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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幼儿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措施

1、每日晨检,发现有发热、皮疹的儿童,要立即要求家长带儿童去医院就诊;同时做好缺课儿童病因追查。晨检结果报告卫生室。

2、发现患病儿童,立即去医院诊治,患病儿童不接触其他任何学生,痊愈两周后上课。

3、立即对患病学生接触过的桌椅、体育器材等进行消毒;同时做好教室、食堂、厕所等消毒处理。

4、每天早晚校舍通风或消毒半小时。

5、上一堂手足口病健康教育课,熟知防治知识和正确洗手方法。

6、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饭前便后洗手,不接触患病儿童。

7、在与患者接触后,触摸眼、口、鼻前,打喷嚏或咳嗽后,如厕后,戴口罩前及摘口罩后,接触公共设施如扶手、门柄、电梯按钮、公共电话后,从外面回家后,均需要立即洗手。洗手时肥皂液或洗手液在手上保持6秒钟以上。

8、发现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发热伴皮疹的,应立即暂停工作。

9、在幼儿园门口和班级门口张贴手足口病宣传画和宣传单,黑板报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

10、每天用消毒液对幼儿园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

11、每个儿童带给家长一张宣传单,带回家读给其家长听,让家长了解手足口病防治知识。

12、在流行季节避免儿童或外来人员的往来或交流活动。 幼儿园手足口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幼儿园传染病报告员: 幼儿园手足口病晨检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儿童晨检、因病缺勤病追查与登记制度,坚持每天进行晨检指定工作认真负责、负责心强、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园医、卫生保健老师具体负责本单位手足口病晨检的技术检查指导、疫情报告工作,对儿童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负责指导儿童的健康晨检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1、晨检时间:班主任要在每天第一节课前5—10分钟完成儿童的晨检,同时记录,当日上午10:00前报告校信息员。

2、晨检内容:晨检发现一发热、手、足、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可能还伴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包括仅表现为手、足、口、臀部皮疹或疱疹性咽峡炎)的儿童时,要立即通知其家长带领其医院诊治。当发现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手足口病病例时,要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当在同一宿舍或者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发热、皮疹等)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疾控中心。

3、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记录:幼儿园对因病缺勤的儿童,要进行病因追查和记录。对符合晨检标准或医院已诊断为手足口病的,要列入晨检病等记报告表。

附6:手足口病消毒制度

预防手足口病(EV71感染)常用消毒方法

1、灭蚊蝇:可用5%氯氰菊酯(奋斗呐)、2.5%溴氰菊酯或其他杀虫剂,按说明书使用。

2、饮用水:用1-3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如漂白粉、优氯净等作用30分钟。

3、垃圾:用10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作用120分钟。

4、生活用具、书籍、玩具、交通工具: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0分钟,或用0.3%过氧乙酸作用60分钟,或用紫外线灯直接照射30分钟。

5、食、饮具:用25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30分钟。

6、生活污水:用5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120分钟。

7、人畜粪便:可采用高温堆肥等方式无害化处理;也可用生石灰以1:1的比例与其搅拌均匀消毒。

8、盛放排泄物的容器: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120分钟。

9、患者衣、被单:煮沸20分钟或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

10、厕所或其他污染地面、墙: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消毒。用量200毫升/平方米;旱厕也可用生石灰覆盖。

1、卫生保健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注意饮食卫生,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3、每学期全面体检一次,每2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对弱视幼儿每2个月测查一次;每学期验血色素一次;每2个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制度。

4、坚持晨检、午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新生入园和新工作人员到岗均要先做体检,以后半年验血复查一次,发现肝炎和其它传染病立即离园隔离和治疗。

6、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7、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制定食谱,定期计算营养摄取量,每月召开膳食委员会。

8、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9、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提醒幼儿每天大便一次。

10、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11、夏季注意为幼儿抹汗、换衣、洗澡、洗头、洗脚;冬季注意为幼儿防寒。

12、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2、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1、幼儿入园前或转园幼儿,必须持妇幼保健站或县防疫站健康查体证明,合格后方可入园,离园一个月以上的幼儿必须重新查体,并建立入园幼儿健康档案。

2、在园幼儿每年由妇幼保健站或县级医院查体一次,并做好生长发育评价,每季度由保健医生为幼儿测量身高、体重、视力一次,并做好记录、分析、评价、矫治。

3、坚持做好晨、午检和安全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有无发烧;二看:精神、皮肤和五官(外表);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和患病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表(晨检、午检、服药记录、交接班记录、体弱儿观察记录)。

5、全体教职工每年按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有传染病不宜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保健站证明方可上岗。

6、炊事员每年在防疫站查体两次,并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3、疾病预防接种制度

1、按年龄及季节完成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并建立幼儿接种登记卡,及时记录接种情况。

2、传染病流行季节,加强晨、午间检查,严禁传染病幼儿入园。流行期间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手续。

3、及时观察了解本地区疫情,发现有传染病幼儿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早处理,对所在班级进行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疾病蔓延。

4、定期为幼儿服预防药、驱虫药,每日定时为带药品幼儿服药。并认真观察幼儿情况。

5、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参加各种活动。

6、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7、按照季节特点进行有效的预防措施。

4、幼儿园卫生消毒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1、室内外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分片包干,定人负责,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应做湿性扫除,消灭蚊子、苍蝇、蟑螂和老鼠。

2、室内空气保持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开窗通风,每天不少于二次,每次30分钟。

3、盥洗室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盥洗室做到无污垢,无臭味,便池勤冲洗。扶手、墙面瓷砖用消毒液擦洗,便池的踏脚处和便架每天消毒二次。厕所的地面用消毒液拖洗。婴幼儿用的便盆要立即倾倒并刷洗干净,用消毒液浸泡。

4、清洁用具每班专用并保持清洁。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用品要专人专用,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

3、三岁以上儿童早晚要用正确方法刷牙,饭后要漱口。

4、寄宿制儿童应定期洗头、洗澡,每天洗脚洗屁股,洗脚与洗屁股用具分开,毛巾每次用后消毒。每周剪指甲一次,每二周剪趾甲一次。

5、婴儿尿布要勤换,洗净后用开水烫或日光曝晒。

6、儿童服装要保持整洁,衣服、床单要勤洗,被褥每二周晒一次,每月拆洗一次。夏天使用的席子每天用专用抹布和温水擦净后晾干,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7、保护儿童视力,注意室内采光,照明要符合要求。看电视时儿童与电视机的距离应为电视机对角线的5-7倍,一次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电视机的高度与视线平行为宜。

8、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如不随地大小便和吐痰,不乱丢废弃物等。午睡时要脱外衣、脱鞋,纠正蒙头、吃手、咬被角等不良睡眠习惯。

9、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留长指甲,饭前便后及给幼儿开饭开点心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不带戒指、长耳环,不化妆,不穿高跟鞋,不吸烟。

三、消毒隔离:

1、幼儿园的餐具、毛巾、玩具、便器和室内外空气等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幼儿园儿童活动室、卧室、厕所、营养室、隔离室、观察室,应采用含氯、碘等消毒剂每日一次预防性消毒。

3、幼儿园发生传染病或在医学观察期间,应根据不同病种及时严格地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消毒方法按“消毒隔离常规”要求进行。

4、嬉水池应保持清洁,每日全部换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5、儿童一人一巾一杯一餐具,一用一消毒。

6、幼儿园的环境、物体表面、空气等消毒均应符合卫生标准。

5、幼儿园体格锻炼制度

1、要经常性、有组织地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每天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在正常天气下,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3、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4、锻炼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要适合各年龄段的特点。

5、要根据具体情况,注意个体差异,对个别体弱的及有特殊病情的幼儿要给予特殊照顾。

6、观察并记录儿童对锻炼的反应,及时调整。

6、体弱儿管理制度

幼儿园有义务对体质差、智能低下、有生理缺陷、发育迟缓或患有营养性缺铁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的幼儿进行特殊管理。幼儿家长也有义务提前向幼儿园老师告知孩子患有的疾病,以便老师在教学或活动中予以照顾。

1、依据健康检查结果,对体弱儿登记造册,建立专门的档案,在保健医生指导下进行特殊管理。

2、各班人员要随时注意对体弱儿的仔细观察与精心照顾,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体弱儿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强幼儿体质。

4、保教人员耐心指导体弱儿的各种教育、游戏活动,尽可能地为体弱儿创造机会,使他们在活动中得到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

5、保教人员要经常与体弱儿家长交谈,相互了解幼儿家园情况,做到更周到、更合理地教育和管理幼儿。

7、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幼儿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属地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属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幼儿园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8、食堂要实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和24小时留样制。

8、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幼儿园卫生及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县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县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幼儿园幼儿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县卫生防疫站提供,幼儿园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幼儿园卫生分管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幼儿园内传播流行,我园设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二、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

1、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班因病缺课幼儿的情况。

2、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园领导报告。

3、报告内容包括:班级、幼儿姓名、症状、病名、发病时间、隔离治疗情况、就诊医院及报告时间。

4、及时做好病儿周边幼儿的预防保健及消毒隔离工作。

三、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各班主班教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四、一旦出现问题,冷静面对媒体采访,由园长接待,加强门卫的管理,不得把无关人员放进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消息,共同维护幼儿园稳定。

10、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种记录、登记表,及时统计,一般有以下几种记录表:

1、晨午检记录表

2、疾病登记表

3、缺课追踪表

4、人数清点登记表

5、消毒记录表

6、体弱儿童管理记录表

7、服药记录登记表

8、传染病登记表

9、意外事故登记表

11、安全检查记录表

二、卫生统计要求做好:

1、出勤统计表

2、体格检查登记表

3、营养计算分析

4、各种常见病病患率

5、传染病的发病率

11、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制度

一、幼儿园保健人员和教师共同配合在晨、午时间段内认真做好幼儿检查工作。

二、早晨保健人员在门厅迎接幼儿入园,对全体幼儿做晨间检察,特别对精神不振幼儿做重点观察。

三、教师对早晨进到班级的每位幼儿做复察。

四、教师对班内身体不适或情绪不佳的幼儿要注意观察给予关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五、在幼儿全天活动中,各班教师注意做好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尤其是体弱儿童,要特殊护理。

六、晨检内容: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一摸:摸额头有无发烧;二看:看咽部、皮肤和精神情绪状况;三问:了解幼儿饮食、睡眠、和大小便情况;四查:检查幼儿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制度

幼儿园建立幼儿晨检、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教师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做到详细记录。

1、晨检由保健医生及各班主班教师对早晨到园的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幼儿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各班班主任教师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应当了解幼儿患病的缺勤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的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幼儿患病的缺勤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各班班主任及主班教师负责每天对因病缺勤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与因病缺勤幼儿的联系工作,要将联系缺勤情况报告医务室,并做好进一步的家庭联系。

4、家长要及时向班主任告知幼儿因病缺勤的病因。

5、班主任老师对边治疗边要求上园的幼儿家长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在家中休息治疗,在园期间如有不适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在家就医的要将就医报告给幼儿园,并实行传染病复学医学诊断报告制度。

13、传染病登记制度

(一)幼儿园建立传染病应急预案。

(二)园所内一旦发生传染病,马上隔离,按“预案”程序根据传染病分类等级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将病人送往指定的地点。

(三)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重的请防疫部门进行消毒。

(四)建立疫情报告登记及疫情跟踪记录表。观察有无其他病例。

(五)发现漏报或不报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4、幼儿诊疗登记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幼儿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因病不能到幼儿园上课者,应由家长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并告知病名。

(二)班主任在得知幼儿因病不能来园的情况后,应向家长了解疾病的诊断名称及诊断医院,并作好记录。

(三)幼儿因生病带药到园服药的,家长必须写好服用方法交给班主任,班主任进行登记,并按时为幼儿服用配合治疗并签字。

15、保健室安全制度

1、做好保健室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药品进货渠道,严禁不合格药品进入保健室。经常查对药品有效期,防止霉变或将过期药用于临床。妥善保管各类器具,防止失窃。用药过程必须询问过敏史,遵照医嘱使用剂量。

2、加强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严格饮食卫生管理,把好食品卫生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经常了解和掌握幼儿发病情况,发现不明原因的发热、腹部不适等病状要及时查找原因,对幼儿园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及不明原因的群体腹泻等症状,须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疾控中心和教育行政部门。

4、严格对发热病人的管理、就诊,体温超过38以上要及时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健全门诊日志登记,发现传染病要早管理、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处理疫区。

5、认真做好卫生工作。时刻关注社会上各种流行病,传染病疫情的动态,结合幼儿园的特点,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对幼儿园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要做好幼儿园领导的参谋,按上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16、通风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园传染病的防治和消毒工作,确保广大师幼的身体健康,把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度本制度:

1、各活动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室以及楼道等,在早班教师到园后,即开窗通风,使空气流通。

根据天气和季节的不同,确定换气方式和次数。温暖的天气宜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天气在早晨及幼儿户外活动时利用活动室和走廊的窗户开窗换气,每天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发生传染病时通风次数和时间都要增加,寒冷天气每天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3、保持空调设备的良好性能,并经常清洗隔尘网。

4、各班确定好每天的早班教师,负责每天的开窗通风,并做好记录。班主任要经常检查班级的通风情况。

5、班主任负责,每天对班级活动室、公共活动室及走廊等场所开窗通风换气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记录,并对其纳入年底考核中。

17、幼儿园保健室药品管理制度

一、禁止使用假药、过期变质药。

二、内外科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三、必须到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医药商店采药。

四、药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及负责领导检查签字后方可入柜。

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有效期,及时补充常用药,并保持药柜整洁。

六、买药严格执行“三查”(即查药品批号、查药品有效期、查药品有否变质),用药坚持“五对”(即对处方、对班级、对姓名、对剂量、对浓度)制度。

七、每学期末做好药品开支统计工作。

18、幼儿健康教育制度

一、每学期对保教人员、家长、幼儿进行1——2次健康教育。

二、每月幼儿保健人员对保教人员、炊事及后勤人员、教职工培训一次,内容涉及保健知识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伤害的处理等。

三、每学期请卫生专家(妇幼保健院或防疫站同志)讲座一次。

四、定期由教师向幼儿开展幼儿健康教育活动。

五、园内定期以家园联系栏、卫生橱窗等形式宣传相关健康教育知识。

六、园内必备充足的健康教育图书、杂志。每个班级要有适合幼儿观看的两种以上的健康教育图书或画报。

19、幼儿园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

一、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搞好污水、污物、垃圾的处理,消灭蚊蝇孶生地。

二、各教室、办公室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经常保持清洁。桌子、椅子、柜子无灰尘、无涂污。四面墙壁和地板无痰迹、污垢,天花板无蜘蛛网,门窗光亮,无灰尘及污垢。

三、园内走廊和空地,坚持每天清扫两次,随时巡回。保持走廊、路道无垃圾、无痰迹,每周大清扫一次,厕所喷洒消毒剂一次。

四、厕所要按照公厕卫生标准,每天打扫两次,做到无蝇、无污垢、无蜘蛛网、无臭味。达到地面、坑位、蹲位、设备、墙壁、门窗、四周环境干净。

五、不得随地吐痰、丢垃圾。

六、每周五下班前由各班班主任进行检查,开展卫生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认真遵守执行本制度的班,要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要给予教育和作适当的处罚。

20、隔离制度 1.幼儿园要设立保健室,要根据本单位条件建立隔离室或观察床(全托园、所必须建立隔离室)。隔离室用品要专用。

2.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要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班。

3.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幼儿,幼儿园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外出(本县)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6.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所)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21、幼儿园膳食管理制度

1.幼儿伙食实行民主管理,成立膳食领导小组。明确膳食专人负责,编制膳食计划,安排好每周食谱并及早公布于家长。并定期召开伙委会,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膳食质量。

2.炊事人员及保教大夫每周制定食谱,食物的调配力求做到营养均衡,主副食品种多样,并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3.伙食费专款专用,教职工伙食和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4.食堂工作人员树立为幼儿、教职工服务的思想,严守纪律,坚守岗位,分工明确,友好合作。 5.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不购买变质食物,妥善保管剩余食物。 6.购买食物要精打细算,不许拿回扣,不许为私人代购食物,帐目日清周结。

7.严格食品保管制度,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帐目,食堂炊具用具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8.严格食物验收制度,未经验收不得入帐,不符合幼儿卫生的食物坚决退换。

9.严格开饭时间,用餐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用餐,不得将食物带走。

10.保持厨房清洁卫生,炊具、餐具洗涮干净、一餐一消毒。

11.炊管人员定期召开业务会议,讨论本周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虚心听取意见,提高烹调技术。

12.严格执行幼儿的作息制度,按时供给饭菜、点心,两餐间隔不少于三个小时。

13.不吃变质不新鲜的食物,做好食物48小时留样工作。

22、餐饮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食堂餐饮具、用具使用后必须清洗干净、按时消毒,并摆放在固定位置。

2.食堂餐饮具、生熟容器应分开存放。熟食容器和餐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清洗,不隔餐隔夜,并按规定进行消毒。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餐洗净、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将其放入保洁柜密封保存、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5.各类池按标签使用,使用后须及时清洗保洁。

6.洗涮消毒结束,要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7.餐具、工用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2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消毒。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等。

5.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6.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4、粗加工管理制度

1.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要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的场所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加工肉类、水产类、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海产品的容器要专用。

3.各种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霉烂变质、有毒有害或其它异常,不得加工,冷冻食品应自然解冻,解冻后的食品不得再冷冻。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的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区或者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无毛;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

6.加工结束及时清洗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

7.加工场地清洁无积水、下水道通畅,无垃圾堆积,无异味。有专用污物桶并加盖,随时清除,不积压、不暴露、不外溢。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水池内清洗拖布。

25、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由专人管理,食品原料入库前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生产、流通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2.库房内分别设置主、副食品区域,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离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以上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做好防霉、防鼠、防虫、防尘和消毒工作。库房应当经常开窗通风,并安装通风设施,保持库房内干燥和整洁。设有效的防蝇、防鼠等设施。

4.库房地面、货架、容器保持清洁,定期清理打扫,容器加盖防尘,食品原料存放整洁。

5.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肉类、水产品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6.储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储存期限不超过食品保质期。 7.加强对冷冻设备管理,每天检查温度,符合温度要求。冰柜及时清理,保持无霜、无血水、无冰渣。

8.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已经开封过的食品,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要及时处理,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食品原料库应当有完善的防投毒设施,门窗须安装牢固的防盗门窗。

26、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应穿戴白色工作衣、帽、口罩。厨师品尝味道要用专用工具,食物品尝后废弃,不准用炒菜勺或用手抓去品尝。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不得烹调腐烂变质食物。 2.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其中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烹调四季豆要熟透,豆浆要充分煮透,煮沸后持续加热5-10分钟,加工后直接入口的熟食品必须盛放在已经消毒过的容器或餐具内,烧好的饭菜及时放入配餐间。

3.烹调、出菜流程合理,无交叉感染;生熟食品应分台或分层次放置;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4.盛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无油垢,用后加盖防尘,并定期消毒。

5.灶台、抹布要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6.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气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卫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8.台面、地面每餐清理打扫一次,废弃物桶及时清理,保持下水道通畅,保持环境清洁。

27、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采购员要真认真学习《山东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食品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看原件,存复印件)、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原件,同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3.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检验。 4.采购食品前应与厨房等用料部门联系,做到有计划采购。

5.不得采购腐烂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标识不清以及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6.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给的食品。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物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应当索取的其它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食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极其原料应具有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所收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书。

28、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设置面案间和面案加工区域,配置相应的设施、用品、工具、容器,按照生熟不同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定位存放,菜板、菜墩洗净后立放。

2.加强食品原料的卫生管理,加工前要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的质量,不加工使用霉变、结块、生虫等原料,不加工腐烂变质的食品。 3.所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用量和范围,食品添加剂包装完整、标志清楚,专人登记管理。 4.炊事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操作前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流动水洗手,操作前应擦净台面、刀具及用具等。

5.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卫生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后冲洗干净。

6.各种食品加工设备用后要及时清理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清洗、晾干备用。

7.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刀具、用具等清洗后定位存放。

29、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

1.配餐间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2.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应立即撤换并做出相应处理。

3.传递食品专用工具消毒后才能使用,定位存放。

4.工作结束后,清理配餐间卫生,要确保配餐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清洁卫生。

5.配餐间按专间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30、食品留样制度

1.食堂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2.留样前必须对留样器皿进行清洗并消毒。 3.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并加盖,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及时储存于专用冰箱。。

4.饭菜留样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5.有专人负责对留样食品进行检查,并详细填写留样记录,不得有漏缺,以备查验。

6.幼儿园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饭菜留样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1、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8.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32、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伙食帐必须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坚持购物审查制度,采购的东西必须有购货凭证,并经验收员签字、再经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2.节余亏损原因清楚,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处理,不得擅自转帐注销,幼儿伙食盈亏不能超过2%。

3.做好现金与支票管理,财务人员要将每天所收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将留用的零星款放入保险柜。

4.不准用伙食费购买其它与伙食无关的物品。严格审核往来票据,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和手续不全的票据,要拒绝付款,做到准确无误。 5.帐目接受伙委会的审查,每月需经单位领导签字方属有效。 6.财会人员对购买的日用品或各种炊具零件、小型用具、杂项开支等单据要认真审核,各项内容要准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验收人、采购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7.主管人员要搞好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每月向家长公布伙食帐目。

33、家园联系制度

1.开展家访工作。新生入园后,保教人员要普遍进行家访。了解幼儿在家情况,父母的教育方法,并使幼儿熟悉老师,为幼儿尽快适应幼儿园生活打下基础,学期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家访。 2.设立家长开放日。每学期向家长开放一次,让家长了解孩子在园情况,了解保教人员的工作,征求家长的意见。

3.定期召开家长会。每学期两次(期初、期末)家长会,期初向家长公布本学期保教计划、期末向家长汇报本学期保教工作完成情况。

4.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向家长委员会汇报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5.成立家长学校,定期向家长介绍教育经验及科学育儿知识。 6.开辟家长专栏,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充分发挥宣传栏和家长园地的作用,设立家长须知、家园联系册、家长意见薄、幼儿成长纪录等,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收集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7.举办丰富的亲子活动,让家长参与幼儿活动中,了解幼儿在园成长情况。

8.开展家长问卷调查活动,让家长评议幼儿园工作,评议保教人员的工作。

9.每学期向家长公布幼儿体检结果,体检发现疾病及时通知家长及早治疗。

10、对因病缺席的幼儿,要与家长及时取得联系,了解幼儿健康状况。

11、幼儿在园期间发生异常状况,要及时通知家长,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4、特殊幼儿管理制度

为了给特殊幼儿群体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每名幼儿健康和谐发展,全面提高保教质量,特制订如下制度:

1、特殊幼儿主要是指家庭贫困幼儿、学习困难幼儿、单亲及父母双亡家庭幼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幼儿、随班就读残疾儿童、身体和心理异质幼儿等。

2、逐个建立完善特殊幼儿档案,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档案借阅权限,保护幼儿个人隐私。

3、为每名特殊幼儿配备成长导师。针对不同幼儿群体的状况,幼儿园安排品德高尚、责任心强、幼儿信任的教师做"成长导师",通过开展"师生共成长"等活动,鼓励导师结合自己的优势,帮助被辅导的幼儿健康成长。

4、定期研究分析各班级需要被特别关爱幼儿的成长状况。将幼儿成长导师的工作情况单独计算工作量,纳入对教师的年度考核。对指导幼儿成长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在评优树先、职称聘任等方面优先予以倾斜。同时把关注特殊群体幼儿工作作为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

5、严格各级救助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救助工作的信誉度。

6、建立走访反馈制度。幼儿园定期走访幼儿家庭,了解特殊幼儿的思想状况,生活学习情况,注重做好的信息收集、情况反馈及协调服务工作,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特殊群体应助尽助。与父母沟通、交流,指导家长作好对孩子的正确教育工作。同时,积极倡导幼儿家长进行校访,设置专门房间,接待幼儿家长,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强化交流合作,在教育转化不良幼儿上形成一个和谐的氛围。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减少疾病的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托幼机构应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实施细则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二章 卫生保健要求

第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臵应当符合保健室设臵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六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托幼机构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签发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一)根据全园所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加强膳食管理,科学制定适合儿童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 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 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六)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

(七) 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八) 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营养不良、贫血等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九) 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十)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共同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 建立各项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园所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指定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返回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三章 卫生保健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省级示范园的卫生评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综合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凡开办托幼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申请表”,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合格者颁发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实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由省卫生厅印制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管理人员及师资培训。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校验,均应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校验以及相关的培训情况分别报省卫生监督所和省妇幼保健院。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抽样检查、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园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按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执行,式样附后。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卫基妇发„2001‟5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申请书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3月20日

附件: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支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师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三)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年度相关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宣传、咨询等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组织实施本机构卫生保健工 作。

第三章 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护、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保健室或者卫生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参加校验。

保健室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工作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卫生室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承担。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考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七条收托

90-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每年应接受卫生保健管理及业务培训。

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本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

(一)托幼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在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继续在托幼机构工作。

(二)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县(区)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第四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疑似传染病人及时转送至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卫生评价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相关专家,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规范要求,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凡卫生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对评价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评价结果应反馈至县(区)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由市或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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