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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 法 能 力 建 设

杨秀聪

1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来看,主要表现为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传统政治体制向明主政治体制改变,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变,从权利社会向能力社会转变,其中,能力建设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主题。能力,《辞海》中解释,“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各种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在各人身上的发展程度和结合方式是不同的, 因而能力特征也是人各不同的。能力是在人的生理素质的基础上,经过教育和培养,并在实践活动中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经验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据此,司法能力可以理解为完成司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本领,包括完成司法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司法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即“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理解一个概念,不仅仅要理解其基本的含义,更为重要的是,要将这一概念放到一定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所谓司法能力,应该主要是指作为人民法官运用国家审判权、执行权等司法的功能及其有效性问题。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通过对如下一些基本问题的行权等司法的功能及其有效性问题的分析,更清楚理解:

关于党的执政能力与司法能力的关系:司法能力是执政能力的下位概念,主要体现于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纠纷方面所表现出来的 1 杨秀聪,男,1980年生,云南丽江人,单位、职务职称、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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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及其有效性,相对于党的执政能力来说,司法能力更加具体,更加实在,它必须遵循执政能力建设的普遍规律,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基本前提,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始终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工作服务。

关于法院司法能力与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关系: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一个系统的构造体系,离不开法官个体、审判组织、诉讼制度、审判管理等各种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主要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本领,主要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本领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本领。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强,那么他的办案效率就高,裁判的公信度就高,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大,从而法院的司法能力就强。反之,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低,则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法院的司法能力就低。可见,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院的司法能力。

基于上述认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司法能力建设几个基本问题作如下研究和探讨。

一、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和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司法能力主要是指对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的能力。而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因此,评价一个法院司法能力强弱,首先要看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保障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和定位放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不断强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大局服务的意识,使法院工作与大局工作合拍、同步。针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审判工作与大局工作结合不够

紧密,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不够强,工作中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问题,我们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把司法审判的方向和定位确立在围绕中心和服务大局上,主动把审判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考虑、去谋划,自觉将现代司法理念运用到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方向,自觉把审判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目标、大格局中去定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诸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诉上访、下岗职工安置、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找准审判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坚持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办好事关稳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们先后出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意见》和《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具体意见》,以及对企业破产改制和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制定了《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具体意见》,与此同时,要求广大法官特别是两级法院的领导,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及时掌握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司法需求,院庭领导加大对有关案件的指导协调力度,妥善处理了一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是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切实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独立审判,把法院工作与大局工作割裂开来,关门办案、机械执法的错误倾向,把服务大局作为司法审判的政治方向,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服从党的绝对领导的统一,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统一,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努力在服务大局中强化审判职能,增强司法能力,使案件的审理结果既能符合依法、公正的要求,又能体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之下,主动协调政府部门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法院处理的好多案件,尤其是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好多涉及政府行为,这类案件大多数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纠纷,也就是前期都是政府处理的,但有些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因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往往涉及政府、企业和群众的关系,诸如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转制、职工安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本着即要维护政府合法行为和大局稳定,又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拾遗补缺,妥善处理政府行为的遗留问题的原则,在依法审理的同时,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使一些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司法能力建设的立场和宗旨——司法为民、服务群众

司法为民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本质要求在司法工作的具体化,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就必须在司法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因此说,增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能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院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冷硬横推”问题,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突破口来抓,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先进人物的模范事

迹,深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司法为民的宗旨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提高落实司法为民的自觉性。

二是在出台审务公开、诉讼指南、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推出“党员法官接待岗”制度,每天安排包括院、庭长在内的两名党员法官上岗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履行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职责,耐心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协调解决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畅通了诉讼渠道,便利了群众诉讼。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包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实行阶段通报和月报告、随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的“两报”、“两查”制度,加大对涉诉上访案件的督办力度,采取领导督办、多方协调、依法调解甚至拆借资金等方法,细致深入地做好工作,妥善解决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一批矛盾尖锐、影响较大的涉诉上访老户案件,受到了广大群众和上级领导的好评。尽管目前仍有少数涉诉老户上访案件还没有彻底解决,但由于我们引起了高度重视,工作抓得比较紧,尤其是提出强化定纷止争功能,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等一系列新的司法理念和具体措施后,审判质量稳步提高,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再未出现新的涉诉上访案件。

四是针对群众反映申诉难和内部存在的申诉审查、再审立案不规范的问题,制定出台《依法规范申诉再审案件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一方面对申诉再审程序起到了规范作用,一方面促进了群众申诉难问题的解决,使一些多年申诉一直没有解决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如某建筑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因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前后经过三次裁判,都无法执行,致使受害人颅脑损伤的医疗费长期

得不到解决,生活困难,反复申诉。我们按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追加了注销公司的开办单位为被告,通过依法调解为受害人解决了17万元医疗费和赔偿金,使此案得到圆满处理。

五是针对群众反映执行难的问题,开展“司法为民执行月”活动,集中执行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案件。如在执行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诉该公司拖欠工程款案时,得知王某还欠所雇农民工的工资未付,经王某核实认可后,我们采取代位清偿的方法,将执行回的部分工程款直接付给39名农民工,有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能力建设的功能和标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调节关系,维护秩序,促进和谐,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功能,而要实现这一功能,就必须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努力做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也就是说,经过法院审判的案件(主要指民商事案件),只能矛盾越审越小,不能越审越大。这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审案过程中,不仅要查清事实,明辩是非、依法裁判,同时还要尽可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定纷止争。而现实情况中有不少法官注重的只是前一个方面的职能,而忽视了后一个方面的职能,这也正是造成涉诉上访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把强化审判工作定纷止争功能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努力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并提出了提高“两率”(服判息诉率和调解结案率)、降低“两率”(一审上诉率和涉诉上访率)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实行了再审改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目标量化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案件和案卷归档情况等六项通报制度,强化审判管理;开展了“争创公

正高效廉洁法院、争取公正高效廉洁法官”活动;等等,使广大法官充分认识到法院既是说理的,更是解决问题的,不但要重视明辨是非,更要重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从而确立了新的办案质量标准。司法能力的提高,对一些原审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受到群众的好评。

如田某诉杜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依据医院的伤情鉴定作出了5000余元的赔偿判决,杜某不服在二审中要求重新鉴定,后经司法部鉴定中心鉴定伤情有了变化,二审驳回田某的诉求,田某不服到处上访,引起市人大重视,交办我院审查。经审查发现,第二次鉴定的部位与第一次鉴定的部位不完全相符,因此认为不能否定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原二审判决有误,于是再审改制维持了原一审的正确判决,使田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另外,针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办案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制定出台《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指导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庭审判管理的若干意见》,从基础上确保定纷止争功能的发挥,到达案结事了的标准。

四、司法能力建设的方法和水平——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人们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如何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充满了期待。也就是说,对人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不辜负人民的这种期望,满足人民的这一要求,就必须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而且要使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或者说对我们的裁判结果有认同感。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就是在审判工作中是坚持辨法析理,以理服人,尽可能做到胜败皆服。因此说,增强法官辨法析理的能力,努力使审

判结果胜败皆服,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又一重要内容,是司法审判追求公正、促进和谐的具体体现。法与理是相统一的,法律是建立在人类共同理性基础之上,以法服人的前提必然是以理服人。辨法析理是宋水鱼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和深刻内涵,也是顺应时代要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和审判模式。辨法就是辨明法律,依法办事,析理就是要讲清道理(既要讲法理,也要讲事理),以理服人,努力做到胜败皆服。辨法析理,应当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也是每一位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功。在审判工作中,法官是司法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人民群众通过法官的审判工作最直接地评判司法工作的优与劣。

如果我们工作方法简单,一判了之,哪怕判决公正,当事人也难以心悦诚服,司法公正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审判工作中用辨法析理的方法,达到胜败皆服的水平,这是司法公正的最高追求,也是法官的职业目标。我们知道,民商事案件有一方胜诉就有一方败诉,往往是判决作出了,矛盾并没有化解,这就要求法官做好相应的释法工作,把法律规定、法律标准向双方当事人说得清清楚楚,让赢者赢得堂堂正正,让输者输得明明白白。为此,我院在审判实践和岗位练兵中,把增强辨法析理的能力,作为提高司法能力的主要途径,要求法官切实履行法律释明职责,熟练适用法律,化解矛盾,制定了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的措施,开展了“十佳调解案例”和“十佳调解能手”的评选活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善于辨法析理,能够做到胜败皆服的优秀法官,收到了良好效果。如我院审理范某与刘某合伙办企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结算帐目时相互发生争执,拳脚相加、矛盾加剧,诉之法院,通过审判人员认真分析查明双方的矛盾由来以及相关的法律,倾听双方的意见,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说,经过五次审理、五次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今年1-7月,结案率比去

年同期提高了1.7个百分点,调解结案率同比提高了4个百分点,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同比提高了4.4个百分点。

司法审判是惩治犯罪、维护权益、调节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司法能力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保障发展的能力。加强对司法能力建设基本问题的研究,准确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服务群众、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审判导向,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而且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建设和谐社会 提升司法能力

司法作风建设

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增强司法能力 服务经济发展

增强司法能力 服务经济发展

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养成

法官素养和司法能力

浅谈司法能力的提高

司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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