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娱乐部承租经营合同
发包人:(以下甲方)
法人代表:
发包人所在地:西宁市长江路95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本合同所涉及主要事项,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约定如下:
第一条:合同目的
为完善鸿宇宾馆餐饮,娱乐服务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乙方创收积极性,依法取得其合法经营利益。
第二条:承租合同
鸿宇宾馆餐饮、娱乐部:位于西宁市长江路95号邮电指挥调度中心一楼餐厅(含厨房),三楼办公室一间(位置在楼梯间左侧)。
前款房屋及室内外相关设施及其规格、型号、名称、数量、新旧程度、品质状况、财务原址依交接清单为准。
交接清单包括下列内容:
1、财产情况;
2、参与交接事务人员签名;
3、交接时间年月日
第三条:承租经营方式及责任:
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交租金。
乙方经营期间内聘用人员工资以及按照劳动法规规定的各项费用,经营期内的各种税费,违反行政法规受到的处罚,承租期内的水电费、电话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环保、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垃圾清理费等,均属乙方独立核算的内容,由乙方支付。
1、每年承包租金数额为壹拾伍万元整,自年月日起计费。
租金交付方式:每年按月缴付,每月缴付¥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先交后用,超过一个月未交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标的物交给乙方承租经营,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约定合同执行期限三年,三年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先缴付押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合同期满,债务清洁完毕,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经甲方验收,无人为破坏,甲方应在15天内不计息如数退还押金于乙方。
第八条:乙方在不动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当经营性装修,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费用属于乙方经营风险,投入不涉及甲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1、按约定取得押金;
2、按约定收取成租金;
3、乙方违法经营可以制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 违法经营受到行政机关五次以上处罚或责令停止。
(2) 存在火灾或不安全隐患,经告之拒不纠正。
(3) 因欠缴承租水、电费、电话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其中一项超过二十的。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1、本合同履行前办理交接事务,交付约定的房屋和其他财产;
2、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签收乙方送达的通知,请求协助的文书;
4、须与乙方协商或依约可以单方实施的行为,事先发出通知;
5、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
1、依法独立承租经营;
2、依法取得经营收入;
3、起字号;
4、在不损害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安装字号标志;
5、经甲方同意,进行室内装饰;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 违法经营受到行政机关五次以上处罚或被责令停止;
(2) 重大民事纠纷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承租经营,承担在合同期间发生火灾,伤害等事件的一切责任。
2、合同履行前办理交接事务、接受、合理使用房屋和其他财产、
3、依法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签收甲方送达的通知,请求协助的文书;
5、须与甲方协商或依约可以单方实施的行为,事先发出通知;
6、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之相关重要事宜;
7、依约缴纳成租金和押金;
8、按照要求缴纳水电费、电话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等。
9、及时清理垃圾、下水道、保持室内外整洁,接受城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装饰的清算处理
1、负有修缮责任的,其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涉及甲方设备、设施的维修,其部件的更换须经甲方(产权所有人)同意,且旧部件须交甲方保存,乙方装饰的部门,合同终止后,可移动部分归乙方所有,不可移动部分归甲方所有,归甲方所有的装饰部分不再计算价值。
2、安装的自豪标牌由乙方拆除,归乙方所有;
3、拆除造成房屋缺陷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4、乙方故意损害装饰物,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5、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装饰部分的损失,由解除合同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的,造成装饰部分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7、合同期满,乙方因在一只周内移交清单交回房屋及其他财产,如有毁损按毁损净值赔偿。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乙方不得用承租经营甲方的财产进行担保、抵押、顶账。一旦发生上述行为。甲方即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力,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2、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其承租经营财产、场地,与有特殊情况需转租、转包。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征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3、乙方承租经营,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其他种类相关的证照后方可营业。
4、乙方领取执照后,对外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5、水、电、暖价格:按青海省电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计量、质、定价执业,水元/吨、电1.20元/度、暖4元平方米/月,如与政府调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违法责任
1、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返还承租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
2、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放弃已交押金,租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
3、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直接损失,并赔偿三个月承租费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不符合第十四条约定的条件。
2、双方协议一致,一方需中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符合本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具备法定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均视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一方要求公证的,可进行公证,公证费由提出要求公证的一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签约地址:西宁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