的保证

司法能力建设

人民法院五项载体活动带动司法能力提高

提高司法能力 创建“三型”法院

提高柜员能力

提高业务能力

提高阅读能力

提高教学能力

提高课外阅读能力

浅谈司法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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