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发[2011]13号
关于对煤炭集中区环境卫生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了使煤炭集中区内的整体面貌发生改变,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煤炭经营市场,现根据《平罗县规范发展煤炭市场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生活的家园。集中区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积极配合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搞好集中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二、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墙外及门口环境卫生由企业、工商户和服务中心共同治理。平时清扫工作由服务中心环境卫生大队进行清扫,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卫生管理费。卫生管理费明年按物价局规定的以土地面积收取标准收取,收取的卫生费只用于维护集中区市容市貌及建设
垃圾池、清洁工工资等,不含企业垃圾、废渣等的清运费。
三、各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在厂区内自行指定地点堆放,
堆满后电话通知集中区服务中心,由集中区服务中心统一拉运,拉运费由企业承担;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倒放,集中进行拉运;严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门外、公路、树池倒污水、垃圾及废渣。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四、各企业、个体工商户沿路门前一律不准堆放杂物。
违者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200元罚款。
五、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的
规定,做到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确保门前整洁、美观。对“门前四包”规定执行不好者,由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处以50—1000元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地,擅自砍伐、
移植树木、损坏花草;不准在绿化带设置任何标牌。违者,按有关规定处以100—1000元罚款。
七、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环境卫生平时监督工作由企业、
个人、服务中心共同执行,对举报有损环境卫生行为的,一经证实,奖励50—200元。
八、自2012年1月1日起,集中区服务中心将成立环卫
监察大队,白天和夜间分组对集中区进行巡查,对夜间偷排渣、偷倒垃圾等损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坚决遏制并打击,一经发现没收运送车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
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杜绝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偷倒垃圾、偷排废渣等损坏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望各企业接到通知后,对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952-3916829)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煤炭集中区规范环境卫生通知抄报:崇岗镇党委、政府平罗县工业和商务局抄送: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各领导、存档发:集中区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2011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