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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1 22:59: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肥市公安局户籍办理工作暂行规定(有删节)

http:// 2004年3月28日 10:17 合肥晚报

随着户籍政策的进一步放宽,以及公安部便民利民措施30条、省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23条、市公安局《服务经济建设、加快合肥发展的五十条措施》和《关于贯彻公安部、省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规范户籍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我市户口迁移等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户口办理的权限、程序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同时为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提供便于操作和管理的统一标准,近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户口政策,结合我市户籍办理工作实际,对户籍办理的方法、程序和应具备的申报材料出台了新的规定,为方便群众了解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本刊本期特予以刊登。

一、户口登记

(一)国内新生婴儿出生入户: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1.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居民户口簿;(4)父母身份证明。

2.办理程序:

派出所直接办理。

户口登记部门每季度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

(二)国内公民收养弃婴

1.所需材料:

(1)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2)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3)收养人申请书。

2.办理程序: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注销和恢复户口

(一)出国出境人员

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凭外交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即可办理。

以往已经注销户口的,若要恢复户口,凭中国签发的有效护照与健康证明书、出入境管理部门恢复入户通知书办理。

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劳改、劳教人员

1.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入户的,凭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直接到原户口所在地恢复入户。

(三)死亡注销

1.所需材料:

(1)正常死亡的,凭死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非正常死亡的,凭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申报、相关部门证明和死者的户口簿与身份证。

2.办理程序:

派出所直接注销户口。

(四)原籍我市的离退休人员回迁

1.所需材料:(1)凭市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函;(2)本人申请报告;(3)本人和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办理程序:

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或准迁手续。离退休人员回农村的,不改变户籍性质。

三、分户、立户

1.所需材料:

(1)房产证明;(2)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2.办理程序:

凭相关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派出所直接办理。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

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经市公安局决定户口冻结地区、夫妻关系、未成年子女等不予分户。

四、户口迁移

(一)市内户口迁移

1.所需材料:

投靠直系亲属、分房、购房、换房的,凭《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证》。

2.办理程序:

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市外迁入

直系亲属间投靠的;

1.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2)原籍公安机关户籍证明;(3)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乡(街道)和村(居)委会亲属关系证明;(4)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是成年人,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5)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审核所当场办理。

(三)录用公务员、招工、顶替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

1.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2)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证明;(3)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接收证明,垂直领导的单位和部门须有省一级单位的调令;(4)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2.办理程序:

凭上述证明材料,派出所直接办理。

五、军人户口

(一)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凭相关决定,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复户。

(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民政部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予以落户。

(三)转业干部凭组织、人事部门入户介绍信及所附的随迁无工作的家属名单办理落户的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

1.所需材料:

(1)入户介绍信;(2)调令、命令;(3)劳动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无工作证明;(4)原籍公安机关户籍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办理。

(五)军官家属随军入户

1.所需材料:

(1)干部家属随军呈批报告;(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批文;边防、消防总队政治部门批文;边防、警卫系统的公安厅、局政治部门批文;(3)劳动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要求迁入人无工作证明;(4)要求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2.办理程序

上述材料齐全,由市公安局户政处直接办理。

七、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申请入户

1.所需材料:

(1)购房人申请报告;(2)要求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3)结婚证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出生证及复印件或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4)《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5)

购买二手商品房的,应出具契税发票、《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购买商品住宅房的,应出具按揭银行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复印件。

2.办理程序:

凭上述有效证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填写《申请迁入户口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和市局审批。购房人的非直系亲属和已成年子女不得申报户口迁入。

八、投资、兴办实业申请入户

1.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2)要求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3)结婚证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出生证及复印件或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三年累计纳税五万元以上,私营企业年纳税五万元以上的纳税票据及复印件;(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如购买、单位正式分配的住房等相关证明:房地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证明(不含出租房屋)等。

2.办理程序:

凭上述材料与证明,派出所民警填写《申请迁入户口人员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十、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

(一)原我市生源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毕业证书、户口簿,直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此类户口在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需迁移,可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1.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2)全国高等普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证;(3)用工(聘用)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4)户口迁移证。

2.办理程序:

凭上述证明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1、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2)用人(工)单位录(聘)用手续;(3)劳动合同;(4)户口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凭上述证明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人才市场(交流中心)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

1.所需材料:

(1)房产证;(2)户口证明材料;(3)省、市人才市场(交流中心)有关证明。 2.办理程序: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前两项所需证明材料,派出所当场办理。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六)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毕业证书、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证、用人(工)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聘用)协议书、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市局审批。

2.非应届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在我市落户的,凭毕业证书、用人(工)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户口证明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市局审批。

(七)2003年8月7日以后,原籍在我市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到西部或外地工作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1.所需材料:

(1)全国高等普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证;(2)毕业证书;(3)户口迁移证;(4)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

凭上述证明材料派出所直接办理。

(八)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在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或就业指导中心可将其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九)高校学生转学、退学落户,凭相关证明,到派出所直接办理。对从农村入学的学生,退学入户时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十)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被招收录取的学生要求办理农转非的,凭省技工学校招生办验印的《技工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含复印件)和技工学校开具的入学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就地进行农转非。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凭与用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审批,办理户口迁移或入户手续。

十三、几种不常见的户口管理方法

(一)户口簿丢失

取消户口簿丢失补领要登记挂失的办法,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凭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到派出所直接申请补领。

(十一)户口迁移证件丢失的,原迁出地在证明其未入户后,予以补开证明,证明内容与迁移证件上的项目相同,迁入地凭证明予以登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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