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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关系转移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490.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91.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01.调入本单位的党员没有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怎么办?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规定:各级组织部门要督促基层党组织对调入本单位的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关系是否及时转移进行认真地检查。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的,应催促他们抓紧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经多次督促,仍不办理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502.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中组发[1980]54号)规定: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仍继续把党员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有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503.党员要求流动,党组织能不给其转移组织关系吗?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规定: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又再次明确: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党员,如本人要求流动,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而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 504.党组织能拒绝接收按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吗?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规定: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505.对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拒转拒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506.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以拒收吗?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第8期解答是: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

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收,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

507.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问题?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提出: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508.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提出: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509.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及存根保存多长时间?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提出: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510.对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提出: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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