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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1]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劵、转移资金等。

2、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1)通过境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4)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5)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6)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7)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理化; (8)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9)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10)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3、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4、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5、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检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6、什么是“洗钱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反洗钱的主体及其义务如何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反洗钱义务主体。

反洗钱义务具体包括: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6)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

(7)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 (8)报案和举报; (9)冻结账户; (10)按照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容。

8、反洗钱的三项主要工作是什么?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但是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和采集是反洗钱工作基础。

9、保险业客户身份信息识别采集标准及要求如何规定?

(1)投保环节: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

办理以上业务时,保险公司要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退保环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合同。

办理以上业务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3)理赔环节: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合同。

办理以上业务时,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0、如何界定大额交易?

公司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现金交易是指: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款、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

并报告。

11、现行可疑交易规则:

(一)《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三条:

(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投保规模、缴付方式、频率与投保人经济、财务状况不符的;

(8)大额保费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投资连接产品本金,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1)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2)法人、其他组织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3)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4)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5)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投资连接产品本金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6)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投资连接产品本金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17)其他发现的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可能涉嫌洗钱的交易。

以上规定中,“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进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

(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二十六条: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八条:

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四)《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九条:

各级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12、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3、金融机构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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