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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4: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公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分包队伍

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以下统称为分包队伍,包括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直属企业所属和所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建设项目和多种产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使用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使用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发包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将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禁发包单位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四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对使用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发包单位使用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二)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情况;发包单位与分包队伍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三)发包单位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班前会三交执行情况。

(四)分包队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包单位与其分包队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和落实情况。

(六)分包队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七)职业危害防止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和使用情况。

(八)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九)分包队伍内部开展安全检察和隐患整改情况。

(十)分包队伍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对发包单位使用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理监督情况。 第五条 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采取的主要方式为:

(一)听取发包单位及所使用的分包队伍的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四)检查施工现场,检查有关人员履行责任情况;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六条 发包单位招用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对其安全施工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使用未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严禁转包,工程分包只能进行一次。

第七条 发包单位招用专业分包队伍时,必须将其资质审查情况、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报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公司审批同意;招用劳务分包队伍时,自行组织资质审查,报监理公司审核备案。

第八条 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或新队伍准备进场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任意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在上年度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务分包队伍不得留用;对专业分包队伍原则上不得留用,确须留用时,必须加强队伍整顿,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认定,必须严格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保证施工安全。

分包队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有效性;

(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设有二级机构的专业分包队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员,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六)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构、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七)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发包单位应严格审查分包队伍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其中,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经验。安监部门应配合劳动部门对应招工人进行目测审查,老、弱、病、残及童工严禁招用。发包单位应对分包队伍的成员建立有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等内容的花名册。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十条 已被录用的分包队伍,在开工前或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由发包单位牵头负责,必须组织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首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及时备案登记。未接受教育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得录用。凡补增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定期牵头负责组织对分包队伍人员进行体检。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凡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清退。

第十二条 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供他人。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队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及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发包单位审查,报监理公司审批。发包单位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及时编制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发包单位应负全部责任。

劳务分包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交底,原则上由发包单位负责,如由劳务分包队伍编制时必须报发包单位审核批准,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单位、发包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接受项目公司、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分包队伍的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队人员的安全施工负全责。队伍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佩戴明显的袖标。队伍必须按工作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划分班(组),班(组)名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队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例会。安监部门应及时向其传达上级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或通报,并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应协助分包队伍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的落实,保证其施工的安全。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与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和义务,明确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可参照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按“事故统计范围”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考核,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活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及时兑现奖惩。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队伍或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的分包队伍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队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本队施工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公司指定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执行。项目公司在与其指定的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并要求指定的分包队伍必须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词是指:

发包单位:指与项目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

专业分包队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某一部分,并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独立承担安全责任、自行统计事故范围的单位。

劳务分包队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与发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服务,其产值、产量由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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