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
甲方:
地址:
办公电话: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本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
一、服务代用车的状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PDI检查单》及《维修接车单》)。
,车型:
,VIN:
,
年
月
日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车号:宁 发动机号: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服务代用车辆的所有权;
2、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代用车辆技术良好,保证提供服务代用车辆的行驶证、养路费证等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3、不承担服务代用车辆在代用期间引发的 如乙方不履行保养义务,则承担因不保养车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指定维修厂家: 地址:
四、保险条款
1、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 《服务代用车申请表》、《PDI检查单》、《维修接车单》、《租车须知》、乙方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均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可有效。
2、乙方欲续租车辆,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满前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属
甲方签章:
委托人签章:
租 车 须 知
关键词——服务代用车:服务代用车是指用户以在修的车辆作为抵押,租借服务站的车辆作为代步工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行驶证正、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6、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种与所租车辆相同)。
(二) 私人车辆
1、身份证复印件;
2、行驶证正副本;
3、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种与所租车辆相同);
1、《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办理完毕后,用户持合同到行政部开单,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后,方可提车。抵押单位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应附上抵押单位的证明。
2、用户车辆问题处理完毕后, 公司应提前通知用户归还车辆,归还时间以 公司通知用户还车时间计算,若用户迟交,按租赁用车计算,每迟交一天,租赁收费标准上浮2%。超过二十天不交租金者, 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所用车辆并没收押金。
3、合同期内,如因政策因素或有关部门对车辆管理有变动时, 公司有权对车辆作相应调整。 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液、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 公司维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全部责任。
3、车辆被盗、被抢时,用户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赔偿给 公司;用户还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50%的租赁费用;办理索赔时用户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明。
或提供代租车辆时,
公司应立即通知用户, 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属 公司,如有合同的纠纷,由 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租用的是当地租赁公司的车辆,其所有有关条款按照租
公司 赁公司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