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协议
甲方:xxx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乙方:xxx货运部临泽货运室
为了规范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效解决环卫服务与收费相脱节的问题,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根据《xxx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12〕15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
月
日止。
二、协议事项
1.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将由乙方管理的xxx货运室所产生的的垃圾(建筑垃圾除外)纳入纳入甲方清运范围内,由甲方负责清运处理。
2.甲方根据《xxx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12〕15号)的文件要求,向乙方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全年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元。
4.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本年度的
月底前。 5.乙方因不按协议规定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清运垃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甲方要按照清运安排表,及时清运乙方产生的生活垃圾,乙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清运垃圾,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甲方须配合乙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三、注意事项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达不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议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受委托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2018年8月10日
《货运室垃圾清运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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