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地方调查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建设和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县级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独立设臵。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按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立。
第五条 各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县级统计局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比例不应少于70%。
县级统计局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统计局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局的同意。国家统计局县
- 1 - 级调查队领导干部由调查总队党组研究决定,并征求同级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
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
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六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具备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所需的办公和信息技术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各地区要争取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县级统计局的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按规定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计经费采取上划下拨方式的地区,要确保县级统计经费的落实;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承担为地方服务的统计调查任务,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统计机构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依据上级统计机构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各项工作制度,以规范工作程
- 2 - 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具体包括:
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决策规则和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等。
业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制度、统计执法责任制和普法工作制度、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度、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制度等。
县级统计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装订成册;要公开对外窗口部门人员职责、办事程序等;要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要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八条 县级统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数据质量。
第九条 调查基础工作
1.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收集、整理同级编办、民政、工商、质检、税务等管理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实地调查、核实基本单位信息,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后更新名录库信息。开展名录库数据质量检查,确保名录库基础信息地域覆盖完整、行业统计全面、单位鉴定标准、基础信息正确。
- 3 - 2.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不得随意更换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确需更换必须报上级统计机构同意。
3.根据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工作要求,在上级统计机构已赋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本级专业部门和业务人员,以及调查对象分配基层表和汇总表专业处理权限和系统管理权限。
4.建立调查工作网络并实施动态管理。由调查对象直接报送报表的,要建立填报单位统计人员名录;由部门或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报送报表的,要建立部门和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名录;聘用辅助调查人员采集数据的,要建立辅助调查人员名录。
第十条 接受、布臵统计调查任务
1.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接受统计调查任务。认真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掌握数据处理程序。
2.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3.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召开有关会议或下发文件,组织开展针对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布臵调查工作。使调查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指标含义等,达到准确填报报表的要求。
4.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向调查对象布臵调查,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发放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
- 4 - 1.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催报工作,督促调查对象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现场调查工作要认真、细致,调查中遇到不能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要加强对现场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2.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登记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规范基层原始报表。基层原始报表必须完整、规范。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有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报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4.统计报表应由法定调查对象填报,不得编造、伪造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数据录入、审核
1.接收统计资料,对数据进行录入或加载,代不能实现网上直报的调查对象录入基层表。
2.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3.经核查确认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报原始报表。
4.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做到录入数据和
- 5 - 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一致,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5.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联网直报单位的审核、查询工作。
第十三条 数据上报
1.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规范报送流程,做好报送记录。报送记录基本内容包括:专业(报表)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统计业务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队)领导签字等。
2.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公章等齐全;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同时,要按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3.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做好查询记录。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
1.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操作,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内在数量关系等方面着手,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数据质量。
2.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方案,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检查。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进行移交。
3.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 6 -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统计资料发布
1.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
2.做好统计资料解释说明工作,在发布统计信息的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等信息。
3.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十六条 统计网站建设
1.县级统计机构要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依托政府或上级统计机构网络平台等方式,加强统计网站建设,要充分利用统计网站,公开统计政务,发布统计数据,宣传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推动统计工作、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2.及时更新网站信息。
3.加强对网站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统计分析
1.县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反映当地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和热点问题,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
- 7 - 分析研究。
2.开展统计分析要做到选题准确、实事求是、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用词严谨、对策和建议可行。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数据储存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
1.争取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之中。根据统计信息化总体规划,认真制定每年的实施方案。
2.建立、完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硬件、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3.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计算机人员和设备,统计业务人员要达到“人手一机”,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4.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身份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5.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实现与乡镇街道通畅的网络连接,积极推行网络报送系统。
6.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的知识技能,培养既熟悉统计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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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统计法制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普法教育,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统计机构作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1.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备统计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条件。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2.统计执法检查要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做到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3.规范统计执法的程序和执法工作流程,将统计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4.要建立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七章 统计管理工作
- 9 - 第二十一条 县级部门统计管理
1.县级统计局要依法对县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制定并公布本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单位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定期公布经审批的县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加强检查和监督。通过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合理界定统计工作分工,整合统计资源,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2.加强县级部门统计资料发布的管理,明确其数据使用和发布范围。建立县级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县级部门统计资源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
县级统计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建设,要求乡镇街道设臵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垂直领导。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乡镇街道统计业务管理的职责,指导乡镇街道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逐步将统计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
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数据的检查、监督,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三条 辅助调查员的管理
- 10 - 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选聘辅助调查员,落实辅助调查员的经费补贴,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管理。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做好业务培训。要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和督促辅助调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调查对象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监督检查,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原始记录,逐步实现统计台账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管理
县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务;按照上级统计局的授权要求,审查申请材料,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查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各种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关于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自身统计调查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或增加统计调查内容的,应充分考虑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统计资料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要
- 11 -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采取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配备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以真实记载、反映统计工作,便于开发使用统计资料。
1.制定本单位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职责。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2.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各种磁介质、光存储介质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依据本规范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具体实施。县级地方调查队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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