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群体利益不可以侵犯个人隐私
谢谢主席,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站在这里跟大家讨论这样一个辩题:为了群体利益,能不能侵犯个人隐私。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何为群体利益,群体利益是指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的人所共有的利益。
而何为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包括受法律上保护的隐私权和法律未保护的个人隐私。侵犯就是指侵犯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对他人权利或利益的伤害或危害,其手段是非法或者不符合正当程序的。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连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隐私权的范畴来看。隐私权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内容进行独立支配的人格权。首先,隐私权具有无公害性,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刺探知悉适用披露和公开等方式的侵害。并且,通过隐私权的设立寻求个人和政府之间利益的均衡,其设立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私权利的保障来限制国家的公权力,防范国家权利的侵害。因此,隐私权作为一项自然人的基本独立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从法律未保护的个人隐私范畴来看(阴私权)。私生活的保护与其他权利的保护一样,都具有限度。某些隐私领域存在某些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权的范畴。但是,对于这些个人隐私的介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守正当程序。如果认为某些个人隐私存在违法或违反道德的情况,在没有符合法律依据或正当程序的情况下进行介入,那么长此以往,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程度将会愈演愈烈,公民生活的安宁和自由也将毫无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涉及违法问题时,即使为了群体利益也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也须在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下进行。第三:从价值角度来分析。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其存在也有更深刻的意义。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的普遍道德,而且可以给予个人公共生活领域以外的避风港。而查尔斯弗里德则认为,隐私权其目的在促进“尊重,爱和信赖”。 群体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而当其上升到社会层面转化为集体利益的时候,个人必定要做出让步。但是个人隐私的干涉必须具有合法依据和正当程序,这样才能确保公民人格尊严不被侵犯,才能促进全社会进入文明发展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