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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审计委托关系的审计独立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于审计委托关系的审计独立性研究

[摘 要] 通过历史事件分析影响审计委托关系下审计独立性的原因,包括独立董事不独立,股权分散,监事会作用被忽视等。并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审计模式、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约束审计委托双方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 审计;独立性;委托

doi:10.3969 / j.in.16730194(2015)07- 0066- 03

1 案例分析

史上的新疆屯河事件、伊利股份事件以及乐山电力事件,都反映出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显得如此微不足道,独立董事处于夹在局内与局外之间的尴尬局面,履行职责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压力。要让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来发表意见,只能使他们陷入被动局面,最终以被罢免出局而收场。一方面,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本身也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制约,只能通过在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和阅历查出报表中的阴暗。然而,上市公司“编织”“漂亮报表”的人士同样十分专业,并有更充裕的时间精心“粉饰”,专业的独立董事也容易遭到瞒骗。另一方面,独立董事虽有外聘中介调查的权利,可上市公司同样有办法让你“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2 通过案例分析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原因

以上事件一方面说明了有一批独立董事已经不甘继续被当作花瓶,开始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目前独立董事所处的两难状态。在目前管理层控制整个公司的现状下,独立董事既做不了“包青天”,“诸葛亮”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并且独立董事以他的亲身经历再一次验证了这一观点。在美国也曾经因为安然事件,质疑过独立董事制度,但是中国的著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却认为独立董事制度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2.1 独立董事不独立

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具有的特征是“一股独大”,大股东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公司的事情大多是大股东一个人说了算,也就是控股股东控制全局,其他小股东只能顺从,更不用说独立董事了,其发表的意见与建议没有什么分量,其肩负的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损害外部人利益的重任也很难成功实现。据调查,就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因素来看,有99.2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独立董事受制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0.76%的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事务的时间、精力有限。

被审计企业成为委托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从2012年北京地区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师服务收入构成以审计业务为主(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验资三大部分),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占比超过78.94%,其他非审计收入比重相对较小,仅占11.06%。注册会计师迫于种种压力,做出某些不恰当的让步(如图1)。

我国国家占控股地位,但是国家难以切实履行所有者职能,因此国家必须选拔一批虚拟的所有者代替国家充当国家董事。于是被审计人通过做假账等手段粉饰财务报表,为了掩盖事实而利用所掌握的审计委托权寻找或者强迫审计师为其出具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

2.2 股权分散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股权分散,广大的中小股东分散在全国各地。中小股东不太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监督的需求也相对较弱。即使有动力,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广大中小股东也要考虑参与公司事务的代价。如果,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成本大于其心理预期,或者预期收益不太明朗,这些中小股东本身就是利益的驱使者,他就会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务。所以,管理层就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以及相关费用的高低,股东大会就成了摆设。

目前一般都是大股东聘请独立董事或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代表中小股东的立场,发挥监督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最高一年48万元,最少的也有2万元,而且近来独立董事津贴高涨,原来给的比较低的上市公司也纷纷提高了独立董事的津贴,普遍达到了5万元的水平。

2.3 内部人控制现象

余世维在其“成功经理人讲座”中曾经有个形象的说法:中国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习惯是“一把手”对公司的大事小事都十分关心,要是今天一天没有下属向“一把手”汇报公司的事情,他心里会不踏实,“是不是这帮小子把我架空了,企图搞政变?”正是这种习惯在作怪,“一把手”们始终牢牢控制着手里的权柄,以至于有的公司出现离开现任“一把手”,别人就玩不转的现象。这就是典型的中国式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公司几乎成了“一把手”的王国,他们完全掌握了生杀大权。

如图2所示,图中虚线部分就是当前的内部人控制。在一股独大、中小股东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与公司的经营层重合的相关度相对较高,而且监事会受控于管理层。所以,董事会与经理层则组成了内部人控制核心团体。

2.4 监事会作用被忽视

公司的监事会由大股东内部选派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同样处于大股东的制约之下,董事、监事、经理利益一致,使监事会独立性尽失、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形下,监事会对审计委托关系的改善作用显得非常有限。另外,我国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不相匹配,明显不利于其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

再者独立董事与这些公司相隔甚远,加之时间有限,有时连董事会都不能参加,只好委托别人代为投票,这也不是个别现象。据一项调查发现,在聘请了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中,只有47.99%的公司聘请了财会专业的董事,独立董事居住地与公司注册所在地一致的比率仅为0.58%。自行搜集有关资料在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中占据最末位,比例为37.69%。因此,许多独立董事无法得到管理当局积极的配合,无力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后选择辞去独立董事的职务。

我们知道,审计委员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是相伴而生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良性发展是建立在独立董事制度基础之上的。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主要是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其独立监督职能,原因在于我国内部人控制严重,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实际上仍由管理当局控制,独立董事只是参与表决,实质上起不到大的作用。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前提,鉴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执行中并不成功,笔者有理由相信审计委员会制度也很可能有名无实。另外,缺乏充分的实质上的效果。虽然许多发生会计舞弊事件的国外大公司拥有绝对多数的独立董事,但仍然没有阻止会计做假的发生。

3 对策和建议

3.1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审计委托模式

古典审计委托模式在现实的公司治理机制中失效,国内外许多学者也都意识到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弊端,并对这一审计委托模式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1)由证监会行使审计委托权。由证监会行使委托聘任权优点在于:首先由证监会执行审计聘任权隔离开了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直接的聘用关系,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对象之间在委托关系上的直接接触,剥夺了管理当局要挟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生舞弊的可能;其次,通过证监会对业务委托和审计费用的支付,可以引导审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制止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拉拢客户而在审计费用以及审计质量上做出让步;最后由证监会聘请外部审计师,能够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和操纵,不仅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而且也保护了小股东的权益。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原先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直线形的审计委托关系被变更为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三者间的三角形间接审计委托关系(如图3所示)。但是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承担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失实的责任,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没有动力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起不到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不可能长久存在。

(3)股东信托机构行使审计委托权。在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状况下,股东信托机构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因为股东信托机构的成员与公司没有利益冲突,代表着股东的利益,相应的提高了审计的独立性。但是在我国存在着极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严重,许多事情都由控股股东说了算,若股东信托机构的成员由股东选出,实质上还是由控股股东选择决定,为控股股东的利益服务,两者之间仍然不是独立的,归根结底审计聘任权还是由管理当局掌握。

(4)公共管理机构行使审计委托权。以上几种创新的审计委托模式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是考虑由完全独立于企业的第四方担当审计委托人,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的思路。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就是由独立于企业的第四方来执行审计委托权更能提高审计独立性。由第四方来委托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一股独大、股权分散等所致的内部人控制局面,使包括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内的对经营者的监督权得以落到实处。具体可以用图4表示出第四方的职责与所处的位置。

3.2 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美英国家,在内部人控制如此严重的情形下,要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另外,要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必须切断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审计业务应是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来源,也就是相关业务将代替审计业务处于主要地位,转向盈利能力强、风险小非审计服务业务。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应主要承担其他管理咨询、会计与簿记服务和税务服务等,包括承担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账,提供会计咨询和税务咨询以及管理咨询,培训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等业务。

3.3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约束审计委托双方行为

当前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拥有审计委托权,若管理当局不满意审计师为其出具的审计意见,则其就会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来惩罚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威胁确实会使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让步,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强变更事务所的信息披露,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随意性行为。另外,不真实、不合法的审计报告,通常是在上市公司的授意、利诱下造成的,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产生威慑力,将会加剧审计委托关系的失衡,审计独立性会受到更大影响。因此,由上市公司与审计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双方的审计合谋行为,缓解审计委托关系的失衡。

3.4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要注重引导中小投资者形成理性投资理念,提高其分析市场信息能力。具体来说,首先,对大股东的有效投票权做出限制,如在表决中的股东回避制度。该制度是指在投票表决中如果某股东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关联方股东应当在表决时放弃投票权,由其他非关联方股东进行投票表决。其次,完善最终委托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使最终委托人的约束到位。

主要参考文献

[1]梁志强.审计独立性的选择:实质重于形式[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4).

[2]郝振平,钱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审计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1(3).

[3]葛家澍,黄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对安然公司会计审计问题的剖析

[J].会计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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