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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2: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社区助老服务站工作制度)

一、定期参加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二、对辖区内有需求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调查摸底,并实时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建档。

三、及时受理需求居家养老服务老人提出的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复核、审批并指派服务人员入户服务。

四、做好《受助对象需求登记》、《派工登记》、《服务质量跟踪回访记录》和《服务代金券》的发放、管理、使用情况登记工作。

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及时调整或更新服务项目,创造具有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协调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抓好日常工作。根据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有责任监督核查或调整服务人员。

七、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服务员的工作质量及时跟踪回访,落实工作完成情况。

八、对居家养老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及提出改进方案。

九、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咨询。

马鞍山市居家养老服务券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摘要)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居家养老服务券”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

1、未进机构养老的城市社会孤老。即同时具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条件、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未进任何养老机构养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享受城市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无赡养扶养能力是指经济或体力等客观能力。

3、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无赡养扶养能力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定补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和残疾军人。

4、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以上劳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二)具有本市户籍、无子女或子女户籍在马鞍山市以外的城市低收入空巢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中“低收入”界定为目前我市廉租房政策中所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本办法中所称的“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者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有三项及以上需要护理的方可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二、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和使用

(一)申请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券”。

(二)审批

1、初审。社区助老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核实,经民主评议后,社区应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经核实无误后,上报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2、复审。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3、核准。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收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复审材料后组织评估和核准。

(三)发放

1、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季度首月下发居家养老服务券。各街道需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将下季度新增补贴或核减人员备案表及相关审批材料报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即将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给各街道,并及时更新居家养老服务系统的相关数据。(遇有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向后顺延)

2、“居家养老服务券”由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发至社区助老服务站,社区助老服务站下发给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3、社区助老服务站在每月5日前必须及时更新服务券管理系统。

(四)使用

1、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通过市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凭“居家养老服务券”向签约的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据实填写服务记录本,并经服务对象认可,以作为兑换结算时的凭证之一。

2、居家养老服务券可以折抵享受补贴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应交纳的费用。

3、居家养老服务券在使用时,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4、居家养老服务券按季发放,本季度内使用有效,过期作废。

5、居家养老服务券不得用于购物或兑换现金,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一旦发现违规使用的,服务对象即取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服务机构即解除签约加盟资格。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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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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