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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土地和户籍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0: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元前356年,也就是商鞅向秦孝公提出变法的3年后,他被任命为秦国的左庶长,正式主持了变法。此前3年时间里,秦国内部为了变法的事宜一直在争执,最终以传统贵族们的妥协——同意变法而告终。

所谓变法,就是对政治、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后世的政治、经济改革,也都选择了同样的字眼作为改革的专有政治术语

当时的秦国,在综合国力上已经远远落后于同时代的齐、楚、燕、赵、魏、韩六国(后称关东六国)。究其原因,是因为铁器和耕牛的广泛使用,令当时的农业生产出现了跨时代的技术革命,而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却双双不能满足当时生产力的要求。典型的社会问题都集中在土地与税收上。譬如: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而当时的税法没有与时俱进地进行更改,把税源只锁定在旧的国有土地上,这使得新垦私田成为避税的天堂。因此,一些先知先觉的国家纷纷先后开始了经济制度和税制的改革。

在秦国变法之前,关东六国均已完成了改革,在新制度与新技术的双重推进下,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国库充实,导致了国家综合实力的大幅度提高。

秦国选择改革的时间比关东六国晚很多,用冠冕堂皇的说法,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制度为生产力让路。但是更有说服力的说法是当时严峻的政治形式,逼得秦国不得不改弦易辙。自战国时代始,各国的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那个时代并无和平发展的原则,强国对弱国的做法只有一个,武力吞并。应该说,秦孝公算是个智者,他感觉到了无时无刻不在的危机,因此才选择了谋求变革的道路。商鞅的出现,是迎合了秦孝公的需要。

商鞅向秦孝公提出的政治观点非常鲜明,而且极端:农战。这两个字就概括了未来秦国的基本国策,也成了商鞅执政的政治诺言。

商鞅所提倡的“农战”政治路线其实很好理解,就是把整个国家打造成一个战争机器,民众要做的只有耕种和战争。或者说,耕种也是为了战争这个核心目的所服务的。这点从他载入史册中的言论就可以清楚,他策动战争的潜在意图已经昭然若揭:“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

商鞅的制度改革,直接作用于经济的政策,在《史记》中记录的并不多,最为重要的部分只有两句话: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前一句,即对土地的政策上,学界是有所争议的。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商鞅将土地私有化,另一种观点是商鞅不仅没有将土地私有化,而是加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而在商鞅变法的同一时期,关东六国已经完成了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改革。

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我们可知,商鞅变法前,秦国积弱已久,而变法后几年,秦国竟然一跃跻身至强国之列。联系到变法前土地类私有制(贵族非法占用国有生产资料)而导致经济发展不振,若说将土地私有化催生了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显然是逻辑不通的。

况且除了《汉书》中记载的董仲舒言论外,再无别的资料可以证明,当时秦国采用的土地政策是私有制。反倒是《云梦秦简》和《青川秦牍》中的记录可以佐证,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土地政策是实实在在的国有制。因为在其中记录了当时种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却单单缺了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对于土地私有制来说,这显然不够合理。而授田,也只能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将国有土地强化管理,统一调控,平均分配,才是商鞅变法真正的土地政策。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时甘龙、杜挚等贵族极力反对变法的根本原因。商鞅的政策,等于剥夺了贵族们占有国有土地的特权,直接破坏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至于说什么法古无错,只不过是贵族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披上道德的外衣而已。若商鞅变法是要把国有土地私有化,怕是这些贵族们要纷纷高举双手拥护了。

历史没有假设,于是孝公归天后,商鞅被车裂了。

秦国时候男人都变到政府户口本里,几个男人出几个劳役兵役,杀人越多得到奴隶和爵位农庄封赏越多。女人生越多孩子越受褒奖,此外还需从事劳役。

基于土地国有化制度强化的思路,商鞅变法中其它的部分就很好理解了。如授地后,设定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如每个农户所获得土地数量及向国家缴纳的赋税都相等;如改百步周(小)亩为二百四十步秦(大)亩;如努力耕种者可以免除徭役(劳役和兵役)等。这一系列措施,着实解决了秦国经济发展缓慢的问题,而且改善了因经济落后而导致综合国力落后的窘境。

单看这些,似乎商鞅成了劳苦大众利益的代言人,然而这并不是变法的全部,因此商鞅也不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

商鞅的政策还有一部分是吸引外来人口落户秦国的,如从外国迁来的居民,会享受到国民的待遇,同样得到授田。商鞅也鼓励小家庭,政策里明确指出,一个家庭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儿子,成年后,必须分财别居,自立门户,各自耕种生产,否则要加倍征税。

这一政策,核心的目的是增加秦国的人口,提高秦国的劳动生产力质量。增加人口是这政策目的的重中之重,因为人是战争的主体,是有生力量。没有足够的人口,也就无从谈起发动战争。

至于编撰严密的户籍制度,设置严格而残酷的连坐法,则更称不上为民谋利,而是为了用合法暴力来为改造社会结构护航。进行社会结构的改造,是项系统的工程,单是经济的改良并不能维系社会结构的稳定,总会因一些细节上的缺憾,导致改良部分或全部失效。依照一定规则的暴力,无疑是保护改良措施最为有效的办法,也是降低机会成本的办法。

说到底,户籍制度和连坐法得以施行,是因为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基础做交换,即服从就可以获得利益,反对不但无利益可言,反会遭到暴力的惩罚。倘若服从也无利益获得,是死路一条,那么这两个暴力制度最终是要破产的。

户籍制度的妙用除去对人的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外,还可以把人分类,区别对待。首先,就要把从事商业的人员打入另册,用课高税加限制物价的办法,逼迫他们放弃商业转为耕种。如果转为农业户,不去努力劳作,导致经济拮据的,就要转成奴隶籍,成为官府奴隶,强制劳动。这近似于当代的劳动改造。对于商业户口的人,不单严格限制数量,还要加大摊派徭役(无偿社会劳动)的力度。

在待遇差距如此明显的条件下,基础本就薄弱的商业轻而易举地就被扼杀了。

户籍制度中,很重要一点就是严格限制居民的迁徙,辅助的是禁止经营餐饮旅游服务业,这使得普通民众无法在旅途中落脚,变相地限制了民众的活动范围。 说到禁止私斗,主要是针对城邑间的,说得更深些,是针对贵族的,因为他们才能为抢土地而指挥人私斗。土地国有制强化后,利益团体瓦解了,这种私斗现象自然会消失。辅之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鼓励为国公斗。公斗有奖,私斗重罚,从制度上又铲除了可能滋生私斗的土壤。

至于《商君书•垦令》则彻底阉割了当时秦国民众的娱乐生活,使之精神消费处于空白阶段。而后灌输的思想也都是耕地杀敌得利等功利思想。

而严格控制粮食贸易,限制民间消费,这无疑是高积累低消费的经济运行模式。

这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战争做积极准备。由此我们可知,商鞅不打折扣的兑现了他的政治诺言。

商鞅的政治理念显然不是以民为重,他所推崇的政治理念,最终的利益获得者是统治者,而和民众无任何关系。即便是藏富于民,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但是从客观上,他满足了当时令耕者有其田的需求。

在历史上,我们把这种崇尚武力和军事扩张,将穷兵黩武和侵略扩张作为立国之本,把国家完全置于军事控制之下,使政治、经济、文教等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服务于扩军备战和对外战争的思想和政治制度,统一称为军国主义,或称黩武主义。

秦国确立中央集权,郡县治理,仍有分封制度(以战功换土地、爵位、特权),汉朝之郡国相辅,各封王在封地享有铸币、税收等权利,俨然国中之国。并奠定了随后士族蓬勃发展的基础。晋朝上品无寒门即是士族进入稳定期的标志。隋朝开科举,个人以为是把“士族”的范围扩大化,一人当官,亲族依附。元朝短暂,完全是被外国侵略。清朝倒似贵族政治,满族人占据高位的情形至晚期方有改变。

农业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秦国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制定了《为田开阡陌令》,到后来又制定了《田律》。这些管理土地资源法规的推行,有利地促进了秦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使秦一跃成为国富兵强之国,为最终灭掉六国,统一天下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秦的土地资源属于国有,由于当时地广人稀,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秦制定了如下法规:

第一,大面积授田给农民。《商君书·算地》中提出,每个成年农民由国家授田“小亩五百”。按《说文》“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记载可知,前者为小亩,后者为大亩。一秦尺相当于0.23米,6尺为1.38米,小亩为190平方米,相当于现代的0.29市亩。五百小亩相当于现在的143.8市亩。按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一个农民是没有能力耕种这么多土地的。之所以授予如此多的数量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地力而实行休耕制。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农民开垦土地耕种土地,对秦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第二,招募其他诸侯国的农民到秦国开垦荒地。由于秦国人口稀少,土地资源丰富,于是秦国便用免除兵役、徭役和免征十年田赋的优厚条件,招引三晋农民来秦国开垦土地,这大大弥补了秦国地多人少的缺憾。为秦国土地的开发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劳动力。

第三,奖励耕牛的养殖。牛耕是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耕牛的养殖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尤其对土地的开垦利用起着关键作用。秦的《厩苑律》规定:在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对官府饲养的牛,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管理农田的官吏)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成绩低劣的,田啬夫要受到申斥,要罚饲牛者两个月的劳役。对各家各户饲养的耕牛,也进行评比。成绩优秀的受到赏赐,成绩低劣的,要遭到笞打。

第四,为农民提供铁制农具。铁制农具在战国时期刚开始推广,由于冶炼技术的落后,铁制农具的造价是比较高的。为有效地开发土地资源,《厩苑律》规定:凡借用官府的铁制农具,因破旧不堪在使用中损坏的,农民以文书上报官府即可,官府收下原农具而不令赔偿。按秦律规定,损坏借用的公物要按价赔偿,但借用铁制农具,因破旧不堪而损坏则无须赔偿。这反映了秦律保证向农民提供优质铁制农具,这对开发土地资源有积极意义。

第五,向农民提供足够的粮种。种子的数量和质量对农作物的收成影响很大。《仓律》对每亩土地使用种子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如果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也是可以的。如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种。还规定,各县留作为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为农业提供优良的种子,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第六,及时报告灾情。在中国古代,农业收成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为及时了解灾情,采取补救措施,秦律规定,各地官府要及时将本地有关农业生产的情况报告上级官府。《田律》规定:下了雨和谷物抽穗,应立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灾等灾害,都要及时报告。

第七,对从事农业生产成绩优异者进行奖励。《史记·商君列传》载,秦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收获粮食多者,就免除其徭役。如果懒惰完不成国家规定应收获的粮食数量,就将其全家罚作官府奴婢。《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如果向国家交纳一千石粮食,就可以得到一级爵位。按当时的制度,爵位高者就可以做官。

所有这些法律规定,都促进了秦国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秦国在对土地资源加强管理的同时,还注意加强对动植物资源的管理。据《孟子·梁惠王》记载,孟子曾向梁惠王提出建议:“不违农时,谷不可胜收也;数罟不入

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说明战国时期的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对动植物资源要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但把这些认识最早付诸法律的是秦国。这些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田律》中,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伐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林业、渔业等副业生产,但在客观上起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

秦对土地与动植物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对封建社会初期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法律规定对以后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也起了积极作用。对我们今天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仍有借鉴意义。

“将私家奴婢也编排进主人家的户籍,这是在研究秦汉户籍制度中几乎没有出现过的现象。”

在里耶户籍简牍里,记录着人口的所在地、家庭身份、出生地区、爵位、姓名等信息。在一个家庭内部,按照以户主为首,男性、成年人、直系亲属、再到女性、未成年人、旁系亲属的排列顺序记录着家庭成员。

研究者发现,与以前的研究发现不一样的是,里耶秦简的户籍简上,连主人家的臣妾和私家奴婢等也编排进主人家的户籍。这说明秦代具有非常严格的人口管理制度,包括如同现在的“流动人口”等也可能被严格的户籍制度所管理

三)秦朝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秦朝汉朝户籍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战国时代已逐步形成。秦国于秦献公十年(公元前 375年)“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秦孝公六年(公元前 356年),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可知当时的户籍重在什伍相连,主要登记现存户口的姓名及身材高矮。到秦王政时代,户籍制度更加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 231年),“初令男子书年”①,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 216年),“使黔首自实田”。户籍已记载户口姓名、年龄、土地等情况,以便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并为其提供租赋徭役剥削。

西汉的户籍制度继承秦制。当秦末刘邦率军进入咸阳时,萧何首先就收取秦丞相、御史府的“律令图书”,使刘邦“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②,从而为封建政权恢复和健全户籍制度奠定了基础。接着,西汉政权采取恢复秦民原来爵位和田地等办法,招抚战乱中的流民重新登录户籍。又因张苍为秦时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故以张苍为计相” ③,加强对全国户籍的建设和管理。丞相萧何等制定的《九章律》,其中就有《户律》,进一步把户籍的编制和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汉代的户籍又称“名数”。《汉书·石奋传》师古注曰:“名数,若今户籍。”因当时把户籍写在木简或竹简上,故亦称“版籍”、“名籍”。《后汉书·仲长统传》说:“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当时一般以每年秋八月进行人口调查,编造户籍。这一习惯由来已久。《管子·度地》载:“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秦代推行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九月为岁末,故于年终前秋八月调查人口,造籍傅籍。《睡虎地云梦秦简·仓律》说:“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西汉建立初年,就恢复了这一制度。《汉书·高帝纪上》云:“汉四年(公元前 203年)八月,初为算赋。”从此,“汉法常因八月算人”,即以“八月案比而造籍书” ①。

户籍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户口和财产的情况。其中户口情况记载户主姓名、职务、籍贯、爵级、年龄及其家属;财产情况记载每户的动产、不动产及其訾算。

秦律汉律规定,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隐瞒登录者当论罪受罚。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编户民”,编户民不得随意迁徙,国家对逃脱名籍的亡命之徒进行严惩。《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规定: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者,“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汉书·淮南厉王传》亦指出:“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所以汉政权经常打击那些“脱亡名数”的王侯、官吏与豪强。

为了加强对编民的控制,国家规定出游之人必须持“符”。秦简《游士律》云:“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对于没有符的游士进行严厉惩罚,主要是为了防止编民脱籍流亡。这种符又称“信”或“传”,类似于通行证。景帝四年(公元前 153年)规定“诸关用传出入”,就是防 备亡命之徒犯上作乱。“符”一般用竹简为之,其上除记载本人姓名、职务、籍贯、年龄外,还记有便于识别的身高、肤色等特征。

如果编民想迁居某地,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当编民迁至新居地后,还必须到当地占籍。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严格控制户口,使人人不得脱籍,长期为国家交租税,服徭役。

那么我国是从何时开始制订调查户口、编写户籍制度的呢?一般认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和户口编制制度,“十户为一里,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若干乡为一县”。全国从基层到中央政权,都通过户口制度像编席织麻一样编织起来,整齐划一地进行登记。

但是也有人认为,秦朝的户籍制度,实际上应从秦孝公就开始了,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也是清查户口、按户分田地,每户一百亩。商鞅变法的户口编制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生了小孩要登记,死亡人口要除名,官吏要经常检验户口,凡是在册人户,都得向国家缴纳赋税,充服兵役,维护地方治安,检举捉拿“奸人”。

有的奴隶可以结婚生子,成家的奴隶称“臣”,以“家”计算,史书有奴隶主买卖和赏人“臣五家”、“臣十家”乃至“臣一百家”、“臣二百家”。历代王朝对户口十分重视,中央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对全国的户籍进行管理,周朝始置“司徒”官位,其职掌为治理民事,掌握户口,官司籍田、征发徒役和收敛财赋。春秋时沿置。秦代及汉初有“治粟内史”,其职掌与周朝时“司徒”类似。三国时专设户部,魏晋南北朝时为度支部,后周、隋朝称为民部,唐朝因为要避讳李世民的“民”字,将民部改为户部。户部是中央官僚机构六部之一,长官为“尚书”,其副手为“侍郎”。实权很大,掌土地、户口、农垦、钞币、租税、漕运、救荒、官俸、兵饷等。此后各代沿置,一直到清朝末年才又改为度支部。

户部向全国征粮、征兵的根据是户口簿,户口簿还是维持地方治安的图册。秦末刘邦起兵攻入秦都咸阳,萧何首先到秦朝中央保存档案图书的地方抓到了户口册和天下地理册,从而为刘邦掌握了粮源和兵源、以及天下各处关隘要塞的情况,为战胜项羽,统一天下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

秦朝的户籍制度

“三农”核心是土地产权和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

重庆市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户籍制度参考文献

户籍制度50年

户籍制度(西安)(全文)

太原市的户籍制度

秦朝土地和户籍制度
《秦朝土地和户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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