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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5 15:02:2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编号:AQ-TB-2014-011 事故:****车间员工****夹件装配过程中从铁心摔下致左耳划伤

一、事故经过

2014年7月31日下午4点20左右,130T翻转台上正在装配14453铁心,当时***用C型夹具夹紧下轭,C型夹上千斤顶与C型夹具崩开,千斤顶飞出,C型夹碰到***,***从铁心上掉下,造成左耳划伤。

二、原因分析

1、现场使用的C型夹与千斤顶分离,工装存在缺陷,****紧固千斤顶时未意识到隐患的存在,千斤顶弹出,C型夹碰到****导致该员工摔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员工摔下过程中,安全帽被甩出,未起到防护作用,导致员工伤害加重。

3、现场隐患未进行有效识别且进行整改,员工自我保护和隐患识别能力需要提高,车间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三、整改措施

1、由***组织编制铁心夹具使用要求,并对现有的工装进行改造,确保工装安全使用。

2、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责任人****必须经过系统的岗前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车间组织所有人员对本次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保存记录。

3、各部门结合本次事故,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制定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所有员工必须正确、规范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劳动保护的作用。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对不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员工按照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四、处理结果

针对此次事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现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车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规定,取消公司所有员工7月份安全奖励;考核***车间主任****500元;考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100元;考核**部、**部、**室、**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事业部负责人100元/人。

各部门不要放过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任何细节,不要因事小而不为,让员工养成细心谨慎的良好行为习惯。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上港集团九江港务有限公司船舶服务分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

1、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长或当班驾驶员应及时用无线电话或其它联系方法向调度或分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向就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重就轻进行施救。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4、事故单位(分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或协助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按规定认真载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交接班记录,24小时(根据船舶所在位置)由当事人向分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事故报告。

6、发生事故接到上报后,由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如实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充分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一般事故及以上在10日内向总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9、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1、事故处理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应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小事故处理按《船务分公司小事故处理标准》,一般事故及以上,严格按分公司规定和上级处理决定执行。

3、对发生事故隐瞒事实不及时报告,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挽救损失,追加责任人直接损失金额的20%处罚,24小时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班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10%追加船长和责任人的处罚。

4、如属船长、班组长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事故,按直接事故金额的20%予以处罚;

5、对所发生的事故分公司管理层应负管理和监督责任,一般事故以下,分公司负责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按直接事故当事人处罚金额分别给予40%、20%予以处罚。

推荐第3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三条规定 (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1、特别重大事故:30≤死或100≤重伤或1亿≤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死<30 或50≤重伤<100 或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3、较大事故:3≤死<10 或10≤重伤<50 或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4、一般事故:死<3 或重伤<10 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二、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三、接报部门

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罚款<500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10万≤罚款<20万; (2)较大事故20万≤罚款<50万; (3)重大事故50万≤罚款<200万; (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罚款<500万; 新安全生产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 (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4)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

(LK0+000~LK3+160)

全长:3160 m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及报告制度

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15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本汽车客运站,因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逐级报告。

2、发生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并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

4、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按规定报至上级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5、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

7、发生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根据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存在的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板芙镇环宇汽车客运站

推荐第7篇:学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铁炉白族乡中心小学江口教学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

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铁炉白族乡中心小学 2014年8月31日

推荐第8篇: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 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赶赴事故现场的,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3

4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5 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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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

二、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施工标段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内报告项目办和有关部门;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高驻办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项目办和有关部门。

三、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有权作出事故批复结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90日。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事故单位自作出批复结案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30日内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自作出结案批复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六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重伤(含急性中毒,下同)3人以下、没有死亡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街道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在时限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谎报、不瞒报。

三、认真做好地区安全稳定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

四、监督事故发生单位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和再次发生。

推荐第10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

二、事故调查分类

1、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则和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资委。

四、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作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XXXXX)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电话XXXXXX)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报告。

情况紧急或遇到无法联系公司领导等特殊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和上级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知情不报按安全法规相关条款处罚。

二、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时间及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11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事业部及其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 人以上或者死亡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 人以上,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者死亡5 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2 人死亡,或者 1~9 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下,或者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

(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六)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涉险10 人以上的,或者造成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 人以上的,或者因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河流等)的,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等。

(七)轻微伤事故,构不成轻伤的伤害。(指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举报。公司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坚持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九条按照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人数,公司将考核单位分为三类,分别进行考核。公司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考核单位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人数的变化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二章事故的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半小时内将事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应于1 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级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及以上事故应于1 小时内向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属于发生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第十六条公司安全部接到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指导事故处理。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军工产品生产的事故按《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组织调查;一次3 人以上伤害事故、工亡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由总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委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公司按下述要求进行调查:一次造成1~2 人的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公司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工会、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做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主要责任。

(二)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主要责任。

(三)因设备设施的制造、施工、安装、检修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者负主要责任。

(四)因违章指挥或组织安排不当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五)因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而引发的事故,由有关管理者负主要责任。

(六)因未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由执行者、组织者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共同负主要责任。

(七)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复性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八)因违反规定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

(九)因提供的设备设施、零件、材料、劳保用品不合格而造成的事故,由采购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追究管理责任:

(一)由于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设备维护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三)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即分配上岗操作而发生的事故。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事故。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的事。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的事故。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者含有技术更新内容的大修项目,未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隐患,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的事故。

(八)在高空、危化品、受限空间、电力等各种危险生产及检维修作业中,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而发生伤亡的事故。

(九)不能及时供应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轻微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伤或一次造成1-2 人的轻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安全部要将轻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总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由上级进行处理;其它人员由公司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对于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造成事故的有关企业负责人,公司工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数额扣减本年相应年收入,当年扣减不足的,按年度顺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扣减80%。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扣减50%。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扣减70%。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数额扣减本年相应年收入,当年扣减不足的,按年度顺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事故一个月以上的,扣减30%。

(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扣减80%。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扣减90%。

(四)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扣减90%。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扣减90%。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扣减90%。

(七)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扣减100%。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公司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单位、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分管范围的副职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理:

(一)发生轻微伤事故,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2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1600 元的经济处罚。二类单位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 2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 1600 元的经济处罚。机关部室,发生一起,扣发单位一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2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1600 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轻伤事故,扣发单位3 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 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伤事故,扣发单位10 万元/人.次;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1 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5000 元的经济处罚。单位正职要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四)死亡事故,扣发单位10-20 万元/人.次;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一般未遂险肇事故(可能造成人员受伤,但不致死亡),扣发单位1 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3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2000 元的经济处罚。

(六)重大未遂险肇事故(可能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扣发单位3 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发生重复性事故,扣发单位1 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 元的经济处罚。

(八)发生死亡事故单位,否决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全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单位正职和负安全领导责任的副职全年取消任何评先资格。

(九)发生重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30 分,全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单位正职和负安全领导责任的副职全年取消任何评先资格。

(十)发生轻伤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20 分。不得参加安全评先。单位正职和负安全领导责任的副职取消安全评先资格。

(十一)发生轻微伤事故单位,扣当月安全绩效考核15 分/起。

(十二)一般未遂险肇事故,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10 分。

(十三)重大未遂险肇事故,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15 分。

第三十五条因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司参照中铝公司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处罚:

(一)发生一次1~2 人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脱岗学习1 个月,扣发1~2 个月绩效工资,经考核合格后竞争上岗。

(二)发生一次 1~2 人工亡事故或者一次 3~9 人轻(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负责人或者分厂(或项目、专业部门)负责人,按照总部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公司分管负责人要向总部做出书面检查;对直接责任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发生一次3 人以上工亡事故或者一次10 人以上轻(重)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负责人、分厂(或项目、专业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负责人,按照总部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12 个月内连续发生 2 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

(五)当年累计发生因工死亡 3 人及以上的企业,各企业总经理(厂长、经理、院长)要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六)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总部员工违纪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处罚:

(一)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解聘职务。

(二)职工严重违章作业但未造成伤亡事故的,一经发现,立即脱岗学习,时间不少于 1 周,扣发1~2 个月绩效工资,经考核合格后竞争上岗。

(三)未遂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工程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违章指挥、严重违章作业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或者解聘的,自责令辞职或者解聘之日起,1 年内不得担任同等职位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罚。

(一)对事故调查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有权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公司职工有权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xxx: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007-02-02 21:54:47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本文章属原创,其他网站复制必究法律责任]: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

匿;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

二、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有权作出事故批复结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90日。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事故单位自作出批复结案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30日内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自作出结案批复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六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重伤(含急性中毒,下同)3人以下、没有死亡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

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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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在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牵头,工会、有关部室参加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报县政府或安监局查处。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环部有权进行监督。

七、事故责任追求: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2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5—25%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收入5—1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上一年无收入的参照本企业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罚。

八、对发生事故后,认错态度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撤职就撤职,该辞退就辞退。

九、对发生重伤及一般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实行警示谈话或诫免谈话。对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求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实行重罚、重处。

第14篇:2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吸取教训,加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或其它活动中(均指因公),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到一定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轻伤以上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 厂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支持和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如实反映事故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 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如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

2 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领导组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单位领导应立即向厂主管领导汇报,由厂主管领导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请检察部门对现场死亡人员作出鉴定;经抢救死亡的,由医院出具医疗证明。(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单位(车间、部门);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第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和结案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由厂领导和生产、政工、管理、

3 法制、纪委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重大事故发生后,由上级和厂领导、生产、政工、管理、法制、纪委监察等部门及检察室的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作风正派,与本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主要是: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程度和伤亡人员基本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及事故责任者;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整改措施; (六)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的工作;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要确定事故性质,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的条件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4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四条 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五条 因原因复杂,需要委托有关技术权威单位和专家进行重大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书面提出,经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办理委托手续。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完毕后,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包括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治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五)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问题。

5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一般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15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重大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20天内,如情况比较复杂也应在一个月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确需延长的,应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外,还必须由企业审核盖章,连同《事故结案审批表》和其他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结案。

第十九条 结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主要材料: (一)封面:上款是“x.x”(指事故日期)事故结案材料,下款是发生单位全称和申报日期;

(二)目录:按材料顺序排列,并注明页码; (三)《事故结案审批表》 (四)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表;

(六)检察机关的尸体检验证明或送医院抢救后的医院死亡证明;

(七)现场照片和事故现场图;

(八)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九)善后处理的协议书;

(十)事发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特种作业人员

6 操作者证等。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 (二)由于有章不循、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和损失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臵、警示标志等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者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二)对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操作者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三)由于设备无安全防护装臵或警示标志,长期严重失修,超负荷运作,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发生同类

7 事故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操作者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六)由于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事故的;

(七)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做到“三同时”,造成事故的;

(八)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一)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干扰正常调查,甚至嫁祸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和伤亡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违反本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

十、二十

一、二十二条中情形之一者,要给予处罚;对造成重伤事故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

8 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5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16、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16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17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员工伤亡事故及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员工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公司各监理项目处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及与监理工作有关的安全事故,应按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顺序逐级口头或电话上报;公司其它部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按报告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顺序逐级口头或电话上报;每级上报时间均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三条事故的对外报告由公司法人负责,其它人在未得到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报告。

第四条事故的调查视事故发生性质分别由项目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负责组织。

1、发生轻伤事故时,项目处员工由总监理工程师,其它部门员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调查。

2、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时,由公司法人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配合相关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发生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安全事故时,由项目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调查;情况重大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组织。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 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的“四查”方式,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准确调查,分析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事故调查完成后,应形成有所有调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报告,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公司依法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经安全生产领导认定为工作事故的,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季报表制度,每季度末月30日前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汇总后报省通信管理局。

贵阳通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00八年十一月

第18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各类伤亡事故的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抢救,减少因事故的发生给公司财产、人员带来不利的影响,做好事故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的管理。 3.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事故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档案管理 4.1 事故分类

4.1.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4.1.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4.1.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1.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4.1.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1.6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4.1.7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4.2 事故分级

4.2.1为便于事故管理,本公司根据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员工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如下:

①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类: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③类:死亡事故,指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

④类: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⑤类: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⑥类: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根据上述事故的分类;对事故的处理权限规定如下: (1)①类事故由所在单位负责事故的最后处理,并将《事故报告处理表》及时送安全主任备案;

(2)②类事故由事故所在部门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安全主任提出意见,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3)③类至⑥类事故,所在部门经理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请求调查处理。

4.3 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1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主任负责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2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行政部负责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3 质量事故由安全主任负责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4 医疗事故,由行政部负责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5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主任协助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6各职能专业按分类管理的要求,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和建立台帐档案外,仍应报安全主任备案,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统一由安全主任报送。5.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2安全主任协助总经理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事故台帐,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

5.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5.4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工作程序 6.1事故报告

6.1.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安全主任。6.1.2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僮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组织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 6.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2事故调查

6.2.1按事故的类别落实事故调查责任部门。下列事故由总经理、安全主任和事故部门主管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火灾、爆炸事故; (2)设备事故; (3)生产事故; (4)人身事故; (5)职业病危害事故。

6.2.2按事故级别分落实事故调查责任部门。

(1)轻伤事故:由安全主任组织生产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安全、事故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事故和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经理、安全主任协助调查。

6.2.3 当公司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能满足事故调查的要求时,事故调查可委托或聘请安全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6.2.4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6.2.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2.7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8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2.9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街道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安全主任应当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6.3事故处理

6.3.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3.2 微小事故由公司内部调查处理的,按《安全目标考核、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6.3.3 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6.4事故统计

各类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第6条,在事故年报中一并统计上报。 7 相关文件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8 相关记录

《事故报告表》 《“四不放过”登记表》

第19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沧州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指令或管理不到位,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1、重大事故:造成产品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产品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3、微小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4、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各职能部门负责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①、生产、技术、设备、质量事故,由技术质检生产部负责;

②、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技术质检生产部负责;

③、火灾事故由技术质检生产部、物夜公司负责;

④、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⑤、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2、凡发生一般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应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4小时,重大事故不超过2小时。

4、发生重大事故,由技术质检生产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5、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子(分)公司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子(分)公司部门处理,报技术质检生产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6、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责任人担负一半责任。查不出事故责任人不能结案。

7、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8、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9、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10、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11、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 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四、附则

1、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技术质检生产部提出和起草。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0日

第20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急预案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急预案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上报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一般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从国家有关规定。

3、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必须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5、发生人身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首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8、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应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①事故原因分析;

②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③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④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9、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第三章 事故调查

10、未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11、发生多人重伤或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法人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等应参加调查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人; ③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④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13、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15、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16、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18、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发生部门应配合对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①事故快报表;

②事故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明、技术鉴定等资料;

③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④有关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及其他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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