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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递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天快递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当报告和处理的安全信息,是指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

第三条 本企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渠道畅通、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科学有序”的工作要求,实现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 安全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用电话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章 安全信息类别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邮政业应急预案)列举的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二)因各类有毒害性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灾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三)因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四)因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五)因企业不正当竞争、经营权纠纷、兼并重组、破产倒闭等行业安全风险,以及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设施和设备故障、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财产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六)其他对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以下简称日常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

(四)快递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六)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七)企业因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八)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自身难以排除;

(九)其他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重要运营信息。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日常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一条 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邮政行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以及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值班室同时承担信息的接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二条 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特殊时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核实、报告、跟踪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或者参与事件的处置。

第三条 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

(三)邮件、快件、现金、车辆、邮资凭证等财物经济损失严重;

(四)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有毒害性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

(五)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中断;

(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遭到围堵,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七)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四条 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在二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企业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和基本过程;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涉险的人数)、邮件或者快件的损失情况、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发展的趋势;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等方式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

第七条 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 企业在报告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日常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一条 对下列安全信息,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视情况依法报告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情况严重;

(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情况严重;

(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信息报告后二小时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五百条以上;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一百件以上,或者邮件、快件被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五十件以上;

(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二辆以上;

(五)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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