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三年内是否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以下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特此证明
签章:
年月日
注:此建筑企业诚信证明须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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