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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暂行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6: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

穗组字〔2011〕9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1年9月9日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 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启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的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用于支持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启动和推进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审定创业启动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确定创业领军人才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审核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研究解决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创业启动资金的考核与验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受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委托承担创业启动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及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创业启动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审核、下达创业启动资金计划,办理创业启动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 获得资助的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创业启动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创业领军人才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核批,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在创业项目开展过程中使用创业启动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并纳入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六条

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广州市内使用。创业领军人才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资助计划合同期内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申报成果奖励、发明专利、制定的标准、自主创新产品等均应标注“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业领军人才在穗创办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领军人才所申报的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效益。创业启动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烧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条件建设费、成果推广费、场租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

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科研条件建设费:是指为保障项目研发的实施所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或改造)费用。

(七)成果推广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用于相关自主研发产品的中试、推广或示范工程(项目)费用。

(八)场租费:是指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除享受〘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场租优惠之外所发生的工作场所租赁费用。

(九)国内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穗工作的相关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会议/培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为提升科学研究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或参加相关培训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三)人员费:是指直接参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研究开发的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工资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创业启动资金中重复列支。

(十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五)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占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等费用总额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30%。其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的费用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5%。

第九条 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创业启动资金合同书〙,明确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成果及验收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获得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第三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程序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创业启动资金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创业领军人才在编报预算时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创业领军人才、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创业启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创业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相关人才工程(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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