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按照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地税机关对社会和纳税人实行承诺服务。
第二条 各征收部门要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等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第三条 地税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对拟办事项有满意的结果。
(二)即时服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限时服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拟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理。
(四)全程服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五)规范服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六)高效服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纳税人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
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八)廉洁服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 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五条 违诺处理。对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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