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农业局
纠风工作责任制
为进一步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农业系统行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文明执法,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县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单位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安排,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政风行风建设以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四)对单位的纠风工作和行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本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及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
(五)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
(六)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条局机关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各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要结合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年底考核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一并进行。
第四条 实施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二)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三)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六)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违反本办法,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个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