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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18:2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黄河大合唱》被恶搞,别以厚重换轻薄

据报道,最近,一段《黄河大合唱》视频居然被贴上了“搞笑”的标签在网络流传。这几年,以另类形式表演的《黄河大合唱》,已经成为公司年会或晚会的热门节目,甚至还曾被搬上电视荧幕。

《黄河大合唱》是人民音乐家冼星海谱曲、光未然作词的交响乐,它以黄河为背景,广阔地展现了抗日战争的壮丽图景,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解放的战斗决心,塑造了中华民族巨人般的英雄形象。一首《保卫黄河》曾鼓舞了几代中国人,听者都为之澎湃。但在当下的一些娱乐节目中,它竟被多种形式以恶搞,美其名曰传统形式的歌曲听着让人提不起兴趣,用创新、包装等为恶搞《黄河大合唱》的行为进行辩护。殊不知,拿着承载着历史记忆和民族情感的厚重,换一时肤浅的欢乐,实在有些轻薄和无知。

恶搞《保卫黄河》,并不是今年才开始的,早在几年前,一些学校、企业,甚至媒体就开始了恶搞风,除了所谓的以创新名义弘扬爱国歌曲这层外衣之外,可能考虑更多的是收视率和吸引眼球。有的点评嘉宾还口无遮拦地为这种恶搞点赞叫好——“没什么不可以调侃的,非常好玩”,当把好玩作为唯一目的,恶搞《黄河大合唱》,就变得“没什么大不了的”,敬畏感掉了一地。

《黄河大合唱》产生和反映的历史背景是清晰和不可辩驳的,年轻一代与这类歌曲确实有时代感差距。因差距而不熟悉,因不熟悉而产生疏离感、无畏感、戏谑感,可能就变成了自然发生的事。在一切可以挑战,一切可以调侃的如今,《黄河大合唱》没能逃脱被调侃的命运。

《黄河大合唱》被恶搞并非个例,那些被歪曲的革命先烈形象也是一样。电视、网络中那些相关革命英雄的影片,很多都被加上了一段传奇或者感情戏,综艺娱乐节目迎合恶俗之风,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

近些年来,尽管对恶俗、丑化、歪曲的恶搞风进行了整治,但难抵一些自媒体自身利益高于一切,在明星效应、自我中心的作用下掀起恶搞之风。面对恶搞之风,光有气愤是不够的。恶搞《黄河大合唱》等行为,不光在民族感情上难以容忍,从著作权法等法律角度,此类恶搞行为也触犯了法律。著作权拥有者有权拒绝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丑化等,作为继承者,冼妮娜、张安东等完全可以对这些歪曲丑化者提起诉讼,对这些歪曲者形成震慑,而这,也将具有一定的社会效应。

娱乐也需要有底线,娱乐也需要有底线,用戏谑的方式来表达《黄河大合唱》,并不是幽默,而是超出了底线的恶俗。是一种忘记本来,迷失自我,换取轻薄一笑的做法,最后只能被人嘲讽。

保卫黄河,彼时的民族有危机感。恶搞《黄河大合唱》,此时的你我可有文化危机感和文化自觉性呢?(张立

2.恶搞《黄河大合唱》,岂止无知和轻佻?

曾入选“十大抗战歌曲”的《黄河大合唱》惨遭恶搞。据报道,在某单位年会的视频中,这首歌曲被人以夸张的表情和肢体动作恶搞,引得台下哄笑。近年来,恶搞《黄河大合唱》已成为公司年会或晚会的热门节目,甚至还被搬上电视荧幕。

文艺是时代前进的号角,最能代表一个时代的风貌。“风在吼,马在叫,黄河在咆哮”“万山丛中,抗日英雄真不少;青纱帐里,游击健儿逞英豪”„„《黄河大合唱》被誉为“民族危亡时刻奏响的时代最强音”,如今的处境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细看视频中的表演者,摇头摆尾,搔首弄姿,不只是丑化经典,更是在亵渎历史,丑态令人作呕,何其荒唐?

一首《黄河大合唱》,交织着家仇国恨,抒发着卫国豪情,既有“中华民族的儿女啊,谁愿意像猪羊一般,任人宰割”的悲戚,更有“保卫黄河,保卫华北,保卫全中国”的壮志。经典沦落至此,是时代之殇。抛弃经典,就是忘却历史。值得追问的是,恶搞《黄河大合唱》绝非个例,从企业到学校,乃至某卫视的综艺栏目,均有此丑陋行为。这绝非“集体无意识”,而是在过度娱乐化支配下的道德沦丧。把肉麻当有趣,把恶俗当宝贝,为了追求娱乐无所不用其极,这不仅是无知,更是麻木。

娱乐有边界,恶搞分对象,不是所有娱乐都该鼓励,更不是所有的元素都可恶搞。正如冼星海的女儿冼妮娜所称,“父亲是用血和泪写的这部作品,代表我们中华民族之魂。严肃的音乐不可以这样来调侃,他们来恶搞,我觉得是忘本。”连浸透民族耻辱的经典作品都敢恶搞,不是忘本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低俗不是通俗,欲望不代表希望,单纯感官娱乐不等于精神快乐。承平日久,追求精神快乐无可非议,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公民权利,但是通过恶搞经典而获取快乐,这种快乐是廉价的,是庸俗的,也是不可宽宥的。

谈到文艺创作,总书记批评了一些现象,比如,有的搜奇猎艳、一味媚俗、低级趣味,把作品当作追逐利益的“摇钱树”,当作感官刺激的“摇头丸”;有的胡编乱写、粗制滥造、牵强附会,制造了一些文化“垃圾”„„像这种恶搞,谓之垃圾毫不为过。

“绝不做亵渎祖先、亵渎经典、亵渎英雄的事情”,必须对恶搞经典说不。否则,会有更多的经典被亵渎。恶搞经典,只会让亲痛仇快,只会消解价值认同。就目前而言,除了谴责此类恶搞现象,还应该构建惩戒机制,对当事人依规处理。

3.别用恶搞毁了艺术

调侃经典作品、愚弄历史记忆,既超出了娱乐的边界,也亵渎了艺术的神圣

伴着《黄河大合唱》的旋律,一群人一边吼着“年终奖,年终奖,我们在嚎叫,我们在嚎叫”,一边摇头晃脑故作癫狂,时而瞪大眼时而张大嘴,时而扭动屁股乱舞手臂„„最近,一个“年终奖”版的《黄河大合唱》视频流传在网络上。低俗的歌词、夸张的表演,大多数观众看后不仅没有发出笑声甚至想“咆哮”:“怎么能这样糟蹋我们的经典歌曲!”

恶搞式表演,在生活中时常可以看到。能逗乐别人固然好,但表演形式和内容本身并非没有底线。以恶搞经典作品的形式取乐观众,既不是传承经典,也绝非艺术再创作。《汉书·艺文志》中就提到了“哗众取宠”的问题,以浮夸的言行迎合观众,借此骗取信赖和支持,说白了就是一种对观众的欺骗。生活的确需要逗笑和欢笑,但一种表演能否达到逗笑别人的效果,靠的是实实在在的功力和水平。一位老艺术家提醒过,“歌词最容易写,歌词最不容易写好”。娱乐有娱乐的底线,严肃有严肃的必要,调侃经典作品、愚弄历史记忆,既超出了娱乐的边界也亵渎了艺术的神圣,根本无法传递会心的笑声。

之所以说恶搞经典作品危害甚深,不仅因为恶搞本身的解构负能量很大,也在于“集体无意识”的破坏力量不容小觑。不可否认,恶搞在表演时可能激起一些廉价笑声。正因为解构和恶搞经典来得容易,博得的笑声也很廉价,所以表演形式容易被更多人模仿。有记者发现,恶搞《黄河大合唱》不仅堂而皇之出现在某些公司年会上,还出现在幼儿园、中学、大学等教育机构的晚会上,甚至登上了电视荧幕。嘻嘻哈哈一场看似无足轻重,但廉价笑声中所传播的,并不是什么娱乐精神或者欢笑氛围,而是价值的愈发虚无,道义的愈发破落。以无所谓的态度恶搞和篡改经典作品,会在温水煮青蛙中撕毁本应坚守和捍卫的道义底线、价值认同,从而拉低人们的审美品位,混淆正常的社会认知。由此而言,抵制恶搞和解构,人人都有责。

历史不是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空袋子”,承载着历史记忆和民族情感的文艺作品,同样不是什么都可装的“空袋子”、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的“草稿纸”。《黄河大合唱》中所歌唱的,是八路军东渡黄河、饮马太行抗击日寇的坚定决心,是全民族觉醒、同日寇抗战到底的不屈精神,说它是“民族之魂”“不朽之作”毫不夸张。为图搞笑而篡改这一反映民族救亡之声的代表作,显然是一种对历史的亵渎、对民族精神的挥霍,与浑浑噩噩的“蓬间雀”何异?军人常常说,和平年代尤须警惕“和平积习”。对我们每个人而言,同样需要保持对历史冷漠病和虚无症等和平积习的警惕。

“不懂自己出生前历史的人,永远是个孩子。”对待先辈们燃烧生命谱写的历史,抱持温情与敬意是最起码的要求。历史里不仅有先辈的奋斗,更维系着我辈的过去和未来;经典作品承载着的不仅是艺术创作的高峰,更有民族的兴衰和荣辱。尊重历史、尊重经典,其实就是对自己的尊重,对未来的尊重。

4.克隆猴研究伦理规范不可或缺

日前,中国科学院发布消息:世界首个体细胞克隆猴在中国诞生。人们在兴奋的同时,也隐隐觉得恐惧:会不会有一天,人也能被克隆?灵长类体细胞克隆的成功,会不会给人类带来更多伦理困境?好莱坞2005年的科幻大片《逃出克隆岛》中的情景,似乎已不再是科幻。

其实,从“多莉”羊诞生的那天起甚或更早,人们就已经明白:克隆人不再是个理论难题,技术层面的成功是早晚的事。因此,对于克隆技术的伦理讨论从未停歇——2000年,首个胚胎细胞克隆猕猴在美国诞生,世界范围内就掀起了广泛的讨论。

不过,在大多数科学家看来,不能克隆人,不光是一个伦理问题,更是不可触犯的法律。不只是克隆技术,二十几年来,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基因编辑、转基因等技术出现之后,科学家、宗教界、公众就一直在讨论其中可能涉及和引发的伦理问题,并逐渐在更大范围和趋势上达成一致。此后,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克隆技术在内的诸多技术的使用和研究进行伦理规范。比如,我国2003年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说回体细胞克隆猴这一成果。据介绍,这项实验是在严格的伦理规范下进行的。早在2005年,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所在的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就成立了由伦理学专家、生物学专家、医学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的生命科学伦理委员会,“对上海生科院及其有关项目的研究人员在涉及人体和动物的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和程序性问题上进行指导并给予帮助”,“开展伦理审查管理工作,制定生命科学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的基本标准,对计划开展的涉及人体和动物的生命科学研究事先进行审查,批准符合伦理标准的研究项目,并对获批的研究进行监控,以确保研究涉及的对象确实受到了保护,对所有有违伦理规范的研究项目予以否决或要求对不当之处进行修正”。体细胞克隆猴这项实验也是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下开展的。

那么,用灵长类动物做实验是否违背了科研伦理,尤其是尽量保护实验动物生命的原则?这个问题没有一致答案。不过,就如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蒲慕明院士介绍的,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每年都要用大量猕猴进行药物筛选等科学研究,但因为猕猴的遗传背景不同,需要大量动物实验才能进行有效筛选。有了体细胞克隆猴技术,就能培育出具有相同遗传背景的模式动物,这将减少实验用猕猴的数量。

当然,涉及人类存续和发展的伦理问题,再怎样谨慎也不为过,这需要包括科技界在内的各方参与和充分讨论。不过,技术本身并无所谓好坏,关键在于使用它们的人——能够威胁人类生存的从来不是技术,而是人类本身。

5.无人机,有了规矩才可成方圆

前两年不时有无人机闯入禁飞区的消息,让民众捏一把冷汗。近来类似新闻似乎少了,但对无人机加强监管的呼声不断。实际上有关部门一直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相关法规的制订。1月26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一发布,在工信部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立即引起了热议。 这是国内首部国家级无人机飞行管理专项法规征求意见稿,不难想象,出台后将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和行业指引作用。无人机从一开始归属国家体育局航模运动管理中心管理,到从空中管制出发,要求无人机的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再到如今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工信部、民航局等多个部门介入,这背后既反映了无人机行业的迅猛发展,也折射了无人机监管的沿革。

把无人机再当做航模运动,当然是过时了;可要求所有无人机上空就必须申请,也不现实,说得到、做不到。所以,对于无人机监管,现实的路径就是根据其不同用途和重量级分类加以指导。这也是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即将无人机分为两级三类五型:先按执行任务性质分作国家和民用两级,将民用无人机从中打包出来,再按飞行管理方式,将民用无人机分作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管控类,最后再按照飞行安全风险和重量等指标,分作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这就清爽了许多,什么无人机该怎么管,一目了然。

这部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就是打破了“一飞就要申请”的原则,对微型和轻型无人机加以豁免,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内飞行,只需实时报送动态信息。这就等于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迎合了行业发展的需求,给目前市场上的主流无人机产品让出了市场生存空间。我们平常用来航拍和自拍的无人机,90%以上属于这两种类型。如何平衡市场需求与空中管制以及公共安全的矛盾,是原先无人机监管的突出问题。现在,这个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随着无人机日益普及,无人机行业的蛋糕也越来越大,有机构预测,未来全球民用无人机市场规模将超过千亿元。我看加上所能带动的相关产业,可能还不止此数。更重要的是,国内无人机企业发展迅速,如大疆等公司在国际市场上也占有领先地位。只是这两年,由于要求强化无人机监管的呼声很高,企业的积极性也受到一定挫折。从这个角度讲,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也是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无人机当然不能没有规矩,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受政策所限而扼杀了行业领先发展的机遇。何况,过去对无人机也不是说没有管制,而是缺乏权威性、统一而且可行的措施。如今,对于如何防止无人机闯入禁飞区、限制空域的技术也越来越成熟,已经基本上能实现动态控制。在这背景下,这部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和最终出台,相信既能够加强对无人机的规范化管理,也可以对无人机产业发挥助推作用。只要不偏离这一初衷,企业和公众在讨论中提出的一些意见,包括实名登记等问题,都可以在后续中进一步完善。

6.善于总结是一种智慧

总结是一种智慧,也是一门学问。历览前贤俊杰,凡事业有成者,往往都善于总结。

秦国蜀郡太守李冰潜心钻研水文,设计建造了“独奇千古”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总结出“深淘滩,低作堰”的治水六字诀、“遇湾截角,逢正抽心”的八字真言,泽被后世。楚霸王项羽自矜其功,直到四面楚歌时仍执迷不悟,发出“天亡我,非用兵之罪也”的喟叹;而汉高祖刘邦清醒自知,将“所以取天下”的原因归结为“三者皆人杰,吾能用之”。回溯历史,一个人总结能力的高下,映照着认识水平、为人境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人生走向与事业成败。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善于总结经验。正如毛泽东同志在1965年与程思远谈话时所言,“我是靠总结经验吃饭的”。事实证明,从革命年代、建设时期到改革岁月,打完一场仗、建完一项工程、推进一项改革,我们党都会及时总结反思,认真发扬优点、纠正失误。正是在不断地总结归纳中,我们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筑牢了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然而,现实中不少看似有模有样的总结,却背离了初衷。有人把总结等同于写材料,任由“秀才”坐而论道、凭空出理,只求辞藻华丽、句式整齐,不管是否源自实践,是否对工作有益;有人视总结为论功行赏的机遇,把尚在构思的蓝图包装成已经完成的工作,为明显存在的问题罗织借口,结果吹大了政绩泡沫,遮蔽了潜在矛盾;有人把总结写成流水账,抄抄文件、堆堆数字、列列表格,既囫囵吞枣应付自己,也草草了事敷衍上级。凡此种种,均徒有总结之表、无总结之实,落入了形式主义的窠臼。

如果对总结来个“总结”,敢于直面问题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心理学认为,人在意识到自己身上存在问题时,会本能地选择逃避或推卸,以拒绝痛苦情感的折磨。然而,哲人有言:不解决问题,你就会成为问题。一个人在舒适区待久了,就如同“温水煮青蛙”,长此以往,只会踟蹰不前、能力退化。勇敢面对难题、善于剖析自我、学会总结得失,才能增长心智、提升认知,更好地适应当下和未来。

法国作家福楼拜谈及写作体会时说:无论你所要讲的是什么,真正能够表现它的句子只有一句,真正适用的动词和形容词也只有一个,你必须把唯一的句子、唯一的动词、唯一的形容词找出来。如果我们缺少勇于剖析的心理素质,丧失探寻本质的研究精神,就容易制造言不由衷、词不达意的“花架子”,总结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总结是客观的观察,也是高度的概括、智慧的结晶,必须保证“含金量”。

王安石创作“春风又绿江南岸”时,一个“绿”字,就经历了十多个字的反复揣摩。安于做思想懒汉,惯于照猫画虎,难以成就高质量的总结。保持清醒、善于钻研、提高认识,才能知兴替、明得失,用理性之光照亮前行之路。

7.餐厅服务费不能是“糊涂费”

最近,北京居民陈女士在一家餐厅用餐后看账单,发现比别家餐厅多了一项“服务费10%”,她询问“为什么事先没有告诉我有服务费?”服务员拿出菜单,指向菜单底部一行小字“加收10%服务费”。上海居民王大爷带孙子去迪士尼游玩,给自己点了368元的西式套餐,给孙子点了258元的儿童套餐,结账时发现加收了15%的服务费。王大爷也有疑问:“高昂的菜价里不包含服务费吗?为什么还要加收?”餐厅加收服务费到底合不合理?

按照一般人的朴素理解,餐厅加收服务费应该算是不合理的乱收费。因为顾客用餐支付了餐费,餐费已包含了食材成本、人工成本、房租成本以及水电燃气等必要开销,而服务费显然属于人工成本之列,餐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本是应尽的义务,岂能要求消费者另行埋单?

有法律人士认为,餐厅收取服务费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也没有法律禁止收取服务费,“从法理上说,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所谓餐厅服务费,也循此理”。毕竟,商家的逐利本性是排于首位的,但顾客和商家相比,顾客弱势、商家强势,要较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恐怕不该赋予商家“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自由,随意收取服务费。

退一步说,即便“法无禁止即可为”在餐厅收取服务费上是成立的,那也存在一个收取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从法律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价格公平合理。就此而言,餐厅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应当坚持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然而,餐饮业是一个竞争非常充分的行业,上述消费者被加收10%服务费甚至是15%的服务费,收费之高,多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难言其公平合理、质价相符。

要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经营者还应明码标价。按照相关法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告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情况。据此,餐厅在向顾客提供服务前,也即是在顾客消费之前,就应当精准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实际获悉它们会收取一笔服务费。只有保障了顾客的知情权,才能保障其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若只是在菜单、桌签或店内某处使用不醒目的字体标注,不足以引起顾客注意,在结账时才告知,如此“糊涂费”则有侵权之嫌。

无论是早已被相关部门叫停的“开瓶费”“洗杯费”,还是现在的服务费,都屡屡暴露出商家“盈利大于服务”的经营惯性思维。然而,在一个开放的市场,消费者的选择是自由的,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来惩罚不良商家。与其为蝇头小利伤了消费者的心,不如提高服务水平,赢得更多人的青睐。服务费引起消费者抱怨也提醒经营者,餐饮业价格虽由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也不能不顾及消费者,随意乱收服务费。(何勇海)

8.百年品牌,不要一个个倒在金钱的“石榴裙”下

在华北地区,驴肉火烧是大家所喜爱的传统小吃,大大小小的驴肉火烧店也遍布在华北的各大城市,一如“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声名远扬。“河间驴肉火烧”是拥有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的、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小吃,因此这些店铺,也多以“河间驴肉火烧”作为卖点。

然而在坊间,经常传出不要去吃驴肉火烧的声音。原因无他,以现有驴的养殖成本和数量,根本不够支撑起庞大的驴肉火烧消费市场。今天(1月8日),媒体的调查揭秘,坐实了坊间的这一传闻。

报道里,在被冠以“中国驴肉火烧之乡”的河北河间,多个乡镇存在熟食加工黑作坊,他们所加工的“河间驴肉”多不含驴肉,而是由骡子肉、马肉甚至猪肉,加上驴肉香精以及其他添加剂煮成。这样的“驴肉”价格低廉,一斤在20元左右。

就此次媒体调查结果来看,恐怕大家所吃到的绝大多数驴肉火烧,用的都是调查中所说的用其他肉替代熬煮所制成的假“河间驴肉”。因此,有一个问题亟待明确,这些熟食加工黑作坊,是怎样生存下来?毕竟,坊间传闻不会空穴来风,而每日数吨的假驴肉流出,也不可能被掩盖的天衣无缝,为何监管部门就发现不了?

从报道中来看,有关部门并非没有做过努力。当地食药监部门负责人对假驴肉并不讳言,多年来当地相关部门针对驴肉制品也开展了多次打击行动,但现实情况并不如人意。报道中的这些黑作坊,基本都没有营业执照,现场照片显示生产制作条件极其恶劣,多在民房里进行。

执法部门并非没有强力依仗,掺假掺杂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可为何多次监管的效果依旧如此?如此大规模制售假驴肉行为还需要靠媒体调查暗访,个中问题,恐怕还需当地监管部门自查并改进了。

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是一个长久性问题,并不能只靠一次监管或者一次专项执法行动解决。如何让执法成果落实长久,并非没有途径。比如建立食品从业负面清单制度,对曾经出现过制售假驴肉的从业者、从业地点,实现定时定点周期性排查;比如加大对当地参与食品运输、乃至货物运输的货运公司的常态化检查,控制假驴肉流出的可能性„„方法并不是没有,若河间有关部门愿意沉下心去,做好同假驴肉打拉锯战的准备,此次引发关注的假“河间驴肉”事件,就有可能不会发生。

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只会造成对品牌的伤害,过分逐利不会带来品牌的长远发展。当年的金华火腿如此,现在的“河间驴肉火烧”也是如此。

真假驴肉,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是难以区分的。现时的食品安全环境,本身已经动摇了消费者对市场信心。正是基于此,唯有在“河间驴肉”的流通上,严控质量把好关,让消费者吃上安全放心的真“河间驴肉火烧”,才是有关监管部门的应行之举。而这,也是维护好“河间驴肉火烧”这块百年品牌的题中之意。(陈鸣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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