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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尊敬的病友及家属:

您好!

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为了保证您在本院顺利就医,维护您应有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请您凭住院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到收费室登记并交纳医疗费(如果没有代合作医疗证请你在24小时内交到收费室登记)。

二、合作医疗的住院病种、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均参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一切费用需由个人全额支付,不予补助,您可提醒经治医生尽量使用补助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三、杜绝挂床住院,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住院病人不在医院住宿,离开医院(除向医生请假)视为挂床住院,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四、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一档80%,二档8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人员住院顺产分娩补助标准为每例20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的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再享受2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即生即补”的原则。外伤补助兑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 超过最高限额者须填写意外伤害病人补偿审批表并交街道合管办审核无误后方能兑付,

五、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为一档70000元。二档110000元。

六、参合患者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

六、需要转院治疗,应由我院医生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并急时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手续。

七、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先全额垫付,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产妇须另带准生证,外伤病人须代意外伤害病人审批表)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并及时给予保销。凭出院发票和出院扑偿结算单到收费室兑付现金。

八、合作医疗证不能转让、转借,如遗失要及时向镇合管办报告,申请补发。 咨询电话:赵家街道中心卫生院合作医疗结算审核处:02352609398

赵家街道中心卫生医院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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